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0-09-10 01:36:12作者: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对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华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春节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王华元利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兼省纪委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案件处理、逃避抓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1万余元。 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王华元对其家庭财产、支出超出合法收入的折合人民币894万余元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华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 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案发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王华元对于其家庭财产、支出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依法惩处。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