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会反对将起息日改至"缴款截止日"
金管会修订"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未来附卡持卡人对正卡持卡人的债务,不必再负连带清偿责任,但针对先前已承受正卡债务的附卡持卡人,金管会则要求银行业者讨论,是否可有条件予以豁免。
银行公会信用卡委员会昨日初步决议"有条件免除",且免除的对象更进一步扩大。银行公会解释,银行业日前已同意,针对"受扶养亲属"的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可在草案正式实施后,免除已承受的债务,而昨日会中更决议,将有条件豁免债务的对象扩大,增加包括失业者、放无薪假、单亲家庭、特殊际遇家庭等弱势族群。银行公会强调,在"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订草案正式实施前,对于附卡持卡人已经在偿还的债务,将要求会员银行配合"节制催收"。
至于在信用卡循环息的起算日,是否统一变更为"缴款截止日",昨日与会银行则是同声反对,银行公会指出,目前的循环息起息日,的确有银行是以"缴款截止日",但更多银行是以银行垫款给店家的日期为准,因为当天银行代垫款项,钱已代消费者付出,消费者若要使用循环息,依据"使用者付费"的原则,自当从那天开始计算。
根据银行公会统计,如果将循环息起算日延后至"缴款截止日",银行损失的计息天数,最高可达四十五天,在外界要求调降循环利率、给予持卡人差别利率的同时,若又要求银行减少计息天数,银行业者表示,完全无法接受。
金管会将召开委员会讨论 再决定采行方案
金管会则表示,以"应缴款截止日"来起算,对发卡银行是最不利的方案,但是否能接受,还需要等银行公会送来详细的说明报告,然后再召开委员会讨论决定。
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萧长瑞表示,因为不同起算日期,会使得循环利息出现不同金额,计息起算日期最早是"入帐日",其次是"结帐日"、然后"应缴款截止日";他表示,若以应缴款截止日作为起算日期,对银行来说是最晚、也最不利,尤其,银行之前必须先代垫刷卡款项,这之间也会产生利息。
是否接受银行公会的决议?萧长瑞说,必须要看银行公会的说明以及成本计算是否合理,毕竟,金管会须兼顾银行业者和持卡人双方权益。他强调,金管会要召开委员会讨论,才能决定要采取哪个方案,因此,六月底前将无法定案。
此外,银行公会也决议,若是属于经济弱势者,包括:失业者、放无薪假、单亲家庭或是有特殊际遇者,其附卡持卡人可以溯及既往,免除应连带偿还正卡人卡债之责任。对此,萧长瑞说,这部分较无争议,但是否完全按照银行公会的版本,还是需要等金管会召开委员会后,才能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