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伯尔曼看来,法学不仅仅是一种知识,一种推理方法和一种组织思维的方法,更主要的是它是价值的体现,是对冲突的价值的调和,也是人类关注自身终极命运的一种方式,西方人对法律的信仰实基于此。他认为法律既是一种统治工具,也是对人类理性所理解的道德准则的一种表达,还是一种根源于社会共同体的历史价值和规范的产物。在物质与意识形态的领域,法律并不偏属于任何一方。它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统治者的政策和价值自上而下的移动。因此,它既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它是两者的契合点。在他看来,没有对炼狱的恐惧和最后审判的希望,就不会有西方法律传统的延续。
正在分崩离析的红色权贵资本主义社会姑且不论,就现代正常社会而言,无一不是建立在民主、法治和财产私有制这三大基石之上。民主是政体,是社会公共权力的产生机制。法治是规则,是公共权力的运作机制。财产私有制则是构成社会的一个个细胞的保护膜。现代社会是社会契约论这一启蒙时代思想的产物,民主、法治和财产私有制是社会契约论的主要组成部分,而法律则是将它们贯穿在一起,构成现代社会的枢纽。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普遍认识的现代文明即西方文明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文明。因此当代法律的危机即是当代文明的危机。这种危机来自于法律不再被信仰,因此是根植于信仰危机,也就是精神的危机了。
伯尔曼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对此我完全赞同。问题在于,为何法律不再被信仰了?最近的这场由金融风暴而导致的经济危机让我们得以从中一窥实貌。众所周知,当前这场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源于那些金融界的"肥猫"们无止境的贪婪。尽管数以万计的人为此失去了工作和房屋,为此而生活陷入拮据,然而那些造成这一切灾难的华尔街"肥猫"们却并没有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大量纳税人的钱被用来填补他们所留下的巨额亏损,大量纳税人的钱被用来支付给他们的丰厚奖金,大量纳税人的钱被用来支付他们的优厚养老金。上至总统、财政部长,下至平民百姓,整个社会都在为这一切明显的不公而愤怒,可是谁也不能拿那些"肥猫"们怎么样,因为他们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样的法律,有没有体现正义?这样的法律,让大家如何去信仰?这样的法律,怎么可能不遭遇危机?
法律本该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这是从柏拉图到亚里斯多德,从西塞罗到阿奎那,所有的法学鼻祖、法学泰斗所一致公认的最根本的法学原则。任何人为制定的法律,偏离正义的根本原则越远就越失去它的价值,就越没人信仰,就越陷入危机。那么什么是正义呢?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早就给出了答案: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部分的这种诚挚而恒久的愿望。
法律的存在意义在于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那部分,无论是好还是坏,是赏还是罚,只要那是他们所应得的。换而言之,只要那是他们用自己的行为所选择的。任何一部法律,只要能做到这一点,必然就具有崇高的价值,必然会得到大众的信仰,必然就具备充沛的生命力,何来危机之有?
201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