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家庭社会关系优先于生物关系(图)

发表:2013-12-27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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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3年12月27日讯】(看中国记者海滨编译报道)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近日给予家庭的社会性优先权。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不自动确认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当一个孩子和某人之间存在着“社会家庭的关系”,生物学上的父亲无权自动获得与该孩子父子关系的承认。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于12月20日公布该项裁定,因此不接受来自撒克逊小镇茨维考(Zwickau)的一名男子的申诉。但是位于卡尔斯鲁厄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审判法官裁决,亲生父亲有与孩子接触的权利。

投诉人申请法院确定他与一名女童的父女关系。该女童却是在其母亲与另一名男子的婚姻关系中出生。直到该女童四个月大时,其亲生父亲曾与其母亲保持婚外关系。到该孩子十一个月大时,她和她的母亲搬回她的丈夫和他的兄弟姐妹所在的一个家庭。从法律上说,母亲的丈夫是孩子的爸爸。投诉人要挑战的是该女子的丈夫和孩子的父女关系。该名男子认为,德国立法机关有义务对亲生父亲,母亲和孩子法律上的关系进行梳理。但他之前在茨维考和德累斯顿的法院尝试失败。

联邦宪法法院认为,亲生父亲在该情况下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于孩子已经被融入到母亲的家庭的事实,根据德国基本法第6条关于婚姻权力的规定,法官排除了这种可能性。为了保护现有的“法定社会”家庭,即使亲生父亲“在孩子母亲社会家庭关系建立后导致孩子出生。” 其父女关系也不能被认定。他有权访问的权利,但应遵循从父母的意愿。

法官因此根据现有的判例法确认了欧洲人权法院2012年的两项判决。在这些决定中,斯特拉斯堡法官曾认为,德国的孩子和他的法定父亲之间现有的家庭关系优先于与亲生父亲的关系。由于法律在今年七月有所变化,在德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如果亲生父亲表现出对孩子兴趣,就享有与孩子接触的权利,前提是可以增进该儿童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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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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