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ley CHAN专栏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本周笔者有一个旅游签证案件要和各位读者分享。经过这个案件,又一次证明移民部是非常讲人情,有同情心的。
有一位顾客两周前找到笔者,要求笔者帮她办理她三位家人的旅游签证,并且时间紧急,需要家人在一周之内来到澳洲。原来这位顾客的丈夫不幸突然去世,而这对夫妻所有的亲戚和家人都远在中国,在澳洲只剩这位顾客带着年幼的孩子。为了让丈夫的家人能够来澳洲见亲人最后一面,这位顾客希望笔者帮他丈夫的兄弟姐妹三人办理旅游签证。因为要办理身后事,家人需要在一周内赶到澳洲。各位读者大概对旅游签证有所了解,一般旅游签证申请的审理时间在两个星期左右。如果在签证申请递交10天左右能够获得签证已经是非常之快的了。这位顾客同时要求办理三个签证,光是准备材料也需要一两天的时间了,加上其中一位家人连护照都没有办理好。更重要的是,根据旅游签证条款,他们根本不符合旅游签证的要求。他们没有正规工作、没有房产和银行存款,根本没办法提供旅游签证所需要的材料。在这样的情况下,想要一周时间入境来到澳洲,可以说是非常之困难的。但是笔者非常同情这位顾客的遭遇,希望能够帮助她,便接下了她的案件。因为鉴于笔者曾经做过两个类似的案件,都是十分感人的案例,最后说服移民官,加快批出签证。
笔者当天(星期一)加班将三个人的签证申请材料准备好发给了顾客在国内的亲人,并对如何递交签证给出了详细的指导。于是(星期二)一早三位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到了澳洲移民部驻广州领事馆。随后笔者致信移民部,详细说明了三位申请人的情况,要求移民部给予同情,酌情加快对这三个案件的审理。
当笔者再次见到那位顾客时,正是一个星期之后。这位顾客的三位家人已经顺利来到澳大利亚,得以见到家人最后一面,并且为家人办理了身后事。笔者非常欣慰能够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需要帮助的申请人。而经过这个案件,笔者在这里再次表扬移民部驻广州领事馆的工作人员,他们的积极反应并且对申请人所献出的同情心,以及为这件事情所付出的努力,在此十分感谢!
通过这个案件,笔者再次提醒读者,很多时候要懂得用专业知识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必要的时候也要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移民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特殊情况是可以特殊处理的。笔者遇到过很多顾客向笔者讲述他们之前申请签证的经历,这些顾客将自己的申请交给一些不负责任的代理,付了钱、申请递交后便再无声无息了。有的甚至连自己的申请被拒掉了,自己成了黑民都不知道。有些顾客则因为代理的不负责任而白白错过了上诉的机会。负责的移民代理应该主动与顾客联系,跟顾客交代他们的案件审理情况。帮助顾客与移民部交涉,以保证自己的顾客的最大利益。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咨询Stanley CHAN提供
**答疑解惑话移民
问题一:Lily是澳洲会计专业在读研究生,想请问一下如果她通过免科和修读夏季课程,使原本两年的课程缩短到一年半就读完的话,是否依然算满足移民中educationyear两年的条件?另外如果她申请学校的交换生项目,到其他国家交换学习半年的时间,所有的degree等都不受影响,依然由澳洲本地大学出具,只是有半年时间不在澳洲境内学习,是否还满足那个两年的移民条件呢?
答:在COE里,任何92-102个星期的课程都可被认为是2年的课程。课程可在16个月内读完。Lily的课程是两年,她一年半就读完的话,也就是18个月左右,她仍符合两年的学习要求。
如果Lily的课程是两年,她去其他国家学习半年,她仍然符合两年的学习要求,因为25%的课程是可以在线或者澳大利亚境外读的。
问题二:Johnson是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计算机科学荣誉学士,2010年3月学士毕业时移民分达到120分,递交PR,他的评估专业在表四上,不在优先之列,据说不在优先之列很难下签,请问:他现在的情况,PR在什么时候能够下来?
答:表四清单适用于176(技术担保),886(技术担保),475(技术地区担保)和487(技术地区担保)。如果申请人由州或者地区政府担保,他们才会在优先表一,去年该类PR申请的审批时间是3个月,今年是7个月。
如果他的专业在表四上,他不能获得州或者地区担保的话,他不能获得申请PR的优先权。
以上问题由家澳留学移民事务所的方小姐解答。
**松柏专栏
持假护照者境内配偶签证
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本周再次为大家介绍持假护照者境内申请配偶签证的案例。
案例1特点:
申请人曾3次使用假名字,逾期10余年
15年前,来自福建的B先生持假护照入境澳洲。之后,他在非专业代理的帮助下用假名字递交了难民申请,RRT败诉后,他通过朋友介绍又找到另一位中国城的代理帮他伪造了一个假名字的驾照,并再次向移民局递交难民申请。不久,这位代理失纵了,他的申请也不了了之。从此,他开始了漫长的黑民生活。数年后,他在工作时被移民局抓获,送进拘留中心。当时的他没有胆量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就窜用其在澳兄弟的名字申请了保释,幸运的是他居然成功地获得了保释。离开拘留中心之后,他再次逾期居留直到2年后他委托了一名西人律师为他递交了2次移民部长上诉,但均以失败而告终。2009年他的结发妻子获得澳洲难民保护签证。在此之后,松柏代理了B先生的境内配偶签证申请。面对他复杂的移民历史,特别是他3次使用假名字欺骗移民局的现实情况,松柏专家本着高度谨慎负责的态度,不遗余力地向移民局提交了大量详尽的说明材料,据理力争。松柏不懈的到位努力得到了移民局主管经理的满意认可。申请人在未经面试,未要求补充材料的情况下,审查一次过关。在经历了15年旅澳沧桑之后,B先生终于在本周一步到位地获批了境内配偶永居签证。
案例2:
申请人使用假护照,逾期10余年
1996年,来自东北延吉的A先生持假护照入境澳洲,之后,他递交的难民申请被拒,但他并没有递交上诉申请。之后,他历经了10年的黑民生活,孤独之中已经人到中年,本打算收拾行装打道回府安度晚年了。万没想到10年之后他结识了澳籍妻子C女士。经过2年多的同居生活,双方立下誓言要白头到老,共度余生。由于A先生持假护照入境,惧怕移民局的遣送,他不敢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去政府部门注册。虽然他与妻子同居多年,但几乎没有任何凭证能够证明他们的关系。正因如此,他对境内申请配偶签证缺乏信心。他曾走访过许多中介,但始终都不能让他心悦诚服。2009年,夫妻双方找到松柏公司,对我们专家的分析和咨询深感与众不同。夫妻当场决定委托松柏来代理他的配偶申请,并对我们寄予了很大的希望。为了使A先生能够满足移民法配偶签证的要求,松柏专家为他们精心策划,并准备了详细到位的材料准备。由于夫妻二人文化水平低,在材料的准备过程中经常感到吃力和不解,松柏专家不厌其烦地为他们细心解释,使夫妻二人深受感动。在申请递交后,由于A先生的复杂移民背景,移民局明确表示此类案件属于最不优先考虑的范围,审理时间无可奉告。此案曾经有近8个月没有被移民局分配移民官审理。松柏专家以认真负责的专业态度,与移民局保持密切沟通,面对移民局超常审理时间,我们没有消极等待,而是主动找到移民局的部门经理进行协商。经过松柏的努力,经理在审阅过松柏递交的所有材料后认为材料充分,审查一次过关。1周后,A先生获批临居签证。他闻讯时,起初不敢相信,过了大半天他还在问我们消息是否是真的。当天晚上,他和妻子亲临公司致谢,千言万语归为一句话:感谢松柏!我苦熬了14年,是你们帮我实现了回家的宿愿。他慨叹人生,我终于翻身了!
需要指出的是,「黑民」案件中,持假护照入境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类案件在移民法中被视为严重的品行问题。品行问题关乎一个人的诚信,绝非小事。存在品行问题的案件,其性质也就随之产生了质的变化,办案难度也就不言而喻地随之升级。若要赢得澳洲居留,申请人必先过品行关。
松柏专栏历来报导真实案例,从不虚夸,更不做误导宣传。成功案例永远是我们经验和实力的最好印证。愿松柏助您免走弯路,申请马到成功!
**团聚在幸运国度 最后亲属移民简析
许多朋友在办完父母移民之后,开始考虑为兄弟姐妹办理最后亲属团聚类移民。如何界定最后亲属的概念,是这一类签证申请的核心内容。
在移民法中,对最后亲属的定义看起来很简单,用一句话来讲就是:申请人和配偶必须没有任何在澳洲之外国家居住的近亲。但实际上,这句话包括的内容却是相当复杂的。首先,考察是否有近亲,不只是看主申请人本人,还要看他(她)的配偶。只有两人在澳洲之外都没有近亲了,才符合要求。其次,近亲这个概念,通常是指以下情况:
1.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或继父母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申请人或其配偶的孩子(包括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孩子),孩子已经是18岁以上,而且不依靠申请人或其配偶;
3.申请人或其配偶的孩子(包括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孩子),孩子是18岁以下,但不是完全地或实质性地处于申请人或配偶的日常照顾和控制之下。
基于以上情况,那么我们可以对以下几种情况作出很有趣的判断:
情况一:张三的父母及二个亲姐姐均移民澳洲,张三及其家庭在中国。张三太太的母亲在15年前与她父亲离婚(张三太太随父亲生活),另组家庭,并生了孩子。这种情况下,张三不符合最后亲属的要求;
情况二:李四共有两个兄弟,他们与父母均已是澳洲永久居民。李四及家庭在中国生活。李四5年前与太太离婚,所生的唯一小孩判由李四抚养。现在孩子已经21岁了,还在读大学。此种情况下,李四符合最后亲属的要求;
情况三:小王共有两个兄弟姐妹,他们与父母均已是澳洲永久居民。小王及家庭在中国生活。小王2年前与太太离婚,所生的唯一小孩判由太太抚养,目前12岁。这种情况下,小王不符合最后亲属的要求。
欢迎有意办理最后亲属移民的读者朋友们发来自己的实际情况,新城国际的资深移民顾问会为你作一个免费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