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9-06-05 08:44:00作者:中央社编辑群
行政院会今通过"医师法"修正案,持外国医学院学历,需先学历甄试及实习才能参加医师国考,卫生署说,一体适用所有外国学历医学生。另规定实习年限5年,终结万年实习陋规。
卫生署长叶金川表示,修正条文不只限于波兰医学院台生,也一体适用于所有外国医学院毕业生,只要他们要在台湾行医,就要先通过学历甄试,并和国内医学生一样在医院实习,具体实习期间将参照国内医学生实习规定,由卫生署订定。
这次行政院版本的"医师法"修正条文包括第4条之1、第28条、第41条之3修正草案,卫生署预期,未来修法通过后,将有助于国内医事人力供需规划之完整性,提升国内医疗服务品质及保障民众就医权益。
另外,鉴于部分医疗院所为节省成本,聘雇"实习医师"长期从事照护病人工作,有碍医疗品质,这次医师法修法也明定,未取得医师证书的医学院毕业生,可于毕业后5年内,可在医师指导下继续从事实习,逾期则依密医罪处罚。
台湾医学生联合会透过新闻稿,对这次修法表达高度的支持与肯定,企盼立法院尽速三读通过,此外,也表示坚决反对落日条款的设置,无论就学与否,归国医学生应一律适用新法,以保障全国人民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