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5年12月10日讯】泸州何先生拿着自称是1957年在银行存入的5万元保本保值定额储蓄存单,先后到2家银行要求兑换本金及利息,把银行“吓出虚汗”来。因为银行均以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或找不到存根依据为由拒绝兑现,何先生将上述两家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5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145万元。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要求何先生支付受理费。
何先生称 1957年的存单是其生母的嫁妆
大陆媒体报道,何先生是中国建设银行泸县支行的一名保安,他在民事诉状上称,其母生前交给他一张1957年7月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存入的5万元保本保值定额储蓄存单(以下简称存单),并告诉他存单是其外公在她出嫁时给的嫁妆。
何先生保存的1957年银行存单。(网络图片)
何先生先到中国人民银行泸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泸州支行)要求兑换,被告知要到原来的储蓄所兑现,但原有的储蓄点已不复存在。他又去人行泸州支行咨询,被告知应由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泸县支行)来兑现,但仍不能兑现。于是,何先生一纸诉状将上述两家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兑现5万元存款,并支付从1957年7月7日至今的利息140万元,共计145万元。
存单出自何时?
庭审中,两被告代理人对存单的存入时间表示怀疑,何先生情绪有些激动,“以前我外公是经商的,很有钱,存单是他给我母亲的,存入时间就是1957年7月7日。如果你们认为存单的时间不对,那么你们可以根据存单上面D2755378这个编号提供存单的存根,这样就可以知道存单的时间和真实性了。”
由于存单上的信息无法肉眼辨识,两被告提请了对原告持有的存单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法庭准予并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泸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存单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上载明存单未检见篡改、涂改等变造痕迹,系1954年7月13日存入。根据我国货币发行政策,1954年所使用的是第一套人民币,按照第二套人民币兑现第一套人民币的比例,原告持有的存单币值为5元,而非原告认为的5万元;鉴定报告上写明了存单上圆形印章字迹辨读内容为“中国人民银行瀘×行大×营业所现金付讫”。根据鉴定意见,即使该存单属于被告应兑换的业务范围,但“现金付讫”字样明显,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表明该存单已经付讫;付讫后的存单为何没留在银行并不属于该案受理范围,因此,对原告主张由两被告进行兑换5万元及支付140万元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先生的诉讼请求,且受理费由其独自负担。
不过有网民称:“明明写着‘伍萬圓’,怎么变成5元了?难道法官不会看繁体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