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三月十七日通过第1973号决议,决定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并要求有关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利比亚平民和平民居住区免受武装袭击的威胁。根据这项决议的授权,法国、英国、美国、意大利以及有关阿拉伯国家迅速采取联合行动,对利比亚政府用来镇压平民的军事设施和指挥机关进行了空袭;及时制止了迫在眉睫的卡扎菲政权对反对派民众的血腥屠杀。这个决议虽然来得晚了一些,但是晚到总比不到好。
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阻止卡扎菲对反对派进行屠杀。(法新社图片)
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个决议无疑是违反了利比亚的国家主权的。因为法律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意味著一个国家的领土(包括领空)不受侵犯,一个国家的政府有权决定自己国家的事务,这个政府管理国家的权力不应该受到来自任何外部世界的威胁和干涉。正式根据这个法律意义上的主权定义,有些国家的政府对国际社会根据联合国决议的精神采取的军事行动不断发出异议。
但是法律上的“正确”和道德上的正义常常不是一回事。换言之,在法律眼中具有合法性的制度和作为并不具有代表它们享有道德上的正义性。这种道德上的正义性常常被认为认为是一种与合法性相对而言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向“非正义的合法性”挑战并且不断取得胜利正是人类不断地完善自己的福祉、推动历史进步的一个不可或却的途径。人们根据自然正义原则来推翻那些合法但是非正义的制度的例子不胜枚举:美国的世界其他地方的奴隶制度、殖民地制度、歧视妇女的制度、各种专制独裁制度等等。这些斗争在开始的时候都是不合法的。
哲学家和政治学家们常常把自然正义的概念搞得玄而又玄,事实上只需要基本的常识就不难理解这个概念。符合人性的就符合自然正义原则;违反人性的就是违反自然正义原则。所有那些违反人性的政治制度无论它们披有何等华丽的法律外衣,都不具有自然正义。
例如,利用武器和其他国家机器不准别人说话的政治制度一定不符合自然正义;少数人利用政治权力来剥夺其他人的辛勤劳动所得一定不符合自然正义;少数人或者一个特殊的集团具有高于法律以外的权力一定不符合自然正义;只准自己结党而不准别人阻止社团的行为一定不符合自然正义,等等。这种简单的“常识甄别法”虽然不能穷尽自然正义的概念和内涵,但是足够让人们对生活中的那些常见的非正义性的东西一目了然。
利用国家主权来保护不独裁制度、反对民主变革是一种典型的不具有自然正义的“合法”行为。主权是一种权利,独裁者谈权利,这本身就是一种黑色幽默。因为在独裁者的治下,人民没有基本的政治权利,没有言论自由,没有结社自由,没有自由选举,无法享受公正的不受政治权利干预的法律制度的保护。既然独裁者可以利用暴力来剥夺人民的这些权利,为什么别人不能用暴力来剥夺独裁者的权力?一个独裁者利用暴力推翻另一个独裁者固然不见得是一件好事,但是假如有机会通过暴力将独裁者手中的权利归还给人民,这样的好事为什么不去做?在独裁者残酷迫害下的本国人民为了争取各种政治权利遭受了惨重的牺牲,在这种情况下争取国际的帮助,这样做有什么不可以?
正式从这个意义上讲,联合国安理会的1973号决议看似有违法律意义上的国家主权,但是这项决议在政治上和道德上无疑是站得住脚的,是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因为它拯救了无数的生命。这个决议再次向世界上所有大大小小的独裁者们发出了一个明确信息:你们没有权利拿国家主权说事;国家主权绝对不能成为你们镇压平民的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