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记者张颂宇综合报导】遼寧省長陳政高因在大陸嚴重迫害法輪功團體,使他成為訪台遭控告觸犯嚴重刑事犯罪的第七位中共官員,被台灣法輪大法學會以違犯國際人權法的「殘害人群罪」及「民權公約」向高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法輪功團體在台對中共人權惡棍的連番控告,引發台灣法律界對台灣是否對大陸迫害人權罪犯有管轄權熱議。雖然犯罪人及犯罪地點不在台灣本地,律師專家幾乎一致認為,台灣應依國際人權法中的普遍管轄原則對被告的中共官員展開偵辦及拘提等司法行動。
律師專家:「殘害人群罪」適用國際法上的普遍管轄原則 台灣有管轄權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古金男專文指出,包括前面幾個被刑事控告的中共官員,如廣東省省長黃華華、陝西省代省長趙正永、宗教局局長王作安、湖北省省委副書記兼「610辦公室」首腦楊松等人,他們被控的罪名都是違犯「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的「殘害人群罪」(GENOCICDE,又稱群體滅絕罪)。
古金男指出,此「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是台灣在簽署聯合國大會1948年所通過之「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後,於民國42年(西元1953年)5月22日制定與該公約內容一致之法律,將該公約條文國內法化。
台灣國際法學會秘書長、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廖福特教授表示,「殘害人群罪」是非常嚴重的罪名,是一個集體性的傷害,違反人道概念,台灣司法機關應該對真正有犯罪嫌疑的人進行普遍管轄,來實現對於國際人權實踐的理想。「不管從各種人權、國際人權的發展來看的話,殘害人群罪,一般或是我們所稱的違反人道罪,它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刑事的犯罪。」
「比如說,我們的刑法它有海盜罪,我們就採用這種所謂的普遍管轄的概念,即使它很單純的是在中國,迫害的是中國人,其實台灣依然有管轄權。」廖福特強調。
台灣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也持相同看法,他表示依據國際法上的普遍管轄原則,台灣高檢署應對陳政高展開積極偵辦。
建構全世界管轄網絡 圍堵嚴重犯罪人
林峰正律師在接受海外媒體採訪時曾表示「如果全世界的普遍管轄原則,能夠多數國家都能夠有的話,相信犯過那類犯行的個人或官員,自然就要知所警惕。」
林峰正指出,全世界除了台灣以外,其它國家認為中共高官去訪問,若有犯法照樣行使普遍管轄權,也真的辦了這樣的案子。他認為台灣的民主自由已進步到一個程度,現階段台灣應該更多的關照其他國家的人權。
台灣國際法學會秘書長、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廖福特教授表示,要建構普遍管轄權的原因:「是因為它要建構一個全世界的管轄網絡,所以任何這種嚴重的 犯罪,不論你跑到哪一個國家,即使那個犯罪被害人不是這個國家的國民的話,他一樣可以管轄,建構這個普遍管轄最主要是說,能夠整個全世界的去圍堵以及追溯 這種嚴重犯罪的人。」
「普遍管轄原則」的發展
法輪功台灣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介紹,二戰之後,除了國際法庭機制處理重大違反人權的罪行外,國際社會開始力促各國法院利用其國內法律體系對於這些雖不在其領域內發生,但被舉世公認為重大犯罪,代表國際社會實施司法管轄、予以起訴和審判,並且給予被害人司法救濟及補償,「『普遍管轄原則』就是在這樣國際氛圍中發展起來,並且逐漸在國際刑事法和幾項國際人權公約中逐漸奠基。」
朱婉琪並表示,國際刑事法在二戰後的迅速發展,尤其在國際法中所發展出對個人責任(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的追訴,日益受到重視的情況下,各國法院適當的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對於防止及追訴國際刑事法犯罪,起到重要及關鍵性的作用,也不斷的在國際法法學界中積極討論,其中最知名的首推「普遍管轄的普林斯頓原則」。
朱婉琪說明,2001年1月,應國際法學家委員會的提議,國際知名的法學研究機構研究員、國際法學者和國際人權組織代表近30人齊聚在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展開「普遍管轄原則」的研究及討論,目的是針對國際法庭的機制、資源、及規定上的缺漏,提供各國法律體系一個具有共識並且妥當的「普遍管轄原則」內容。與會學者專家最後 總結了14項原則,稱為The Princeton Principles on Universal Jurisdiction。
這些總結出的普遍管轄原則確立了任何國家對於海盜罪、奴役、戰爭罪、破壞和平罪、反人類罪、種族滅絕,和酷刑應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概念,也就是說針對以上的犯罪,由 於其犯罪的性質之嚴重,為國際社會所不能容許,因此不論犯罪人在何國、何地、犯罪,也不論犯罪人的國籍、被害人的國籍、以及行使此司法管轄權的國家與犯罪 人或被害人有無聯繫,這些國家都應有管轄權,並且認為應該拒絕授予擁有國家元首等官方職位的那些人的豁免權,否定國家對該類罪犯進行赦免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國際特赦組織則特別力促各國在「種族滅絕、反人類罪、戰爭罪、酷刑罪、法外處決、強迫失蹤」等六宗罪上實施「普遍管轄原則」,該組織並統計現在世界上至少有超過125個國家,就這六宗罪之一實施「普遍管轄原則」。
古金男法官在《對中共高幹的提告的「普遍管轄原則」之適用》文中提到,台灣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和刑法第3條至第8條之管轄權規定,雖然都不及於犯罪人和被害人不是我國人民,且犯罪地不在我國領域內。 但嚴重侵犯人權而為國際社會所不能容許之重大犯罪,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聯合國組織開始致力於世界人權保障的普遍化,陸續通過防止及懲治危害人群罪公 約、禁止酷刑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保障人權之重要法典,除將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酷刑罪等認定為國際重大違犯人權的犯罪外,對於這些嚴重違犯人 權的犯罪,也確立實施「普遍管轄原則」,俾有效打擊和預防此類犯罪之發生。
並且多國國內法直接將這些已成國際慣例法的規定在國內立法明文化,如西班牙便是 以其明文之普遍管轄法律規定對發起鎮壓迫害的江澤民行使普遍管轄權,認為犯罪人和被害人是否該國人民,也不論犯罪地點是否在該國領域內,該國都應加以追 訴、審判及處罰。
中共來台高官被控違犯殘害人群罪狀況
古金男並指出,中共前國家主席江澤民自1999年7月起在大陸地區所發起鎮壓法輪功的運動,事實上是在正規司法體系之外的非法行為,江澤民先發表一封「給政治局常 委的信」,指示應結合黨、政、軍、警資源及司法系統,展開全面剷除法輪功之鬥爭,再下達所謂「江澤民同志的講話」通知後,便動用整部國家機器,未經立法程 序通過法律,擅以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決定」及公安部「六禁止通告」成立各級610辦公室,執行對法輪功群體滅絕行動,四處抓 捕法輪功學員,關 押監禁及酷刑折磨。並散布汙衊法輪功的言論、煽動民眾仇恨法輪功。還通令全國各級法院及律師協會,不得受理法輪功所提訴訟或陳情,阻絕剝 奪向司法機關立案提訴之權限。前述來台高幹黃華華、趙正永、王作安、楊松等人,都是協助江澤民執行對法輪功滅絕性迫害政策的主要幫兇,早就被「全球法輪功人權律師團」 蒐集相關犯罪證據,列為主要追訴之對象。
朱婉琪律師表示,有立法委員透露,有大量逮捕法輪功學員的國保要他打聽,「『國保會不會包括在禁止入國的惡人名單之列?』只要我們有迫害事證,不肯停止作惡,我們就會提供事證給政府,要求禁止入國。」朱婉琪說。
「基於捍衛人權,踐行國際法之職責及義務,對於嚴重侵犯人權為國際社會所不容之重大犯罪,實應破除疆界藩籬及主權迷思,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加以追究懲治,以伸張正義維護國際社會秩序。尤其兩岸同文同種,互動頻繁。邪惡的猖狂,更不能隔岸觀火,坐視不管。」古金男說。
附:中共来台高官被控违犯残害人群罪及民权公约规定之一览(自2009年起)
徐光春(前)河南省委书记
被控日期:2009年12月15日
公开将“反法轮功”列入中国新闻四大宣传战役、煽动仇恨,2001年炮制震惊中外“天安门自焚伪案”。河南省委任内主导镇压,该省被迫害致死学员超过117人。
黄华华广东省长
被控日期:2010年8月16日
从广州市委书记任内起,多次指挥、命令、操控部署迫害,任职省长期间,粤省监所酷刑虐杀、涉活摘器官移植贩卖。更借口“北京奥运”,加重迫害。经证实广东省被迫害致死学员超过76人。
赵正永陕西代理省长
被控日期:2010年9月13日
1999年起参与迫害,主编仇恨法轮功书籍,安徽、陕西两省“政法委书记”任内,操控公、检、法系统、610办,全面性迫害。经证实被迫害致死学员,安徽45人、陕西32人。
王作安国家宗教局长
被控日期:2010年9月15日
十年来,与前局长叶小文组织“御用”宗教活动以煽动、教唆中国民众针对法轮功学员的仇恨、主张对法轮功暴力酷刑和群体灭绝。
杨松湖北省610办公室组长
被控日期:2010年9月20日
湖北省大型监狱、劳教所集中大规模对法轮功学员酷刑虐待,企图逼迫放弃信仰,其中以沙洋劳教所、狮子山戒毒劳教所、湖北省女子劳教所最为恶名昭彰。610办公室专责前述迫害工作。
吉林北京副市长
被控日期2010年12月13日
吉林时任北京密云县委书记,为了政绩,积极追随江泽民集团,大批绑架法轮功学员至劳教所、监狱迫害。后来2002年调任北京市政法委书记,2004年升任北京副市长,2005年初指挥了北京大抓捕行动。之后,吉林又担任奥运协调小组副组长,在2008年,以奥运维安为借口,发动一波大规模逮捕行动。
陈政高辽宁省长
被控日期2010年2月15日
陈政高自1999年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大陆地区发动非法镇压法轮功以来,始终位居辽宁省要津,长期为镇压法轮功之辽宁省领导人物之一,其所辖之马三家教养所为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之人间炼狱。陈并遭指证直接下令迫害之罪证历历。其中,又以其直接指挥对于法轮功学员于溟的酷刑迫害,在“处理”企业家于溟(法轮功学员)的决定上签字,为当地之著名迫害案例之一。
资料来源:台湾法轮功人权律师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