灵宝,地处豫陕交界,河南最西部的一个县级市,老子着写《道德经》的故事就发生在灵宝的函谷关。而五年多来,当地到处在盛传灵宝市人民法院故意采用五千万元假证据配合不法商人侵吞合伙人巨额财产,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09年河南灵宝商人袁跃增找到灵宝市总工会下属机构河南恒之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之鑫公司”)与袁跃增实际控制的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各出资500万元,各占50%股份,建设中鑫电子商贸城。合伙双方虽然共同成立中鑫电子商贸城项目部,但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对外仍然用中鑫珠宝有限公司名称。袁跃增任总经理,恒之鑫公司项目负责人许云杰和另一投资人郭丙军任副总经理,财务由双方投资人委派,恒之鑫公司委派任翠霞任会计,中鑫公司委派袁锐平任出纳,袁锐平系袁跃增的妹妹。
合作开发过程中,中鑫公司除用于买地的1070万元投资外,前期仅有少量投资。2011年5月份,袁跃增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不能按合作协议履行投资与建设中鑫电子商贸城项目,使项目搁置。恒之鑫公司许云杰本着对投资人和众多购房户负责态度,通过转借资金、担保等多个渠道筹措资金,前后共筹措4000余万元用于中鑫电子商贸城工程建设,使工程队顺利施工。袁跃增见工程基本完工,为达到把整个工程霸占为己有的目的,多次指使袁木森、建世国、张荣建等人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到工地打砸。
2013年7月,就在恒之鑫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完成商贸城项目时,恒之鑫公司经理李永军、许云杰,中鑫公司经理袁跃增,第三合伙人郭丙军三方算帐时,袁跃增控制的中鑫公司为侵吞对方财产,利用其保管项目部印章的便利,模仿已离职会计任翠霞的签名,伪造13张共计5020万元中鑫公司假投资收据,编造恒之鑫公司仅投资1640万元,未按合同约定出资的虚假内容,将恒之鑫公司许云杰方起诉到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恒之鑫公司赔偿中鑫公司100万元违约金。
2013年10月,灵宝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聂全国担任审判长,王项锋、焦迎九为审判员。在庭审中,许云杰见到中鑫公司提交的16张投资收据,当即就指出中鑫公司袁跃增方提交的其中13张共计5020万元的为假投资收据。许云杰指出,中鑫公司提交的收据上的时间分别为2012年3月——11月的编号为0000645—0000648、0000650—0000654、00001225—00001227、00001229共计5020元的13张收款收据为造假,因为2011年10月会计任翠霞已经离职。
许云杰还指出,筹建项目部时,双方约定项目部作为投资、管理机关,所有账目由项目部管理、备案,资金往来必须有许云杰与袁跃增共同签字、批准后方能入账。而中鑫公司提交的13张共计5020万元所谓的投资款许云杰毫不知情,并且没有任何供银行进账记录和相关公司会计账目明细,没有其它任何关联证据证实,是单方证据,假的。
2013年12月,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年民一初字第1138号判决结果出来,判决书却没有提许云杰质证中鑫公司袁跃增方提交的13张共计5020万元收据的为假投资收据的重要事实,判决恒之鑫公司败诉,赔偿中鑫公司100万元违约金。判决书第三页载明了原告中鑫公司提交了投资款收条17张计7540万的事实;在法院卷宗里,中鑫公司向法院提交证据利息表也证明了其向法庭提交的投资款收条是17张,计7540万元。但是,在同一判决书第九页,收据款收条变成16张,计6090万元,金额最大的一张投资款为1540万元的收条“不翼而飞”了。中鑫公司对这张1450万元的巨大损失居然一声不吭,面对质疑,灵宝市法院主审法官焦迎久在深圳电视台的采访中竟然这样解释,“这1450万元的收据没认可,不是对你们更有利吗?”更为离奇的是十三张假票中,一张票号是0001227,金额300万元的收据,开票日期是2013年2月10日,这天竟然是农历大年初一。
之后,恒之鑫公司上诉至三门市中级法院,败诉了,到河南省高院被驳回了,各级法院都在回避中鑫公司袁跃增方提交的其中13张共计5020万元收据为假投资收据这个事实。
后来,袁跃增借用法院解除合同,使用手段和潜规则关系运作,将恒之鑫公司许云杰方踢出中鑫电子商贸城项目,独吞了中鑫电子商贸城城小区价值上亿元的资产,使恒之鑫公司方投资4000多万元血本无归。
2014年1月,许云杰拨打110报警称遭遇巨额诈骗。灵宝市公安局尹庄派出所受理此案,并找到原会计任翠霞核实情况。任翠霞证实,由于投资双方经常发生纠纷,不及时给她发工资,2011年10月她就辞职了,自己离职后没有在公司账目的单据上签过字,后面单据上的签名是怎么回事她不知道。
警方还找出纳核实情况。但出纳袁锐平始终避而不见。
此案至今无下文。
2014年2月,许云杰为阻止三门峡人梁青在恒之鑫公司出资建设的小区地下停车库修建隔断墙,指挥人将墙体砸毁,许云杰等四人被袁跃增报案后羁押,于2015年8月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恒之鑫公司在诉讼中发现,在灵宝市人民法院卷宗里,中鑫公司向法庭提交证明自己投资款收条的单据,除了法庭上出示的一组而外,还有另一组与十三张假收据中相同票号、相同内容、相同的修改痕迹的九张单据,所不同的是,前一组有会计“任”和出纳“袁”签字,而后一组无会计“任”签字。
许云杰说,太可怕太险恶太胆大包天了,没想到我这一生会遇到如此阴险狠毒之人,但也绝对想不到会遇到如此的巧取豪夺,13张假证据,5020万元,竟然被不法商人串通法院依法操作,一口侵吞了!五年多来,我一直在不断投诉举报,众多媒体对此案进行过大量报道,在三门峡市人人尽皆知,但相关司法部门充耳不闻,视而不见,集体失声。一个商人怎么会有这么大的能力,操纵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