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铜锣湾书店经理失踪,引发关注(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6年01月05日讯】2015年12月31日在香港失踪、被劫持到深圳的铜锣湾书店经理李波,其实是自2015年10月以来该书店失踪的第五个工作人员。这五位失踪人员是桂民海、吕波、张志平、林荣基、李波。今天(1月4日)上午,特首梁振英对记者表示,内地执法人员在香港执法不能接受,因为不符合基本法。
“铜锣湾书店事件”引发香港媒体连日来对“一国两制”的质疑。在我以为,这是一件未来会载入中国历史的大事。正是类似事件的不断发生,才使得“一国两制”形同虚设,才使得港人对“一国两制”愈加质疑,并且终究会失去对中国本部的身份认同。然而,《环球时报》的火上浇油,无疑更是让港人更加厌恶与反感。
今天《环球时报》就此事刊发署名单仁平的评论说,“铜锣湾书店几乎专门出版、销售与内地有关的政治书籍,它们很多都包含恶意编造的内容,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严重侵犯。”又说,“虽然铜锣湾书店存在于香港的环境中,但它实际上就是靠给内地社会捣乱维持生存的。它利用回归后内地人大量进出香港,把自己搞成向内地提供“禁书”的一个突出源头,不能不说它变相插足了内地的事情,损害了内地保持和谐稳定的重大利益。”
首先,假如真就如胡总编辑所说,铜锣湾书店构成对名誉权的严重侵犯,而名誉权案件是自诉案件,那么由被侵权人在侵权发生地向法院提出告诉即可,还轮不到胡总替法院下结论。香港是法治社会,依法处理即可。胡总是什么意思?干涉香港司法独立吗?退一万步说,即便事情发生在中国大陆,也还有大陆法院在呢,你这么跳出来给别人定案,是在媒体上公开暗示中国不是法治国家吗?
其次,胡总认为铜锣湾书店“靠给内地社会捣乱维持生存的”,这个说法有什么证据吗?书店不过是卖书而已,“捣乱”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名词?捣乱的具体行为又是什么?符合香港法律对个体行为的定义吗?书店卖书就是商业行为,港府有签牌照,违法的话有香港法律管,你胡总编辑用一句语焉不详的“捣乱”,就可以替“被失踪”背书了吗?
再说“禁书”的事情,中国人可以不可以在海外买书?可以不可以在香港买书?中国有哪条法律规定中国内地人不可以在香港买书?既然没有,凭什么说铜锣湾书店卖书这个行为“损害了内地保持和谐稳定的重大利益”?我想问问胡总,到底损害了哪些人的什么重大利益?胡总说书店“变相插足了内地的事情”,我想请问,插足是什么性质的名词?违反香港法律吗?
铜锣湾书店是一间不超过20平米的小书店,只有四排书架,在寸土寸金的铜锣湾,勉强维持自身生存都很不容易了。胡总要这间书店担负“以挑衅的政治方式为自己谋利”的罪名,实在太难为了。真要谋利的话,改成咖啡馆或者奶粉店,谋利可就太容易了。但恰恰因为是在铜锣湾没有这么做,铜锣湾书店才成为香港的著名地标。
铜锣湾书店卖的书,很多都是中共高级干部的著作,甚至还有当下领导人的著作。有些书是中共老一辈领导人比如张国焘、王明的著作,有些是文革期间的中共重要人物如邱会作、李作鹏等人的著作或回忆录,甚至被认为是“左王”的邓力群,其回忆录《十二个春秋》也是在香港出版。
我想请问胡总,这些著作,都是内地人写的,为什么不能给内地人看?而且几乎都是中共高级党员的著作,据说代表了先进性,为什么不能给内地人看?为什么卖中共高级党员的书,反而是损害了内地的利益?这个道理我想不明白,我想也没有多少人明白,请胡总指教。
“一国两制”的初衷,不是要把香港变得跟内地一样,而恰恰了为了保留香港这种不一样,邓小平的原话是“井水不犯河水”,“五十年不变”,保证尊重香港的自由与法治,保证尊重香港人对中国内地的不认同,尊重香港人的生活方式。从这一点来说,胡锡进一点也不了解“一国两制”,而且严重曲解了“一国两制”,给内地和香港的交流带来严重的负面后果。
我的许多香港朋友都非常反感《环球时报》的涉港言论,认为该报不仅不了解香港,也不了解中国内地的涉港方略。铜锣湾书店事件发生后,香港媒体对此跟踪报道多日,认为跨境执法是违反基本法的,特首也于今日表态,那么,胡锡进老师是想干嘛呢?这样一篇火上浇油的评论,只能令事态愈发不可收拾。
胡总编辑的结论,用在他自己身上最合适不过了:不能不说,胡锡进变相插足了香港的事情,损害了香港保持和谐稳定的重大利益。下面这两句引文也原封不动还给胡老师:像李波“失踪”这件事,有些人首先想到的就是炒作它,把它朝政治方向引,试图制造香港社会与内地的隔阂,抹黑“一国两制”。谁恶意挑动冲突,就有罪于整个国家,也是对香港根本利益的背叛。
很多时候,我们反思内地与香港关系的时候,不得不重视《环球时报》这类媒体以及胡锡进老师给香港人民的人心回归带来的负面因素。回归后的人心向背,与舆论关系极大。胡锡进火上浇油的评论,只能帮倒忙,搬石头砸党的脚,打乱北京的涉港政策,令香港问题更加棘手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