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智剑
河北省唐山市法轮功修炼者骆智剑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初被开庭,之后被判刑三年。骆智剑被关押于第一看守所期间遭犯人殴打,并被法院的女警折磨,她还被强迫戴手铐、脚镣达二十一天之久,还曾被固定在死人床上一天。
为何修炼法轮功
骆智剑毕业于西安冶金建筑学院”(现改为“西安科技大学”),大学毕业后,骆智剑被分配到唐山钢铁设计研究院。骆智剑患有严重神经衰弱和肠胃毛病。98年的下半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她接触到了法轮功,开始修炼,严格按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遇事多考虑别人,还主动帮助生活困难的人, 疾病在不知不觉中痊愈,人也变得的豁达,开朗了。
事件回放
1999年7月20日以后,中共突然开始全面打压法轮功,身心受益于大法的骆智剑也象众多的法轮功修炼者一样凭着良知,抱着对政府的信任,毅然决定上访,可以换来的是一系列的苦难。2001年,她被劳教近一年之久,其间经常整日整夜的站着、几天几夜的不让睡觉或长期坐小板凳进行洗脑,精神几近崩溃。
2008年7月5日奥运前期,骆智剑因向民众讲述法轮功真相,被“蹲坑”两天的唐山朝阳道派出所警察抓捕。而后被关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不久家人为骆智剑聘请了维权律师。
在法轮功问题上 中共法律执行结构在“破坏法律实施”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骆智剑的律师拿着律师会见信去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要求见自己的当事人骆智剑,却被第一看守所负责接见人员拒绝,说是奥运期间一切法轮功学员都不许会见。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三日早晨,骆智剑的律师再次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要求见当事人骆智剑,第一看守所负责接见的警员(警号为 081775,较胖,个头稍高,30多岁)得知骆智剑是法轮功学员时,当时就对律师说:“别的能见,炼法轮功的都不让见。”当问及原因为啥不让见时,这位警员说:“上面有指示。”当问及“上面指的是谁?”他回答说是省里“610”(江氏为迫害法轮功成立的组织,凌驾于公、检、法之上),又说中央不让见。当问及把相关规定的文件拿出来时,他却说:“没有文件,口头通知的。”
十 二月八日,也就是唐山市路北法院欲对骆智剑审判的前一天,两位代理律师再次向路北法院表示要求会见当事人,但法院方面仍是一概拒绝。当律师就此情况向 路北检察院反映情况时,监所科一位李姓科长(男,四十多岁)却说“这事儿不归检察院管。”律师就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后,李姓科长给第一看守所打电话,回答仍是“上边不让见”。然后李姓科长说:“给法轮功辩护的很少,作无罪辩护得经过批准。”律师问:“经过谁批准,是你吗?”李姓科长连忙摇头说“不是”。
中共制定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如《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都有相关条款,如《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会见当事人,无须再 经批准,凭“三证”就可直接会见,会见时不被监听;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阅览“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阅览“全部材料”。
闻所未闻:未开庭公诉人已“销毁”证据 唯一“罪证”是“关于去掉妒嫉心”
二 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唐山市路北法院对骆智剑开庭,庭审中,二位律师从法律的各个层面论证了法轮功无罪,而且对公诉人(检察院)所提供的证词进行了准确恰当的驳斥,为自己的当事人作了有理有据的辩护。例如,路北公安分局说,在骆智剑身上搜到一百零一张光盘。而当律师要求当场出示证据时,公诉人却回答说其中一百张已经销毁,只剩一张。此时,骆智剑本人要求当场播放光盘内容,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则都表示沉默,不能做任何应答。而所谓“证据”的这张光盘,其内容是“关于去掉妒嫉心”。律师严正指出,公安此举涉嫌伪造证据,而且因证据严重不足,强烈要求当庭释放当事人骆智剑。
法警出手 阳光下的罪恶
在庭审过程中,没有穿上鞋,也没有穿上棉衣的骆智剑冻的浑身颤抖,法官刘英红让骆智剑站起来说话,骆智剑当着庭上所有的人说:“我站不起来了,警察打我了,揪掉我许多头发,打我头,还使劲掐我脖子不让我说 话,我差点窒息。”这时她拿纸的双手仍在不停的颤抖。骆智剑的弟弟非常气愤的站起来说:“告诉我谁打你的!”骆智剑指着押送她的法警说:“就是他们打的。 ”随后伸出双手让大家看伤。现场录像人员也记录下了这一切。张建国律师就此行为强烈要求法官追究行恶者的责任,并必须给出处理决定。
此案虽宣称公开审理,法院却毫无理由的通知只允许两个家属入场旁听,而家属的周围却站满了二十一个由法警、便衣和“六一零”人员组成的庞大的队伍。
执法过程犹如黑帮
据家属称,同为法轮功修炼者的丈夫刘国耀和妹妹也于2008年7月10日,被唐山路北国保大队长陈红绑架。这期间,没有任何一个执法人员出示任何证件,并在没经任何登记的情况下抢走了刘国耀的汽车、现金(四万多)、证件及其它所有财物。刘国耀的父母都已是七十多岁的古稀老人,儿子无辜被抓后,老俩口一边为儿子打理小店,一边又得安慰照顾孙子,同时还得四处找人打听解决儿子冤案的办法。
就是这样一个温馨的小家,被中共以保“奥运前的稳定”为由,给强行摧毁了。 现在夫妻双双被关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