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国的两起强奸案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一起是云南富源县的一个叫杨德会的法官,涉嫌强奸幼女。另外一起,是一个名叫“山木”的什么培训公司的头头,涉嫌强奸手下的女员工。两个案犯,一个是堂堂的法官,国家公务员,另一个是公司大款,“春晚”常客。一个有权,另一个有钱。权和钱,在我国就是一切。
两起案子,都是证据确凿,可以说是铁板钉钉。但前一个案子,一审已经宣布无罪。法院认为被害人的户口本上写的出生日期不能算数,所以那个法官不算是强奸幼女。受害者既然不是幼女,就一定是妓女。法院对当事人罚了22000元钱了事。这个判决,就连当地的检察院都看不下去了,已经抗诉。第二起案子还没有正式审理。但各种迹象表明,作案者基本上已是安然无恙了,因为没有证据显示受害者在整个过程中有剧烈的反抗。换言之,作案者除了把他的生殖器官强行插入受害者体内,并没有和日本鬼子占领南京后那样对受强奸者造成其它方面的伤害,如耻骨粉碎、盆腔破裂、大面积出血、头颅崩离等等。按照现今的中国法律,那就不算强奸。
我说这两位哥们应该好好感谢政府,感谢国家。这是因为,没有我国对于强奸犯慈悲为怀的宽大政策,他们牢是坐定的了。他们应该知道,在全世界,至少还有三分之二的和他们犯了一样罪行的强奸犯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只有我国的奸民们可以过上他们这种好日子。而且我国政府一不输出革命,二不输出贫穷,三不输出这种世界独一无二的中国特色。他们是中国新时代的幸运儿。
记得有一年,拳王泰森和一选美MM双双开房云雨,事后女事主控告泰森强奸。泰森在法庭上使用的辩护理由就和山木总裁一模一样——老子打断谁的骨头了吗?放了谁的血吗?都没有!那老子怎么有强奸呢?法官不买这一套,照判他强奸案成立,判了他的刑,泰森为此事倾家荡产。法官的理由很简单:那个女子说自己不愿意和泰森上床,这就够了。泰森有强奸罪,并不在于他是否动粗。温柔的强奸还是强奸。
又有一年,好莱坞大导演波兰斯基涉嫌诱奸一名16岁少女。此事过了31年后,美国警察通过国际刑警从欧洲把他引渡审判。都31年了,而且人家已经是国际知名的大导演了,但美国警方仍然耿耿于怀。
拳王泰森和大导演波兰斯基犯了同样的错误,这就是他们当初强奸的地点选错了。如果他们犯案的地点选在中国,早就没事了。就冲着他们的地位、名声和钱财,他们做过的那点破事,拿到中国去不过就是情侣间的罗曼蒂克而已,怎么也不能算强奸。最多只能算嫖宿。我准备向这两个可怜人建议,去中国申请政治避难,并控告美国政府侵犯人权。明年国务院的《美国人权状况白皮书》要把这两件事写进去。
杨德会法官和山木大总裁也许别的方面有些晕菜,但是在强奸这个问题上他们是做对了。他们选对了地点,也看对了国情。我国不搞“普世价值”那一套,也不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每一个强奸案件,我国都根据具体案情,个别处理,不搞一刀切。
一般说来,如果犯案者是个无权无势无钱的街头小混混,他就惨了。谁要他生在中国又不会捞钱,更不会做官呢。对于这种混混,要“严打”。对于那些社会地位稍高一些,但又没有实权,没有当官的老爸,也不是大款的,我们会适当放宽政策,以教育为主。比如说,现在全国各地教师强奸学生已经蔚然成风。我们某些地方就明文规定小学教师不准强奸。对于有些教师强奸案件,我们考虑到他们为人师表的地位,还是以协商和教育为主,并鼓励事件双方达成和解。至于大学教师和学生发生关系的,那不但不是犯法,而且还要推广普及才对。
国家公务员以及大款们强奸的问题比较特殊。考虑到我国的性服务已经很普及,很发达,公务员和大款普遍收入很高,性要求很容易得到满足,并且常常出现供大于求的问题,他们根本就没有必要去强奸。搞个小姐最多也不过是花他们的一顿饭钱。所以,这些人要是被控告强奸,我们一般作为“临时性强奸”处理。反正公务员们和大款们已经在长期强奸主人,强奸社会了。再多强奸个把女子,并不为过。所以他们犯案都具有临时性。临时性强奸,就临时性处理吧,关几天也就够了。
即便我们不用“临时强奸”,我国还是有许多法律和政策上的优惠可以让绝大多数强奸嫌犯从容不迫地走出困境。比如说,某个官员、大款被人告了,我们可以把那个哭哭啼啼的少女找来,问她:人家有把你打得皮开肉绽,头破血流,骨折腰断吗?人家有扯着你头发在地上拖进屋里吗?人家有把你衣服撕扯成一片一片的吗?如果没有,那怎么叫强奸?你还好意思说人家强奸呢。谁要你那么贱?你有种去学邓玉娇啊?
像山木总裁这个人,他这一辈子有把任何人给打伤、打死、打残吗?都没有。那他强奸谁了?你们不能狐狸吃不上葡萄就说葡萄是酸的。人家和很多女孩子上床是人家的福气。公司是人家的,那公司里面的女孩子,不是他的难道是别人的不成?他做的那些事,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机构里都是很流行的做法。要是连他都给判了,那我国那么多的公司里面的MM们还不个个都要去公安局报案?把那么多的CEO都抓了,国民经济不垮才怪。
我国有的公务员有一些特殊需要,这就是玩弄幼小的女孩子。成年女性他们早已玩腻,吊不起他们的胃口了。由于我国这样的案件太多,所以法律上我们根据国情增加了“嫖宿幼女”这一条,这可以说是我国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大贡献之一吧。国外对于强奸幼女的,不管幼女是否主观上同意,更不管犯案人是否知道幼女的年龄,一律严惩不贷。外国这样做很不人性。要知道儿童在我国比大白菜还便宜,比蚂蚁还贱,你可以随便用三氯氰胺毒死他们,用地震震死他们,用大火烧死他们,啥事也没有。所以,根据我国的国情,强奸幼女不应该算犯罪,比起三氯氰胺、地震,还有大火,那还算是一种善举。
根据“嫖宿幼女”条款,一个公务员强奸幼女被报案后,只要能够说明他主观上不知道那儿童是幼童,那个幼童就成了妓女,案子就可以归为“嫖宿”了。嫖宿也就是嫖妓一类的,罚几个小钱了事。这里的秘密在于,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幼童会在自己脸上写上“我是幼童”这四个字的。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说她们是妓女了。既然如此,中国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强奸幼女案。
杨德会法官的案子里,被害人拿出证据表明杨德会法官确实是专门冲着幼女去犯案的。这个案情有点棘手。加上那孩子的户口本是公安局给办的,公安局应该不会撒谎。所以要证明那个受害者是幼女一点也没有困难。但在这个案子中,我国的办案人员使用了国际上前所未有的骨骼年龄测定法,也就是科学家对几万年前的猿人骨骼的年龄测定的方法,得出了那个女孩子的真实年龄有可能要比她的户口上的出生日期大几个月的结论。这个案子就从强奸幼女案转换成了普通的嫖宿案件了。这是我国对于人类发展的重大贡献,是我国科技事业的重大突破,也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众所周知,用骨骼测定真实年龄是考古的技术手段之一,但那只不过可以大致估计出化石在活着时候的大概年龄,比如说介于30-40岁之间。精确到几个月的,国际上还没有做到,拿到国外人家根本不会相信的。这也就是我说我国已经做出了重大突破。
说到最后,我才进入了本文的正题:中国是强奸犯的天堂吗?
我要问你:中国如果不是强奸犯的天堂,那哪国才是?对于强奸犯,世界上有别的任何一个国家建立了如此人性化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体系和机构吗?世界上有哪个国家对于强奸幼女会如此宽大为怀吗?
如果我的话您还没有听明白,那我就直说了:如果你在中国看中了一个MM,那就去把她给上了。记住:要温柔一些,不要像日本鬼子那样猴急。事后给她几个小钱。她不要就硬塞给她。她要是报案,你就说你们是情人。她要是不承认,就说她是卖淫,你是买淫。她要是还不承认,你就说那个过程没有暴力,很温柔。这样一来,案子就基本上完结了。如果她是个10岁的幼女,你千万要咬死口,就说你当时看她完全是30岁的样子。而且她兜里还有你塞给她的五块钱。这样你就没事了,因为她是妓女。不过罚款你还是要交,不然人家法院指望什么发奖金?
我说这些,绝对没有鼓励全世界的强奸犯都往中国跑的意思。六十三年前,一个名叫皮尔逊的美国大兵在北平强奸了一名叫沈崇的北大女生,引发了全国大学生的怒潮。那种事情,也只有在万恶的旧社会发生过。今天看来,那场学潮实在是很幼稚,很可笑。如今一个美国大兵要是跑到北京,三里屯的小姐多了去了,尽管挑就是了。今天北大的MM们也还在骂美国佬的种种不是,只不过这边刚刚骂完美国佬,那边就赶忙嫁过去,搞得人家都不好意思再强奸了。
明年的春晚,山木总裁还是要和全国亿万观众亲切见面的。届时杨德会法官说不定会跟着本山大叔后面向全国亿万观众亲切招手呢。
好一个太平盛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