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陈公,吾友也。是日晚,于其博客撰写《野蛮与无耻的传承》之一文,愚阅之,甚喜,一时兴起,遂将陈公大文译为准文言,继而请至是处私藏之。
上周日下午,鹏城举行博客大赛颁奖礼,为活跃气氛,其间穿插有文艺演出。台上窜上两四、 五岁小儿,表演节目《闪闪红星》。两童子着赤军军服,打绑腿,腰间悬短枪手榴弹,俨然样板戏大人也,时而拔枪舞之,叭叭叭...座中颁奖嘉宾陈公绍华见状,胸堵不已也;是故,愤然离席以示抗议,刚出门,一电话急将其唤回,陈思之:也罢,待吾顺便登台言说此事也。
上台后,绍华君如是曰:方才余离去之故,实乃不忍目睹此前那出童戏也。孩童故可爱,然其所戏之内容甚操蛋,某着实不愿诸先生与父母往幼童脑中灌输此等垃圾之物。余以为:此等颂扬赤色暴力夺权之把戏应当休矣!
此言一出,台下众人便频频点头纷然赞许不已,一时间,掌声四起。然则,前排某长官面色极为尴尬也。陈公观之,以为此长官颇似一终日为其孩儿操心不已之当代孟母也。进而,陈公断言之:当今天朝,此类孟母定然多如牛毛矣。
自一世祖毛太宗立国至今,光阴一晃,一甲子去矣;然则,潘冬子传,此一基于八十年前之弥天大谎编造而来之神话,何故还能吸引当今幼稚园牙牙学语之小童竞相模仿耶?况且,往昔死于刀枪斧钺之下那万千亡灵尚未得以祭奠与抚慰,今朝何故还要教唆后辈歌当年杀戮之功、颂往昔暴虐之德?陈公曰:嗟夫!甚荒唐也。以牺牲手足之性命武力夺得社稷者,数十年来,纵然以其残暴品行为美,亦为尔等暴力窃国为荣且私喜不已;然则,绑架民众称颂其"功德",实乃无耻与不义也。尔等莫非还欲令吾侪子孙周而复始无聊与无耻下去乎?
绍华先生继而曰:不惟一幕《闪闪红星》也,当今吾朝中小学堂与幼稚园课本及课外读本中,此类赤色家世神话比比皆是。书中夹有多少谎言尚且不论,殊不知此类煽动仇恨与颂扬暴力之内容概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严禁者也。吾国乃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然对其所在国际组织明令禁止之物,非但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反而对其国民实施六十载一以贯之愚民教化,用心何在?显然在于妄图以此彰显与巩固其窃国弄权之"合法"地位也。
是故。陈公绍华先生吁请国人,亦企望朝野人士联手抵制并消除愚弄学童之不良读物,万众一心共营一康健美好教育环境。
陈公疾呼:童子,未来也!然则,未来断然不为愚昧与野蛮所有也!
※参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附:陈公绍华先生此篇宏文
周日下午,深圳书城举行博客大赛颁奖礼,我被叫去做颁奖嘉宾,为了活跃气氛吸引顾客,颁奖中穿插一些文艺演出。其间,上来一对儿四、五岁幼儿,表演节目--《闪闪红星》,不到一米个头的娃娃穿着新四军军服,打着绑腿,腰间挂着手枪手榴弹,一副革命样板戏大人摸样,时而拔出手枪挥舞着,叭叭叭!... 。看到这里,我实在是看不下去了,便离席以示抗议,不料,刚出门就被主持人电话叫回,说是轮到我颁奖了,我想也好,顺便当众说说这事儿。
上台后我说:刚才我离开,是因为不忍心看刚才那个节目,孩子非常可爱,但内容很操蛋,我不希望老师、家长们再给孩子们灌输这些垃圾东西了,这种宣扬暴力革命夺取红色Z权的把戏该结束了。
我注意到,当我讲这段话的时,台下有不少人包括许多嘉宾频频点头表示赞许,还博得一些掌声,前排有个别领导脸色显然不太自然。
颁完奖后,我从台上刚一下来,一个30多岁的女士便迎上来道:先生,能不能交换个名片?我是路过这里,被你刚才那段话吸引过来,你说得太好了!我也对这种教育非常反感......。
看样子,像是个整日为孩子教育问题操心的妈妈。我相信,这样的妈妈会有很多很多。
都一个甲子过去了,潘冬子的故事更是编造出来的80年前(1927年红军逃亡途中)的谎言,为什么我们还要让幼儿园的小朋友模仿他的刻骨仇恨和杀人行为呢?何况,那场死亡上千万骨肉同胞,血流成河的肮脏内战,至今还没有反思和忏悔,更没有为那千千万万无谓的亡灵及嗣者给予应有的祭奠与抚慰,反而还要儿孙们为这场残暴血腥的杀戟罪行继续唱赞歌,荒唐之至。如果说,以残暴杀戟同胞而窃取政权值得庆贺,那也是上上代人自豪牛逼的事儿。他们沿袭胜王败寇的野蛮腐朽文化,因窃权而窃喜,几十年来津津乐道、乐此不疲地自吹自擂,且无耻地绑架民众为其"歌功颂德"已属极端无聊与不义,难道还要我们的子子孙孙继续无聊与无耻下去吗?
不仅仅是一幕《闪闪红星》,今天,在我们的中小学幼儿教材和课外读物中,这种所谓的红色家史故事比比皆是,且不说这里有多少欺骗与谎言,这种煽动仇恨与颂扬暴力革命的内容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严格禁止的(※)而作为常任理事国的中国却视而不见并仍然继续着60年来一贯的愚民洗脑教育,其目的无非是以此来彰显和巩固自己执政的"合法"地位。
在此,希望大家共同呼,也希望教育界的领导、老师以及家长和社会良知人士,大家共同来抵制和消除那些愚弄、毒害孩子的不良教育和教材,共同努力建造一个没有谎言、没有仇恨、没有暴力、没有杀戟、没有强权...的健康美好的教育环境。孩子属于未来,但未来--不属于愚昧和野蛮!
※参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