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拥有最高位阶的法律权力。民国35年(1946年)12月25日代表四亿五千万中国人民的制宪国民大会代表于南京议决通过,民国36年(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宪法本文的主要特色为彰显三民主义与主权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规定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府体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采取均权制度,并明列基本国策等。由于国共内战的爆发,导致中华民国在民国38年(1949年)后的治权仅及于台澎金马等地,国民大会在民国80年(1991年)于宪法本文之外增订《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并冻结部分宪法本文以因应当前国情。
1946年11月,南京。国民大会会场外街景。
1946年11月,南京。国民大会会场门口,乘坐专车前来的各省、各党派代表进入会场,即将讨论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1月,南京。国民大会会场现场,背景是中华民国国旗及国父孙中山画像。
1946年12月,南京。国大代表。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吴铁城
1946年,南京。喇嘛教国大代表(Ching Oung Ma)
1946年,南京。国大代表黄佩兰。
教育家臧启芳
民盟代表罗隆基
蒙疆代表Ra Pe La Peh Di
制宪国民大会代表主席吴敬恒
金融界代表交通银行董事长钱新之
军界代表海军上将范腾霄
蒙疆代表
妇女界代表蒋碧薇
山东省代表Shen San Chang
教育界代表Sen Fu Chang 张申俯
侨界代表来自古巴的华侨Pi Tze Chang
军界代表桂系白崇禧将军
1946年12月,南京。国大代表们云集会场外,这里即将诞生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至今仍适用于台澎金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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