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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6年01月20日讯】上周在大陆互联网上讨论最为激烈、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快播受审的事件。
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快播公司CEO王欣、快播高管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整个审理过程通过互联网全程直播。
在直播的庭审过程中,王欣及其高管、辩护人“机智”的与公诉人“见招拆招”,以及王欣等人与审判员的“精彩”对话几乎引爆了整个大陆互联网;而庭审过后,官媒人民日报和新华社先后刊发文章,直接对快播案件定性,并公开宣称快播辩护人“狡辩”和要求法庭对快播创始人定罪,有未审先判嫌疑。据悉,王欣等人将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这更激发了大陆网民的反弹,许多网民纷纷都站出来的声援快播,并齐呼“技术本身并不可耻”、“做菜刀的又没有杀人”,一时之间,快播到底“有罪还是无罪”成为各方讨论的焦点话题,不仅刷爆了微博和微信,也火遍了整个大陆网络。
1.备份视频快播是否有责?
回顾一下快播的发展过程:2007年,王欣在深圳第二次创业,成立了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其后快播公司的发展可谓一飞冲天:截至2012年9月,快播总安装量已超过3亿,而截至这一年的6月,中国大陆网民数量为5.38亿。快播之所以能如此高速的发展,源于其主打产品QVOD播放器巧妙的采用了P2P(Peer to Peer)技术的优势,可以让用户跳开下载整个视频的环节,直接通过QVOD下载组合分段视频来播放,并把启动播放的时间缩短到5-10秒----该播放器因此也被誉为“时间杀手”;用户在安装使用快播后,即使在网络带宽不好的情况下,也能快速搜索到自己喜爱的网络视频,并点播流畅观看。
快播QVOD播放器使用的P2P技术,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技术,诞生于2001年。传统的网络视频播放,服务商采用的是一种“中心化”的服务。比如从某一个网站上下载一部电影,然后播放,这部电影的所有数据均在这个网站的服务器上,用户以这个服务器为“中心”去下载。如果下载的人非常多,带宽又十分有限的话,那观看视频就会经常被卡住,导致视频观看不了。与此相反,P2P技术采用了一种“去中心化”的模式:即将电影视频分成很多段,每段视频都有编号,可以自动组合。一旦用户开始下载,该用户下载过的分段视频,又可以同时提供给其他用户下载,这样每一个用户即是下载者,又是下载服务的提供者。随着下载用户量的增加,用户之间互相共享的数据也会成倍增加,这样就可以使每个用户都可以边下边播,这就是快播使用的主要技术原理。
这种P2P技术并非新技术,2001年后有许多基于P2P技术的软件诞生,如BT,eMule,迅雷等等,都被用户当作下载视频的工具。然而单独依靠P2P下载技术,快播是无法迅速积累超过3亿用户的,因为P2P技术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有大量用户同时在线下载,如果用户量不够,分段视频的资源不足,下载用户无法找到所需分段视频的提供者,因此仍然需要等待,这样是无法做出5-10秒启动的“杀手级”播放器的。因此王欣等人提供了4个缓存服务器,用来存放分段视频的下载索引,并提供了搜索功能。这样一来,用户在任何时间登录快播,都能找到所有分段视频的下载源,因此能迅速启动播放。
然而也正是因为这4个缓存服务器,使得快播公司超越了“工具提供者”的范畴。这就好比快播提供了4个房间,先吸引一部分人把“盗版”和“涉黄”的视频光盘带入房间,再吸引更多的其他的人来这些房间观看这些光盘一样,快播尽管没有提供视频内容,但提供了看视频的场所,并让所有人能迅速找到这些场所。而且快播公司在知道这些场所涉及“盗版”和“涉黄”,但为了维持用户高速增长,在相当长的时间也没有去制止和管理。这或许另有其因。
2.民众质疑:监管隐私何在
然而戏剧性的是,这场本来并不应该有悬念的审判,在网络直播的过程中,却成了网民快意恩仇的“海天盛筵”。因为快播庭审涉及到专门的技术知识,公诉人在证据链、技术管理规程等方面的陌生导致屡屡导致低级的错误,不断引起围观直播的网民阵阵讥笑。尤其是双方在激辩过程中,公诉人和审判长在被王欣连续反驳之后,向王欣问的“既然快播无法判断用户点播的是不是淫秽视频,为什么不解码?”、“你们明知自己的技术已经被网民利用,明知已经很难监管,为什么你们还不转型?”这两个问题,更使围观网民一片哗然。
有分析人士认为,公诉人的提问暴露出了一个客观事实,即“个人隐私权”这件存在于宪法和诸多法律法规当中的条款,在中国大陆事实上是不存在也不需要存在的。如果这个问题成立,那么大陆民众今后的每一笔网络购物交易,每一段通过社交网络和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的私密的商业谈话,每一段视频的观看和播放,在不需要法律取证的程序前提下,都是可以被随便获得的。
同理,在一些监管者和执法者看来,如果监管不能做到完善,那么某些技术和商业模式就不应该被发明出来。视频点播无法被监管,那在线加速和点播技术就不该存在。也就是说,大陆监管者和执法者的基本逻辑是: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创新首先是要为监管便利服务,而不是为了改善人们的生活和体验服务。
正因为如此,大陆网民一边倒的支持和同情快播。
3.真正罪名网络信息传播
此外,从快播被查处的整个过程来看,当局对快播案的重视程度也非比寻常:快播在2014年5月因侵犯版权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2.6亿元天价罚款,被迫关停公司,CEO王欣出走海外;大陆公安部于2014年8月前往境外将王欣抓捕归案;2016年1月8日公开庭审,并网络直播;随后1月9日人民日报发文:《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新华社也当天发文《无论快播是否有罪,都要对狡辩的权利报以掌声》,分别对快播案进行定性和定罪,紧接着,代表互联网管理最权威部门的国家网信办新闻发言人姜军发表谈话,表示坚决支持对快播涉黄案进行依法查处。至此,快播案基本明确罪名成立,只等着法院最后宣判;据悉王欣等高管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分析人士认为,快播案之所以被北京当局如此重视,不仅要将快播公司罚款关闭,还对快播高管处以10年以上的刑期,是因为快播案触及到了当局的另一“雷区”---互联网信息传播。试想一下,如果快播提供的快速搜索及快速视频播放的QVOD播放器及缓存服务器,被用于传播国内或国际上的新闻热点事件,同样可以迅速实现“一人上传,全民观看”的效果;更进一步说,如果有用户翻墙下载了大陆禁止播放的媒体视频,如《新唐人电视台》的“大陆新闻解读”、“热点互动”、“九评共产党”等节目视频,上传到快播的平台,国内民众可以迅速通过排名看到并搜索到这些热点视频,而且能快速打开播放。这样一来,大陆当局投入巨资建立的“金盾”防火墙,可能就马上形同虚设了。
因此,从快播案本身来看,创始人王欣试图通过法律的灰色地带,开启一个全新的商业模式,但最终难逃“侵权”和“涉黄”的“罪责”;从另一方面看,快播案也同时论证了一个事实:在当今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北京当局希望通过防火墙来限制信息流通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