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嫌疑人莫焕晶应该被判处死刑吗?(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7年12月24日讯】杭州保姆纵火案发生已经快半年了,本来21日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审判,经过“摆事实、讲道理”之后,就可以择日宣判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莫焕晶,不说判死刑立即执行吧,起码也是会重重判罚的。
要是事件如此发展的话,那就是皆大欢喜了。
毕竟,莫焕晶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杀了她没有人会同情。她的死亡,完全是罪有应得的结果。何况,她本人也有“清醒”的认识,知道她犯罪导致的后果非常严重。对她而言,死亡也不一定能够赎罪。
同时,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杀莫焕晶也是最强烈的要求与期望。有且只有杀了莫焕晶,也才能让失去妻子与三个儿女的林先生得到最大的心理安慰。
当然了,有犯罪嫌疑人莫焕晶的认罪口供,杭州检察人员起诉,到杭州中院的法庭判决,自然就可以名正言顺。能够很快的将导致恶劣后果的纵火犯莫焕晶绳之以法,相信这也将是杭州司法机构很重要的工作成绩。
然而,死有余辜的莫焕晶真的就应该死吗?除过口供以外,莫焕晶犯罪的证据充分吗?涉嫌纵火的莫焕晶又是如何犯罪的呢?
社会影响极大的这起案件,起码,杀莫焕晶也得让她心服口服,所有证据也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也要让这起放火案、盗窃案能够成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嘛。
如此,别说专业的司法人员了,就是外行的我也知道,纵火案至少应该有杭州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火灾事故鉴定报告吧。鉴定报告中会对起火点、起火原因、报警情况、灭火救援情况等都有个详细的专业的说明。
尽管有莫焕晶纵火,但是,这毕竟只是一场并不严重的火灾,360平方米的豪宅,过火面积只有50平方米。
不过,这起火灾的后果实在是太过严重。死亡四人并非直接死于莫焕晶之手,莫焕晶只是四人死亡的导火索而已。导火索又是如何发展恶化的?显然,没有杭州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火灾事故鉴定报告是无法构成惩罚莫焕晶的证据链的。
当罪大恶极的莫焕晶也有刑事辩护律师时,一下子让本来可以皆大欢喜的审判节外生枝。可问题是,莫焕晶的辩护律师所提的问题是否有道理?
莫焕晶的律师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给最高法院有明确的文字性申请,也将该申请书报告了杭州中院。可杭州中级人员法院依然开庭,为啥不等待最高法院答复以后呢?关键的是,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问题,应该是谁来判断?杭州中院认为有管辖权,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认为有异议,究竟应该以谁的为准呢?
现实是,杭州中院根本不认可辩护律师的异议。而司法机构经过调查认为,辩护律师党某某涉嫌在庭审过程中不遵守法庭纪律,未经许可擅自退庭,干扰诉讼正常进行,利用网络炒作案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动辄处罚律师,动辄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这样的司法现实,如何体现依法治国呢?律师本来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利益的,这应该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如果连罪大恶极的莫焕晶的利益都能得到维护,那么还会有冤假错案吗?
我记得国内有过一个数据,说是2013年到2017年,我国各级法院纠正重大冤假错案37件61人,共依法宣告4032名被告人无罪。我好奇的是,这4032人的冤假错案又是如何造成的呢?难道不是司法机构造成的吗?难道不是不尊重辩护律师的权益,从而限制或者制约了律师履行职责的后果吗?
也许现有的证据,尤其是莫焕晶本人的有罪供述,再考虑到莫焕晶犯罪的严重性,真的是杀了莫焕晶肯定不会是冤假错案,可问题是,如何让莫焕晶心服口服呢?如何通过这起案件来体现中国司法的公正公平呢?
罪大恶极就可以杀,口供认罪就有可以杀,至于程序和证据,是否就没有必要那么认真呢?不认真履行程序,不认真审视证据,特别是不尊重辩护律师的意见,我国的司法机构难道说还停留在古代?5年时间里4032名无罪释放的冤假错案当事人,如果要是尊重一下辩护律师的意见,咋可能出现呢?
莫焕晶辩护律师的遭遇,恰是现实司法环境的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