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拆迁,首先要取得拆迁许可证。《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提交一系列材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而在这个时候,原有的房屋,并没有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者,即被拆迁人还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按照《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是不应该批准的。
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1、请看这份建设用地批准书。
批准日期是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为什么会出来2008第53号文件?锡林郭勒盟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是2009年6月22日核发,为什么在公司成立之前一年就有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和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不是一个单位,既然是科华就应该是2009年第××号文件。
2、没有建设项目名称。原因是这个项目叫商住楼项目。既然是商住楼,为什么用划拨的土地?土地用途为住宅?
开发商既然能用划拨的土地建住宅,而后当商业卖给老百姓,而我们的产权证的性质也是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住宅的用于营业十余年的房屋,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却不能当商业补偿,这就是惠民工程?打着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的幌子,干着官商勾结的勾当。想拆哪由他们定,补偿标准由他们定,用途由他们定,建好的房子的价钱也是由他们定!老百姓除了有任人宰割的权利,还有其他权利吗?
3、没有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土地管理法》第53条规定:对于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份建设用地批准书没有本级人民政府意见及批准文号,是不是伪造或者是根本没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可笑的是,这样一份土地批准文件,竟然鬼使神差的办出了拆迁许可证。真不知道依法行政是依的什么法?行的什么政?
4、一次性批给开发商18876公顷的建设用地,谁有这么大的权力?
一个县级市国土局一次性竟然批出18876公顷的土地,是谁给的权力?锡林浩特市,市区面积不过29平方公里=2900公顷。18876公顷=6.5个锡林浩特市。锡林浩特市国土局有这么大的权力吗?《土地管理法》第75条第3款规定:"征收土地超过70公顷报国务院批准。"这份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次性批出18876公顷的国有土地竟然没有国务院的批文??
二、拆迁许可证
利用2008年的拆迁许可证来拆2009年的房子。请看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是2008年9月18日至2008年12月30日止。而我们的房子是2009年6月17日强行拆除的。如果不是在法院根本见不到拆迁许可证。
请看这枚公章,明白人一眼就可以看出,如果这份证据是真的,那么这枚公章应该是半枚,另外半枚应该在拆迁许可证上。可笑的是存根上是一枚完整的公章,而许可证上却是半枚。此外,存根上的公章和许可证上的半枚公章,根本就对不上。这不是有人在伪造证据吗?行政机关如果造假,老百姓是没办法的,因为公章就在他们手中,随时都可以伪造。但是,造假的人水平不高,一般常识都不知道,可见,这个地方的执政水平、人员素质就可想而知了。除了胆子大,别的水平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