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制定的中国“国籍法”藉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东风,正以乘风破浪之势,雷霆万钧之力在国际舞台上席卷着我们海外华人的中国国籍。据说目前海外华人有八千万,被“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应有几百万。这数字从未见报,应属“国家机密”吧!被取消中国国籍的几百万海外华人顺理成章的成了没有祖国的犹太人(犹太人在尝尽了没有祖国的耻辱后,也建立了自己的祖国---以色列),也成了数典忘祖的亡国奴。
这是个没有人性的“国籍法”。生在美国(西方)的孩子,虽然其父母是中国留学生,但因“属地”原则,孩子有美国国籍,就被剥夺中国国籍,小小年纪就不能随父母回国。学有所成梦寐以求满腔热血报效祖国的留学生精英被拒国门之外,中年人不能探望服侍父母,尽忠尽孝。老人不能叶落归根,且因为不是中国人(无户口),房子被强拆无补偿,老年退休金被冻结…。不能去银行开户,不能买房,不能去法院申冤…。这就是我要在联合国总部上访维权,要求废除“国籍法”,要求归还海外华人中国护照的理由。
我在姐妹篇《国籍的普世价值,国籍是天赋人权》中阐明了确认国籍的属血原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而父母是中国人,子女必有中国国籍的权利是天赋人权。这是有科学依据为前提,有《世界人权宣言》为后盾的。但这个中国“国籍法”在权力的倚仗下公然叫板:有外国籍就没有中国籍,我们不承认双重国籍。不仅新生儿被剥夺中国籍,连我们由来已久的中国籍也被剥夺。(我的中国籍是70 年前由中华民国政府确认的。)法律是为了保护老百姓的生存权和财产权而制订的。像这样反人类的“国籍法”是否该废除。
公权力倚仗“国籍法” 耀武扬威,不可一世,肆意剥夺我们的国籍,造成我们心灵上的创伤,人格上的屈辱。让我们看看中国“国籍法”的实质是些什么货色。首先,它是由那些党的“人大代表”制定的法律,逻辑思维混乱,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缪误不穷。它的18条几乎条条有错,剖析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实际上,国籍法只是解决“在宪法第三十三条的框架下,什么样的人有中国国籍的问题。”国籍是如影随行,生而有之,死而灭之。国籍是终身制的,中国国籍法剥夺公民国籍,在他的宪法中没有依据。宪法中从无提及丧失和恢复的条文。在美国,国籍的终身制在法律形式上有美国公民证保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我的祖辈和我都是汉族,按此条我应有中国国籍,但我的国籍却被取消了。所以此条是空话。)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此句有语病且语焉不详。韩寒说国家只是个政治符号,它不会说不会动。如果说代表政府,但政府是公仆,仆人怎能开除主人的国籍?那不是太岁头上动土吗?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不承认我们的中国国籍还是外国籍,还是两个国籍都不承认?当然此句实质是不承认中国公民的中国籍。那它承认中国公民的外国国籍?可惜它没胆量这么说。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我的父母是汉人,我生在江苏省无锡,却没有了中国国籍。所以此条又是空话。)(按此条,如果父亲是美国人,母为中国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籍。但因其父是美国人,所以子女必有美国国籍。那不是有双重国籍了吗?那不是和第三条对立了吗?)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前半条,既然生在中国外国都有中国国籍,就可略为:父母有一方是中国公民,子女具有中国国籍。这符合国籍的普世价值--属血原则。而第五条的后半条在宪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据且违反“属血”原则,应废除。)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这条是国籍的“属地”原则,美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生在美国是美国公民。但中国宪法无规定,这条违宪。中国国籍也和人民币一样,宁施友邦,不与家奴。)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有外国人依此条申请到中国籍吗?外国人都能有中国籍,为什么要取消我们的中国籍?)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李立山的夫人李莎在香港凤凰台采访时一再强调苏联公民是不能退出苏联国籍的。美国没有一个机构回收美国公民证的。有些政客炒弄烧美国护照以示退出美国国籍。但回头,他又拿美国公民证补了个美国护照。就是烧了美国公民证也是可补的。所以从技术层面上来说,不知如何做到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中国国籍法剥夺公民国籍,在他的宪法中没有依据。这个中国国籍看不见摸不着,如何证明它自动丧失了?)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国籍是不能退的,退国籍就是卖国,连祖国母亲都不要的还是人吗?)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有人要退中国国籍吗?多此一举)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为了饭碗也不会退中国国籍,有人退吗?没人退,此条是屁话)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我要叶落归根,但不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我在中国长到40多岁,也没办过中国国籍申请手续。在美国任何人都不能改变18岁以下孩子的美国国籍,包括父母和政府)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国内有这些机构吗?在美国必须国务院内务部办理)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国籍应由国务院内务部确认)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爱真理,只向真理投降的律师、法学家们能正本清源违法违宪乱纪的“国籍法”,还本属于我们海外华人的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