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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这个名词对中国人来说可能都不陌生,因为它由来已久。并不是所有的重案要案都有专案组,但是涉及到"政治"性的案件就必然有专案组的出现。从一个方面可以看出中共对案件的重视,但从另一个方面却分明证明中国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制国家。固然,稍有思维者都知道中国不是一个法制国家,但是中共向来标榜的却是依法制国。所以我们还是有必要从一些政治性词汇上看看中共是怎样操纵法律的。
邓玉娇案中,两个律师联系恩施州的州领导和巴东县的县领导要求证据保全时,得到的答复都是"有专案组在管"。5月19日,巴东县就已经组织了五个工作组了,当然这五个组合在一起就是专案组。那么谁是专案组组长?向谁负责?这些恐怕暂时还是党的秘密。就连那些州领导和县领导不也是想尽量脱开身吗?唯恐一言不慎陷于其中,影响自己的仕途,这也是中共党官逃避责任的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吧。
邓玉娇一案肯定不是什么大案,案情应该是相当清楚的。因为双方的当事人都在警方的控制之下,何况又是一个自首的案件,第一现场几乎没有受到丝毫的破坏。虽说死了一人,但是还是有共同的见证者在场;何况双方发生"冲突"时最致命的不只是有刀,肯定还有邓贵大和黄德智的血迹。无需多方论证,双方当事人只要有口供,再一核对现场,案情是很容易搞清楚的。象这样的案件侦破,几乎是用不上什么技术含量很高的侦查手段的,不要说是拥有精密侦查仪器的公安,就是一般的有着健全思维能力的人,就能不费吹灰之力把案情"侦破"了。
可是,当警方不按游戏规则出牌时,事情就完全发生了变化。在警方内定好了案件结局的情况下,让警员按照结局"侦查"案件时,那么现场和证据以及证人就需要根据警方的要求变动了,这就是所谓的"做案"。在这种情况下,能同时左右公安局、检察院,甚至随后跟进的法院的组织也就应运而生了。
其实这样的组织本身就存在,那就是公检法的顶头上司政法委。可是具体到对一个相当"政治"的案件审理时,政法委也是要听命于来自于更上层的党委的意见的。这时专案组也就应运而生了。更多的时候,专案组都是从上级下来的。就邓玉娇一案来说,从事件的发展和影响来看,这个专案组恐怕不只是巴东县内的人士(当然也不排除全部都是巴东县的相关人士)组成的,但它的领导肯定要远远的超过巴东县和恩施州。巴东县和恩施州没有人能够负得了这个责,那可是一步走错,满盘皆输,何况这是"做案",通报又已经三易其稿了。要是推翻后来的认定,重新回到最初的认定上去,肯定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就让它一直错下去。
专案组的作用要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话,肯定就没有必要成立专案组。公安侦查之后,交给检察院提起公诉,公安就算完事了,最终的认定那是法院的事。可是现在的情况变化却远远不是那么简单的事,警方要在第一个环节就把案子"做死",这当然不能走法律的路子。那么走什么样的路子,还得让人看着是符合法律程序的,这件事的影响又非常的深远,而这些就是专案组的具体工作了。
说到专案组,这绝对是一个中国特色。因为这种专案组的历史从中共建政后就一直存在着,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发挥了其它组织所起不到的作用。彭德怀、刘少奇、贺龙等中共高官,不都是在专案组的控制下就范的吗?就是对林彪案和四人帮案件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审理不是也都有一个个所谓的专案组吗?
要是往深处思考一下,就会更加明白。这个所谓的专案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其实也是凌驾在政府之上的。在文革时,它是革命委员会下的必然产物。在那个砸烂公检法的时代,专案组的位置有多高?那在一定的程度上代表的就是中共的旨意。任何人都休想和专案组讨价还价,专案组定性了的东西是根本不能更改的。
文革是结束了,但是,党还是那个党,党的手段也可能发生一些变化,但是本质是不会变的。胡耀邦下台,赵紫阳下台,是谁整的材料?这就不能归咎于哪一个人,那是党的决定,党组织的决定,也可以说是党团体的决定。
邓小平死了,江泽民的专制更甚,把上亿的法轮功修炼者镇压下去,靠的就是一个凌驾于党组织和法律之上的610。这个610表面上是挂靠在政法委下面的,可是它行使起江的意图来,没有任何一个党的组织敢和它抗衡的。它在镇压法轮功的过程中完全代表的就是党的旨意。直到今天,610仍然担当着加剧迫害大法修炼人的罪恶使命。而遍布全国的大大小小的610,在具体办案时不也是在起着专案组的作用吗?
一个代表着党的旨意的组织行使着党的旨意。只要它存在着,那么就不可能按照实事、秉承法律原则的去办理。邓玉娇案,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了,因为此案激起了广大民众的义愤,民意难平,那么中共就把它定义成"政治性"的案件了。专案组肯定要使此案朝着中共所希望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基于对事实的认定公正判决。这就是笔者对邓玉娇事件的看法。
所以,出现什么样的判决都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有中共在背后掌着舵。不管邓玉娇有多么冤屈,它绝对不会让案件朝着背离于中共的方向发展。人们最终看到的只能是中共卑鄙的伎俩又一次的得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