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0-06-12 05:16:27作者:
新乡市一看守所副所长王文远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与在押女犯人发生性关系,收受在押人员亲属财物,并私自提前释放在押犯人。昨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发布消息,法院认定王文远构成强奸罪、受贿罪和私放在押犯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根据公诉部门指控:2008年3月份至2009年中秋节期间,王在看守所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家中和看守所办公室等处,收受在押人员亲属送来财物,共计价值12770元。
2008年4月,王文远认识了在押女犯人花花。花花犯盗窃罪,因余刑短等原因在看守所服刑。花花被迫多次在看守所内和王文远发生性关系,王则利用自己的职权给花花提供了相应关照,并提前两个多小时将花花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文远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受贿罪和私放在押犯人罪。鉴于王文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花花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