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5年10月28日讯】9月24日,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四任首席大法官、被誉为“伟大的首席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诞辰260周年的日子。我在《法治周末》上读到了一篇北京学者陈夏红写的纪念文章《复转军人马歇尔》,可惜那篇文章在网上没有全部显示,只能看到文中的一部分,感到意犹未尽。于是,我重读了已故历史学者任东来等人写的那本书,即《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与旅美学者陈伟、山东学者白雪峰合著),书中对马歇尔生平和他所审理案件的描述曾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如今再次翻阅,依然很有兴致,不由得想提笔写点东西来谈谈约翰·马歇尔,以及他所审理的那些经典案例。我想,或许这就是纪念这位在美国独立革命期间涌现出来的大法官的最好方式吧。
发生于十八世纪下半叶的美国独立革命,开创了近代民主制度的先河,诞生了一个采行共和立宪制的联邦国家。然而,这个新生的北美国家的诸多制度尚不够完善。直到十九世纪初叶,美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仍处于摸索阶段,一些制度性的弊端日益凸显。这其中,尤以司法领域问题最为严重。
根据1789年联邦宪法的制度设计,美国创建了“三权分立”的宪制架构,三权完全平等,彼此独立,并且互相制衡和监督。但是在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这三权当中,在建国初始的一段时间,司法权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既没有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又缺乏有效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手段。由此,宪法所设计的“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等制度原则在现实政治中并没能完全落实,甚至可以说,相当脆弱。身为美国最高司法机构的联邦最高法院,相比较国会参众两院的立法系统、和以总统为首的行政系统而言,显得无足轻重,甚至连个像样、单独的办公楼都没有。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达致完全的司法独立,使司法权能有效地制衡其他公权力,让联邦最高法院在宪政体系的大厦中拥有一席之地,进而实现彻底的三权分立和宪政主义,早期的美国走过了一条艰难而颇费周折的道路。
这期间,不少通达治体之士付出了心血和努力。而在这些人当中,第四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的贡献尤为突出。也因此,约翰·马歇尔成了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司法界神话一般的人物,同时也成了美国宪政史上不可忽视的人物之一。
身为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与许多大法官不同的是,他并不是一位职业法律人,也没有受过正规的学院式基础教育和法学教育,而是一位有着丰富的职业经历和人生阅历的学者型干练人物。在出任首席大法官之前,他的职业生涯涉历军队、律师、州议会、联邦国会和联邦政府等,实可谓履历颇丰。正是这些在军、政界和立法机构的历练,既让他跻身于美国的开国元老之列,又为他后来成为一位伟大的大法官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1775年春独立战争第一枪打响的时候,年仅19岁的约翰·马歇尔投身军旅,参加了当地的民兵组织,后来加入了大陆军,直至担任上尉军官;25岁时他从军中退役,随后进入威廉·玛丽学院短期学习法律数月,不久后取得弗吉尼亚的律师资格,成为一名开业律师;27岁时他被选入州议会,从此步入政界,先后担任州议会议员、联邦外交特使、联邦众议员,在州内成为弗吉尼亚批准宪法运动的领导人之一,在联邦层面成为支持联邦党人观点的重要政治人物,直至45岁那年他出任美国的第四任国务卿,成为约翰·亚当斯总统内阁的首席阁员。
然而,更让他大展宏图乃至让他青史传名的,是他担任国务卿之后的大法官生涯。对他而言,这是一个充分施展才能、抱负和政治理念的舞台。
从1801年出任第四任首席大法官,到1835年病逝于任上,约翰·马歇尔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职长达三十四年,成为美国有史以来任期最长的首席大法官。在这三十四年间,最高法院总共审理了1215宗案件,发表了1106份判决书,其中有62宗案件涉及到宪法问题,马歇尔本人撰写了其中的519份判决书,其中包括44份关涉宪法的判决书;在其任职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以联邦最高法院名义所发表的法庭意见,几乎完全是马歇尔的意见,其执掌最高法院的三十四年里,该院的最终意见只有八次与他的意见相左,以至于有评论者认为:“在最高法院的整个历史中,这样的主导地位绝无仅有。”
通过这些司法判决,马歇尔主导的最高法院改变了建国初期司法权弱势的局面,使得司法权提升为能够制衡其他公权力的第三种权力,最高法院也成为美国政治体系中与立法和行政部门并列的、强而有力的第三大部门,并且拥有了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此后,最高法院不断地根据时事解释着宪法,指引着美国社会在宪法的精神下往前迈进,逐渐地,最高法院成为合众国“法治与公正的守护神”。用传记作者查尔斯·霍布森的话概括说:“马歇尔和他的同事建立起了最高法院的制度性力量。作为宪法的守护者,最高法院让自己成了人民自由的代言人。”
通过这些司法实践,马歇尔将纸上的宪法文字,变成了社会中真实可感的宪政,从而奠定了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基石。美国的司法独立正是在马歇尔的任期内得以成形,宪法中的三权分立原则也由此得到巩固。后人普遍认为,正是马歇尔执掌最高法院期间与行政权、尤其是与托马斯·杰斐逊、詹姆斯·麦迪逊等总统之间的政争,才合力造就了美国基本的宪政格局,使得美国的政治体制日益走向完善。为此,马歇尔在美国历史上赢得了“伟大的首席大法官”和“华盛顿之后的第二人”之美誉,当代美国学者、传记作家简·爱德华·史密斯如此评价道:“如果说是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那么,是约翰·马歇尔确立了美国的制度。”
在任内,约翰·马歇尔主审过许多对美国宪政制度有着重大意义的案件。这其中,最有名的案件要数马伯利诉麦迪逊案、副总统伯尔叛国案、大法官蔡斯弹劾案等案。
在这几宗案件当中,马伯利诉麦迪逊一案堪称经典。它是美国确立最高法院审查合宪性的第一案,也是司法实践中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案例,对后世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今天,几乎各国所有的宪法课程,一开始都会提到马伯利诉麦迪逊案。当今世界上的立宪民主国家,也都将美国的这个经典案例奉为制衡之源。
生逢建国初始,立身于体制尚存弊陋的时代,马歇尔以自己的法政信念、德能和才略支撑起了一个新生国度的宪政大厦。三十多载的首席大法官生涯,是马歇尔一生最具创造力也是最有成就感的时期,执掌国家最高司法部门的他,把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法治理论和政治哲学付诸现实,在这个尚显稚嫩的共和立宪制国家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司法制度。同时,也使新大陆率先采行的一些政治原则得以健全,对合众国的法治建设实有筚路蓝缕之功,犹如在一片荒芜的田土上着力垦殖,开拓进取,尽心竭力,最终以法治奠基者和伟大的大法官的形象载入史册。
这就难怪了,在美国不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历史学界,在对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历史功绩所作的历次评估中,马歇尔永远是独占鳌头。如今,在最高法院首层陈列的院史博物馆中,唯有他一人被塑造成了一座全身的铜像,而其余所有大法官的雕像都只有半身。当访客走进最高法院的一楼大厅参观时,总会在大厅最显眼的位置,看到这位大法官沉稳的坐姿,仿佛仍端坐在审判席上,正在审理着一桩案件似的。
在马歇尔留下的诸多经典案例的背后,是他对美利坚民族的拳拳之忱。他所念兹在兹的,是提升司法权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以便确立真正的司法独立,为自己的国家奠定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的宪政格局。如今他已成为美国法治史上一位楷模性的历史人物,作为一个法学专业出身的后代学人,我不会忘记他那身着宽大法袍、系着白色围巾、闪着黑色眼眸的形象,更不会忘记他的那句著名判词:“既然法官就职时宣誓忠于宪法,就应该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而判断一部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不应该交由行政和立法部门,而应是联邦各级法院的职责。”
写于二零一五年十月三日
注: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1755年9月24日-1835年7月6日),美国法律家,曾任众议院议员、国务卿和美国首席大法官(1801年-1835年)。马歇尔在首席大法官任期内曾做出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奠定了美国法院对国会法律的司法审查权的基础,日后成为美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判决书之一。本文作者:楚寒(季楚寒),江苏建湖籍旅美学者及专栏作家,著有历史文集《美国往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