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监视居住是非法拘禁,或者联合国的标准叫做强迫失踪。这个说法仅仅是针对中共无法无天的所谓法律而言,也就是即将在十月份提交人民代表大会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案。
监视居住的本来含义是什么呢?这是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各项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按国际惯例和中国本身过去的规定,监视居住仅仅是对嫌疑人监视,并不限制嫌疑人的居住和活动,所以不需要很正规的由法院或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或者警察机关可以自行决定。
自从八十年代初修改刑法和刑诉法以来,各专政机关都觉得碍手碍脚,抓人不那么方便了。政府抓人不方便,其实正是老百姓的自由得到了保障。对老百姓的自由和人身权力最大的剥夺,正是来自政府。限制他们的权力,是所有政府的必修功课。就是奴隶制,也有保护奴隶的法律,否则老百姓就没法儿活了。
自从天安门大屠杀以来,中共越来越觉得给人民的自由太多了,老百姓不好管了。公安机关不能随便抓人,最多只能开出监视居住证。要抓人还得要法院检察院批准,太不方便。有时候法院检察院不一定会配合公安机关的违法乱纪行为。这就使得警察胡作非为受到了很大限制,也使得共产党实行不讲理的专政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就是中共寻找一个方便的办法的动机。
这个可以随便抓人的方法就是监视居住。只要在监视和居住这两个概念上玩儿一些花招,就可以把一个最轻微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便成为可以不受任何监督绑架人质的法律。正式逮捕一个人,依法还得通知家属,请律师等等。有了新的绑架人质法,就可以悄悄的,不让任何人知道就把人给关在警察们安排的地方。这不就是赤裸裸的绑架嘛。
不管是按照过去还是现在的法律,各种抓人的条款都不能让人消失,都必须让家属或律师知道这个人在哪儿。无论是嫌疑人还是罪犯,都还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生存在这个社会中。按现在公布的修正案,被监视居住后人就完全消失了,完全不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完全无法监督警察们是不是依法对待这个人。也就是说这个人被非法拘禁了,或者说被绑架了,而且这是法律认可的绑架;法律认可的非法拘禁;法律认可的无法无天。这样的修改法律,是法制向无法无天的退化。
说起来。这种退化不是刚刚开始的,从八零年实施新的法律以来,专政就在逐步蚕食着法制。八零年新刑法的制定,正是因为人民大众和共产党官员们,都在文化大革命中深受无法无天之苦,深感重建法制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别是一些中共的高级干部,文革中被他们自己制定的无法无天的法律关进了监狱,在监狱中又受到他们自己制定的非人权的法律的迫害。这些亲身经历使他们很坚定地加入到重建法制的行列之中。
但是邓小平很快就发现法制和他要坚持的一党专政有着根本的冲突。人们依法受到了保护;特务们就不能随便抓人了。专政需要按照专政机关的意志随便抓人,否则就不能造成普遍的恐惧感。不能达到杀鸡吓猴的效果,就不能任意控制老百姓,就不能实行少数人压迫和剥削多数人的政治。法制成为保护人们的挡箭牌,成为限制独裁专制的保护伞。法制就成为了一党专政的对立面。
邓小平像一切共产党一样。喜欢把美好的名义顶在头上,这有利于欺骗世人,但不能把美名变成真的,否则就违反了他们独裁专制的基本原则。要找到一个以法律的名义违法乱纪的办法,才能够两全其美的完成党的目标。于是在邓小平的派系稳定了权力之后不久,就放出了一个法外施法的所谓严打。
严打是什么意思呢?在很多老百姓看来,这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就像最近重庆的唱红打黑一样,听起来都是保护老百姓,让人拍手称快的事情,但是骨子里却是破坏法制,是从根本上取消了法律的保护伞。
对有权有势的大人物来说,他们不觉得法律的保护有多重要。小老百姓大多数又不太清楚这么复杂的事情,也不觉得法律的保护有多么重要。而且在没有遭受迫害的时候,人们大多倾向于乐观地看问题,觉得对小偷流氓狠一点没问题,超过了法律的限制也没问题,把小偷流氓都消灭了不是皆大欢喜吗,结果就让独裁者们钻了空子。
法律是针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可以对小偷流氓违法乱纪;也就可以对其他所有人违法乱纪。小偷流氓失去了法律的保障;所有人在理论上也就失去了法律的保障。执法机关可以超越法律办案,威胁的是所有人的安全,但是在威胁没有来临的时候,大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问题。
文化大革命之前共产党的大大小小官员们不断的超越法律整治别人。老百姓也忽略了法律,支持这种不断超越法律的违法乱纪。大家看上去也还相安无事,可是无法无天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后,就开始威胁到老百姓和官员们自身的安全了。在法律不能作为挡箭牌的口号下,大家都深受了无法无天之苦。那些昨天还在迫害别人的官员们,自己也成了受害者。
这段还不算久远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法律是对所有人有效的,把无法无天合法化,受害的也不会仅仅是老百姓,那些帮助制定恶法的人,自己也会成为受害者。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