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之一《文革受难者》(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7年4月2日讯】2009年6月5日,48岁的冯崇义即将走出广州天河火车站海关的通关通道。他从香港回来,箱子里装着二十几本在那里买的书,人都已经到了通道尽头,突然被叫住了。
对内地客来说,这一刻都总是令人忐忑的,过来人在网上传授经验,教大家如何才能被海关忽略:不论带什么书,过关时不要显得慌慌张张,放轻松点,随人流往前走,不要东张西望,也不要趁人多不把行李放到检查机上,这是最愚蠢的行为,反而容易吸引海关的注意……
冯崇义并没有想这么多,在香港时,他已经把一些最“敏感”的书籍打包邮走,剩下这二十多本,是他看来比较“安全”的——即便被查也不担心,海外的朋友告诉他说,最多扣在海关,等出关时再取。冯是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中国研究中心副主任、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兼职教授,持中国护照的澳大利亚华侨。
从没碰到过这种情况
一位年轻的海关执勤者要求开箱检查,然后扣留了其中的11本书。冯崇义和随行的朋友据理力争:这些书是对他的专业研究工作非常重要的学术著作及研究资料,而且是合法出版社出版的合法出版物,海关无权没收合法的私人财产。执勤者解释,这些书“违禁”。
“可是,是谁定的‘禁’?‘禁’在哪里?这些‘禁’是否合法?我根本无从知道这些‘禁’,‘违禁’又从何说起?”
小伙子显然很不耐烦,“哪些书该禁,由‘有关部门’决定,海关内部掌握……你别给我加码,你再闹把你也扣了!”
“他这就是惯常的威胁手段,多数人被他这么一吓,就害怕了。”冯崇义告诉本刊记者。他们不走,坚持要个说法。
一位看起来高一级的官员支走了小伙子,把他们单独带到一个屋子里。书被分成两类,两本属“明显违禁”,要当场收缴,而其余9本则还需进一步审查——而在车关缉字[2009]8号《收缴清单》上,当场收缴的其实有3本,《非暴力抗争与宪政改革》一书临时被划掉了,“你这就可以看出,他们是非常随意的。”冯崇义说。
这是一个长达两个小时的交涉,对方不断地请示上级,冯则“签了八九个东西”,还要按手印,“这在海外,都是先要自己律师看过的,不然你怎么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哪里?”
“这一系列步骤,威慑力量很大。”冯认为,按手印尤其容易勾起中国人心底的某种恐惧。
冯一度试图跟他们沟通,是否可以先由海关代为保管这些书籍,等自己下次出关时再取,但遭到拒绝。“我那些不拿中国护照的海外朋友都可以的啊!”冯说,这种“歧视感”让他最终决定和天河海关对簿公堂,“我走了世界那么多国家,包括古巴,都没碰到过这种情况。”
他说,其实这是他第一次打官司。
内部规定
7月21日,冯崇义委托广州律师唐荆陵,作为他在广州天河火车站海关不服收缴书籍行政诉讼一案的代理人。第二天,他们再到天河海关交涉,23日,对方退还了9本书中的4本,但是还是收缴了其余5本,并提供了车关缉字[2009]13号《收缴清单》——《非暴力抗争与宪政改革》还是没逃脱被没收的命运。
8月26日,唐荆陵受托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状中,唐写道,海关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和法律认定,更没有出示任何公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仅仅根据所谓“内部掌握”收缴了原告自用的书籍,上述行政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
《收缴清单》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发布)第62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文字是这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二)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那么,对于书籍这样的印刷品,由什么来界定“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呢?海关方面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办法”由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海关总署还分别于1988年和1991年发布过类似规定,也即“办法”的前身。
检视“禁止入境”的印刷品,可以发现一些有趣的变化:在1988年,“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色情淫秽内容的”、“宣扬星占、卜卦、风水、相命等迷信内容的”图书都属于禁止入境之列,到了1991年,后者消失了,而在2007年,前者也消失了,代之以“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在1988年和1991年,“其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图书也都统统禁止入境,而到了1997年,这一笼统模糊的表述也没有了。
唐荆陵承认它“越来越有法律的样子”,但认为这个“办法”属海关部门的自行扩权,“你的上位法《海关法》没有授权你来审查言论呀!”并且,扣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并未查明和告知原告上述物品违反了何种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法律法规,换句话说,冯崇义被扣的那些书,到底是“危害……”呢,还是“攻击……”,抑或是“宣扬……”呢,海关给不出一个答案,这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应予判决撤销。
再者,公众并不知道是否存在一个禁止入境的书目,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在唐看来,“秘密的未经向公众公布和表明适用于公众的所谓内部规定(或者‘内部掌握’),不应该用来作为所谓执法依据。”
8月28日,唐荆陵接到了广州市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
这书可以当作砖头去“杀人”吗?
10月14日上午,此案开庭。天河海关有20多位当日休息的官员前来旁听,冯崇义和唐荆陵在庭上侃侃而谈。冯崇义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说起,一直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他还想接着说联合国两条重要的人权公约,被法官打断,“他说我扯远了。”
双方辩论集中在3个焦点上:海关扣书是否符合行政执法程序?“办法”以及所谓“内部掌握”的名单是否涉嫌自行扩权、违背上位法?扣书行为本身是否侵犯了学术自由?在天河火车站海关的答辩状上,他们认为自己所扣的7本书,“均明显含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性内容”,有查验记录、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收缴清单、个人陈述、原告中国护照复印件、广九直通车票复印件、被收缴书籍等证据为证,而对原告做出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也“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
对于“审查言论”的问题,海关方面认为自己“不是在做言论审查,而是在做物品审查”,冯反问他们:“你认为我可以把这本书当作砖头去‘杀人’吗?你不做内容审查,你怎么知道我这本书会不会‘害人’?”
庭审持续了不到两个小时,法官没有发表任何看法,也未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冯崇义说,和海关打了这3次交道,“大多数海关官员态度蛮好的”,走的时候,他还跟他们开玩笑,“我这个案子要是赢了,以后可以减少你们多少工作量啊!”——在最热闹的罗湖口岸,日平均过境人数为24万。
官员们听了都笑笑,不说话。
附录:冯崇义诉广州海关扣书案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崇义,男。1961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120****。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天河车站海关。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站1号,邮政编码:510610。电话:020-38772040。负责人:李娜,关长。
诉讼请求:
1、判决撤消广州天河车站海关以车关缉字[2009]8号《收缴清单》收缴原告个人书籍《解构与建设》、《中国改革的末路》和以车关缉字[2009]13号《收缴清单》收缴原告个人书籍《毛泽东皇权专制主义批判—剖析“秦家店”》、《非暴力抗争与宪政改革—论中国民主化之路》、《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胡耀邦与中国政治改革》、《从五四到六四—20世纪中国专制主义批判(第一卷)》的收缴决定。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持中国护照的澳大利亚华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为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中国研究中心副主任,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兼职教授。
2009年6月5日,原告从香港乘火车回广州,因学术研究需要在香港购买的二十余本有关中国历史和中国问题的学术著作及研究资料随身携带。原告在广州天河车站海关通关时,被告海关值勤人员扣留了其中的《解构与建设》、《中国改革的末路》、《失踪者的足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青年思潮》、《烛尽梦犹虚—胡耀邦助手林牧回忆录》、《党内觉醒者—李昌在中国改革年代》(上、下)、《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胡耀邦与中国政治改革》、《从五四到六四—20世纪中国专制主义批判(第一卷)》、《毛泽东皇权专制主义批判—剖析“秦家店”》、《非暴力抗争与宪政改革—论中国民主化之路》等十一本书。原告奋力交涉,详细解释这些书是对他的专业研究工作非常重要的学术著作及研究资料,而且是合法出版社出版的合法出版物,没收合法的私人财产是很严重的事情,海关无权这样做。海关值勤人员给出的理由是“违禁”。原告质问谁定的“禁”?“禁”在哪里?这些“禁”是否合法?公民根本无从知道这些“禁”,“违禁”从何说起?海关值勤人员说,哪些书该禁,由“有关部门”决定,海关内部掌握。经过大约两个钟头的交涉,海关值勤人员将这十一本书分为两类,其中的《解构与建设》和《中国改革的末路》两本以车关缉字[2009]8号《收缴清单》当场收缴,其余九本以《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扣留审查。
2009年7月22日,原告再到广州天河车站海关交涉,海关值勤人员2009年7月23日退还了《失踪者的足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青年思潮》、《烛尽梦犹虚——胡耀邦助手林牧回忆录》、《党内觉醒者——李昌在中国改革年代》(上、下)四本书,收缴其余的五本,并在收回《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后向原告提供了车关缉字[2009]13号《收缴清单》。
在上述过程中,原告的私人物品受到收缴和扣留,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和法律认定,更没有出示任何公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仅仅根据所谓“内部掌握”收缴了原告自用的书籍,上述行政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
被告出具车关缉字[2009]8号《收缴清单》,决定收缴原告的个人书籍《解构与建设》、《中国改革的末路》各一本;出具车关缉字[2009]13号《收缴清单》,决定收缴原告的个人书籍《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胡耀邦与中国政治改革》、《从五四到六四—20世纪中国专制主义批判(第一卷)》、《毛泽东皇权专制主义批判—剖析“秦家店”》、《非暴力抗争与宪政改革—论中国民主化之路》各一本。上述收缴清单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2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未查明和告知原告上述物品违反了何种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法律法规。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因此,被告所作的《收缴清单》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应予判决撤销的情形。
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执法行为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执行公开之法。秘密的未经向公众公布和表明适用于公众的所谓内部规定,不应该用来作为所谓执法依据。国家在海关管理上,的确拥有在有限的场合决定限制或者禁止物品进出境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并不是可以听凭一些人的意志而被随意使用,那样的使用只是权力的滥用,就丧失了所有的正当性。在当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并不支持这种滥用。在本案中,被告这种以一小撮人的“秘室决定”代替国家法律的做法完全背离了法治原则。
退一步讲,即使海关可以正当地拥有审查自用书籍进出境的权力,该权力也应该是以事先公布的禁止进出境书籍清单的方式来行使,而不是在临时进行随机性的审查。
其次,该收缴清单所引述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原告显然不属于未成年人,从上述被引用适用的法律推断,被告是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原告认定为精神病人,上述做法极大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和荣誉,被告应该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是一名享有国际声誉的中国学家和历史学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位中国现代史博士,长期从事现代中国史及当代中国的思想文化和政治变迁的研究,在海内外发表学术著作十多部、学术论文六十多篇。原告所购买和携带的上述书籍,是严肃性学术著作和资料,并且是原告所在学术研究范围内必须参考的书籍,被告收缴上述书籍不单侵害了原告的个人权益,还损害了学术的自由交流,明显有背于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方向,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并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冯崇义
代理人:唐荆陵
2009/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