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事,总有那么几件显得特别“难弄”,税负过重就是其中之一。
连续多年,中国内地都在“全球税务负担指数”、“全球税负痛苦指数”的排名中,成为亚洲第一。放在全球,中国内地的税负也仅次于法国、比利时等少数国家。杯具的是,“看病难”、“上学贵”在法国、比利时那里并不成问题。
照例,我财政部领导每年都会对此种谬论予以严厉驳斥,声明“中国总体税负水平偏低”。所以,多年以来,中国的纳税人几乎听不到减税的官方声音,“加税”、“加税”倒是不绝于耳。近一个月,政府即将开征房产税、增加车船税,就是最新的例证。
争吵税负究竟低还是高,纳税人和财政官员似乎总尿不到一个壶里。其原因,除了中国税费政出多门、花样繁多、统计口径不一之外,最根本的还在于,二者从天性上、本能上就注定他们谈不拢。收缴部分“私财”以支撑政府财政常常是执政者与个体公民发生的最直接却也痛苦的接触点。
于是,我们不难从税负高低的争吵中得出一个规律,那就是,主张中国税负低的,总是财政部官员或财政系统内学者,认为中国税负高的,往往是张三、李四等一个个个体的公民或企业主。很显然,双方都是利益相关者,其判断的可信度需要存疑,更客观的判断,应该来自相对中立的第三方。
即便完全不考虑国外机构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名,对中国税负水平的争论,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新近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 2009/2010》,也给出了与财政部官员完全相反的答案。这份2010年9月的报告显示,按全口径计算的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2009 年达到32.2%,税负明显偏高。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连年来,中国财政收入的增长率都远远把GDP增长率甩在身后,更是大大跑赢公民个人收入增长率。 “国强”优先于“民富”。
遗憾的是,税负水平如此,政府仍然难以平息增加税收的冲动。该不该开征房产税、房产税到底合不合法,民间讨论已久,不过,在近期的政府文件中,开征早已言之凿凿。报道称,上海、重庆、深圳被列为开征的试点城市。试点城市的选择和试点办法的敲定,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国土资源部等几部委讨论后决定。
至此,我们不难从政府此番一意孤行中悟出又一个规律——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往往由政府单方决定。翻开迷宫一样的税收法规,几十种这税那税的收取与费率,绝大多数都由政府发布的“条例”、“暂行条例”规定,仅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极个别的税种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规定。近代国家均奉行“无代表,不纳税”的宪政原则。既然不得不纳税,那就将决定权交给代表全体国民的代议机关,由民意代表根据公共预算,讨论该收哪些税,该收多少,并严格监督税收用在了什么地方。
无代表,不纳税,其意之一就在于税收法定,公平一律,确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即使在名义上,2000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也明确规定,税收等基本制度只能通过人大制定法律。但立法当时留了一个余地——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对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也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其实,这种授权本身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自己的事自己做,特别是对至关重要的税收权力,人大必须负起分内的职责,更不应交给天性多收税的政府去决定。放眼全球,把税权交给政府自个儿掌握的,绝对罕见。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取消了对国务院发布税收条例的授权,这意味着此后国务院无权单方修改原有税种费率或开征新税种,必须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制定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