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06年3月21日,时年45岁的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陈久霖被判四年零三个月的监禁和33.5万新元的罚款,由此成为第一个因触犯国外法律而被判刑的中国央企高管。据财经网消息,49岁的陈九霖目前是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航油前总裁陈久霖
北京市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北京CBD地区的地标之一。2009年1月份出狱后,如今49岁的陈九霖,正“隐身”于这幢闹市高楼的21层。他的新身份是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葛洲坝国际公司”)副总经理。
与他此前供职的中国航油集团一样,新东家葛洲坝国际公司的“娘家”也是国资委。
在新加坡监狱度过1035天,并在此后经历多重劫难的陈九霖,以一种曲线方式重新进入国资委企业的“队伍”。
据财经网消息,49岁的陈九霖目前是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与他此前供职的中国航油集团一样,新东家葛洲坝国际公司的“娘家”也是国资委。
“空降”葛洲坝
这位曾经蜚声江湖的航油大佬目前更多使用“陈九霖”这个名字,世间已无“陈久霖”。
此前2006年3月21日,时年45岁的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陈久霖被判四年零三个月的监禁和33.5万新元的罚款,由此成为第一个因触犯国外法律而被判刑的中国央企高管。
这位曾拿490万新元年薪的新加坡“打工皇帝”,在上世纪90年代接手当时持续处于亏损状态的中航油,迅速帮助公司摆脱困局,并很快垄断了中国国内航空油品市场的采购权。2003年,中航油净资产从1997年的21.9万美元增长到1亿美元,并在新加坡成功上市。
他命运的“拐点”出现在2004年。据普华永道后来作出的调查报告,5.5亿美元的石油交易亏损导致中航油于2004年11月几乎破产,而陈久霖在这些事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并在事后隐瞒亏损事实,出售股权套现补仓。
在带有传奇色彩的“陈久霖”久别公众四年之后,如今新出现在葛洲坝国际公司的副总经理被介绍为“陈九霖”。对于葛洲坝国际公司的员工而言,“陈久霖”或者“陈九霖”,都是陌生的面孔。他的到来确实可谓“空降”。在种种“遁身术”下,不少员工甚至对他就任的确切时间也记忆模糊。没有公示,没有召开员工大会正式介绍,公司领导只是给员工说,“这是新来的陈总。”
据内部人士透露,2009年年末,陈九霖开始在葛洲坝国际公司工作,这时距他出狱回国已近一年。
公开资料显示,葛洲坝国际公司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位于湖北,是一家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以建筑工程和相关工程技术研究、勘察、设计及服务,水电投资建设与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业的特大型中央企业。
葛洲坝国际公司于2006年1月23日成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公司注册资本金3.8亿元,其负责归口管理全集团公司海外经营业务。
陈久霖复出,应给公众一个说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终身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陈久霖曾差点导致中航油破产,显然属于“特别重大损失”之列。
陈久霖,这个因“中航油事件”在2006年被新加坡司法机构判处四年零三个月的监禁和33.5万新元罚款的央企高管,目前被媒体发现已经以“陈九霖”的名字成为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
作为首个被国外的司法机构判处刑罚的央企高管,中国民众对于陈久霖的遭遇一直怀有复杂的感情。从个人的角度而论,陈久霖在经营管理上的才能是不容置疑的,没有陈久霖,就不会有中国航油公司的腾飞和在新加坡的上市。在陈久霖执掌中航油期间,中航油净资产由17.6万美元增至1.5亿美元,增幅852倍,市值超过11亿美元,是原始投资的5022倍,并很快垄断了中国国内航空油品市场的采购权。被称为“航油大王”。
而就在中航油如日中天的时候,2004年,中航油却因从事油品期权交易而导致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致使中航油几乎破产,陈久霖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随后被新加坡司法机构于2006年3月判处四年零三个月的刑罚,并被国内相关部门“双开”,跌入人生的最低谷。
“中航油事件”作为央企在海外投资期货交易惨败的经典案例,当时的影响巨大,在国内引发的震动至今犹在。然而,对于陈久霖的处罚,却在业界一直有很大争议,甚至有很多人为其叫屈,认为其不过是个“替罪羊”而已,而陈久霖自出狱以来一直向有关部门“讨说法”也印证了此点。
的确,相对于后来东航、国航等几大航空公司在成品油期货交易上的巨亏,和中信泰富高达155亿港元的亏损,当年的中航油事件的确是小巫见大巫之举,而更关键的,陈久霖一直认为,无论是炒作期货,还是后来决定卖国有股来弥补亏损,都是公司的集体决定,非一个人可以决定的,这成了其一直讨说法的最大的理由,而其现在成为葛洲坝国际公司的副总,似乎又成了某种意义上的补偿。
的确,抛开诸多感情因素不论,陈久霖的确是个人才,而“中航油”事件的确不应该全部归责于他,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应该承担责任,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诸如从事石油期货这样的重大决策,没有陈久霖的个人倾向是不可想象的,东航、国航以及中信泰富在期货交易上的惨败无人被问责,并不因此认为对他的处罚是冤枉的。
国有企业的决策本来就是集体决策,而承担责任者只能是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外界之所以对其同情,更多的是对诸如东航等同样导致巨亏者没有问责的不认同,而并非认为陈久霖冤枉。
这样,一个怪圈出现了:陈久霖受到了惩罚,外界抱有同情,陈久霖悄悄复出了,公众却无从知晓背后的逻辑。我们很有必要知道,一个导致了5.5亿亏损的人,再次任命他为一个公司的高管,对这个公司的所有股东究竟是祸是福。而基于这样的逻辑,《企业国有资产法》才明确规定,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终身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陈久霖,差点导致中航油破产,很显然属于“特别重大损失”之列。据悉,陈久霖担任的职务应该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考虑录用的,可企业自行录用,就可无视法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