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在法庭上。(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7年2月18日讯】2月17日,中共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山东泰安市中级法院宣判。孙鸿志被判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80万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称,2002到2014年,孙鸿志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中共松原市委副书记、松原市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20万余元,侵吞公款164.1万余元。
截至案发前,被告孙鸿志家庭财产及支出达3525万元,只能说明来源的只有2571万元,其余的953万元的财产来历不明。
法院称,孙鸿志主动供出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贪污犯罪事实,主动退缴涉案赃款,对其从轻处罚。
孙鸿志因从吉林官场发迹,也被认为是张德江为首的江派“吉林帮”成员。2014年12月25日,孙鸿志被带走。2015年6月15日,被立案审查。
责任编辑: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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