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羁押制度,和中国的“劳教制度”有异曲同工之恶。也是给了权力者滥权的空间,哪个嫌犯“不听话”,或者让检方感觉“不顺从”,就可能在被起诉和审判之前被羁押,因羁押要件中有“串供”条款,而谁会被“串供”,能否“串供”,认定权都在检方手里。虽最后经法官裁定,但因有“串供”条款在先,法官一般很难否定检方要求。这就为检方的随意羁押,提供了像中国公安任意抓人劳教那样的方便之门。例如陈水扁被羁押案就是典型的以“串供”为藉口抓人的例子。扁被抓时,他周边的可能涉案人都已被羁押,他还能跟谁“串供”?但这个所谓“串供”条款,就给了国民党当局对台湾人总统进行人格羞辱(包括带上手铐)、政治报复的法律便利。
在美国这样法治较健全的国家,嫌犯等于是可公开“串供”的。嫌犯本人可行使缄默权,由律师代言;如一案中有多人涉案,各当事人的律师,可聚到一起,共同商讨对付检方的攻守策略。这并不是放任嫌犯串供,而是尽量保护嫌犯的人权,防止检方滥权。而美国警方对嫌犯的扣押期只有48小时,到时检方如不起诉,就得放人;如起诉,绝大多数都会被法官判决取保候审(各州对保释金据不同罪嫌都有价目表,法官也不能随意开高价);只是谋杀罪嫌犯有继续伤人或逃脱可能,才会被判羁押。
而台湾的羁押期是两个月,到期还可再延。曾推动台湾太空计划,成功发射卫星的前国科会副主委谢清志,就经过这种噩梦,被以可能“串供”理由羁押59天,到最后一天期限,检方还声请继续羁押,理由是有个证人在国外没传到。一审已判无罪的谢清志在回忆这段噩梦的新书《生命振动》中说,如果那个所谓证人一直不回国,他难道就得一直被羁押吗?办谢清志案的台南检察长,就是现在“扁案”的特侦组检察官朱朝亮;他曾坦率对媒体说,“检察官办案不一定是要当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是让他们得到‘教训’。”这种炫耀(可随意教训、践踏人权)权力的言论和心理,实令人质疑其对民主国家法律概念的理解。
美国是“法治”(rule of law),法高于一切,尤其限制政府和执法机关滥权,其核心是保护个人权利。中国是“法制”(rule by law),从商鞅变法到今天的共产党,都是把法作为管制人民的工具,其核心是维护政府统治。“制”的最早象形文字是刀把,是恐怖、杀人的象征。当今台湾的司法,给人感觉是继承中国的“法制”传统,而不是效法美国的“法治”精神。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台北《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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