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近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引来行内炮轰与抗议。8月6日,山西汾酒集团正式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异议申请书,打响了阻击“国酒茅台”的第一枪。
汾酒集团和其他一些酒企的抗议是理直气壮的。从法理上说,所谓“国酒”,顾名思义是“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者说是“一国之内最好的酒”。 “国酒茅台”作为商标,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这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同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国酒”二字也显然不适宜作为商标申请。这也是为什么茅台近年来三番五次进行类似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原因。
归根结底,“国酒茅台”注册商标,违背了市场经济基本法则,即白酒行业应该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而不是某一家企业可以独享特权的行业。“国酒 茅台”商标,就是赤裸裸的伸手要垄断。垄断地位带来垄断利益,所以茅台会乐此不疲地反复申请;行业竞争者利益受损,所以其他酒企要据理力争。
之所以要反对“国酒”商标,就是要反对由行政权力和法定授权形成的垄断。事实上,任何市场都存在一定程度、不同形式的垄断。比如“茅台”本身就 是一种垄断,天下独此一家,别无分店。但这种“垄断”并不影响行业的充分竞争,而且这种“垄断”也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千锤百炼的结果,茅台的品牌价值由 此而生。同时,所谓“国酒”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荣誉,只要不涉及虚假宣传,用来推广产品也未尝不可。事实上,不止茅台,其他很多名酒也都在打“国”字擦边 球,比如:西凤酒的国典凤香、汾酒的国藏汾酒等。毕竟,前后五届全国评酒会,白酒类先后共有十七种荣获金质奖。这个时候的“国”字头荣誉是一种共享资源, 并不构成对充分竞争的威胁。但是茅台欲借权力和法律之手,将这种共享的荣誉称号据为己有,就改变了性质,走向了行政垄断。
本来,千百年来的茅台,生于市场竞争,也成长于市场竞争,成就于市场竞争——试想,如果有另外某种白酒独享“国酒”商标,哪里还有茅台风光的今天。如今,茅台却伸手要垄断,显然忘了本。但是,相关部门却不能违背法理和市场法则,赋予这种垄断。
【网友之声】
●飞翔的金枪鱼:茅台就会窝里横,只知道向内要垄断;既然这么牛,有这么好的品牌资源,为什么不到国外要市场、抢蛋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