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码头的一艘老船(图片来源:Pixabay)
【看中国2017年2月27日讯】重庆“童养媳”马泮艳的不幸经历震惊了许多人,制造这一切的有家庭,也有社会。马泮艳最近几年一直在维权,她的诉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他大伯当年将他“许配”陈家属于遗弃和贩卖人口;2.前夫陈某在她十四岁前和她发生性关系是强奸;3.当年报警警方没有处理属于渎职;4.当年给她和前夫办理结婚手续的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也是渎职。5.基于3和4,马泮艳认为政府应该给与其国家赔偿。
但就目前披露的证据而言,马泮艳的诉求我认为很难得到满足。
我们一个一个分析。
马泮艳母亲当年身患精神病将自己的父亲杀死,不久离家出走,丢下马泮艳三姐妹。类似的悲剧在农村不算少。我就采访过农村犯罪家庭的新闻,犯了罪的父母服刑之后丢下没人照料的孩子,这些孩子因为不是孤儿,政府的福利院无法收留,但很多亲属又不愿意照料,有相当一部分流落街头,非常可怜。尽管目前民间有专门的慈善机构收留照料这一群体,但和全国庞大的犯罪家庭数字相比,可谓是杯水车薪。
马泮艳三姐妹并非只有大伯一个亲属,但当母亲离家后,只有大伯收留了他们。其实马泮艳的大伯马正松家庭也极其贫困,自己妻子也是精神病患者,还要抚养两位老人。这是一个和马泮艳家相似的家庭,自顾还有些不暇,本身都需要帮助,但大伯马正松还是收留了马泮艳三姐妹。也正因为如此,在村民眼中,大伯是比较善良的人。没有马正松,也许三姐妹当年就流落街头了。
四年后,马正松实在无力继续抚养三姐妹,于是将马泮艳“许配”给陈家。双方约定等马泮艳成年后结婚,这的确属于童养媳。这种行为在旧社会的贫苦人家比比皆是,但21世纪的中国还有发生,让人分外心痛。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马泮艳去陈家,是亲属们的建议,而非马正松个人的决定,这说明这个决定在整个家族内有共识。甚至村干部也见证了这一过程,说明村干们对这一行为也是认可的。考虑到马正松家极其清贫的现实,这种选择也有很多无奈之处。
对于马正松来讲,由于并没有正式办理马泮艳三姐妹的领养手续,所以他并不是三姐妹的监护人,肯定算不上遗弃。至于买卖妇女,我倾向也算不上。这个问题的认定不光要看是否收钱,还要看整个行为目的是什么,贩卖人口是单纯以经济收入为目的,但马正松将马泮艳送到陈家的举动,要更复杂。这中间有未来的婚约,有减轻自己负担的算计,或许也有马泮艳到陈家后经济会有所改善的考虑。
我个人的观点是,如果以婚配为目的收取的钱财,就不能轻易定罪于买卖妇女。现如今很多农村地区婚配市场彩礼盛行,多者高达一二十万,不给彩礼就不嫁姑娘。这是买卖人口么?不是,这只是民间一种陋习(你如果认为是也可以,但你觉得有处罚的可能性么?)。因此,马正松收取的那笔3000块钱,可以理解为四年代养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彩礼,但很难认定是买卖人口的证据。
其实马泮艳的不幸很大因素是因为贫困,贫困社会里极度贫困人群的许多无奈之举,外人都很难理解,尤其是微博上那些完全没有贫困记忆和经历的人。在极度贫困的状况下,人活着只能是仅仅为了活着,法律没多少用。特别是那些人权保障性的法律,实施的前提都是有最基本的经济条件。马泮艳的故事,我们可以指责政府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投入不足,但对亲属中唯一愿意收留三姐妹的大伯动用刑法,我个人不赞同,我相信周遭的乡民也很难认同。法律不该惩罚在困境中唯一愿意帮助三姐妹的人,尽管这种帮助,在很多外人看来那么的不彻底。
2001年,13岁的马泮艳去了陈家。客观上讲,在所谓“童养媳”的家庭里,未来媳妇的权利,尤其是性权利保障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我们一整套未成年人法律的保护,根本就没考虑还有可能存在所谓的童养媳。第二年10月,14岁的马泮艳生下一个女儿。马泮艳指控前夫在其未满14岁即和她发生性关系,这种可能性非常非常高,一个女孩子住在陈家,有一个社会习俗和双方家庭共同认可的未来婚约,所谓的约束就仅仅是道德,可在那样的环境里,道德怎么靠得住?
但麻烦在于由于年代久远,所有当年的证据都已经无法取证了,而只能根据孩子的出生日期倒推性关系发生的时间。这是客观性证据,有法律效力。但现有证据又无法认定关系发生在马泮艳14岁之前。由于强奸是刑事指控,所有疑点利益均归嫌疑人,所以不管你是否愿意,陈某的确不该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法治的代价。既然各位支持聂树斌案宣布无罪,在同样类型的刑事案件中,就该遵循同样的标准,而是不是看谁可怜,就顺手使用不同的标准。
至于民政部门在马泮艳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给其和前夫陈某开具结婚证,这确是事实,给予其处分是妥当的。但其申请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我想说的是,中国目前的成文法都是移植于西方,而非从本土法律体系发展而来。导致有大量的成文法和民间习俗,民间习惯法之间充满激烈的冲突。简单用法条丈量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会产生许多问题。比如,我们国家废除了事实婚姻,没有在民政机构登记的婚姻一律不被认可,但在农村,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婚姻”,有些是为了早婚而不去登记,有些是根本就不愿意去登记。但这样的婚姻出现问题之后,政府在处理时能完全将之视为非婚姻关系么?根本就不可能。现实的做法还是尊重现实。所以,对于大量符合民间习俗,但又处于成文法罪与非罪边界的行为,尤其是多年前的发生的行为,更可行的态度是宽容,而非按图索骥,刻舟求剑。
对于马泮艳,毫无疑问,社会和政府应该尽可能给其提供帮助,我们这个社会对她有亏欠。在21世纪,政府财力大幅增长的条件下,还有类似童养媳的事情发生,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在最需要救助的时候,政府没有承担责任,今天,它依然有义务为她的走出阴影恢复生活信心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