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5年来最大“严打” 80天逮万人

作者:王亦笑 发表:2008-10-23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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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记者王亦笑报道】80天内逮捕逾万人,收缴各类非法枪支13446支,收缴管制刀具22835把。重庆警方启动了25年来最大的严打行动,导致看守所,拘留所一时人满为患。

据报导,这是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自6月下旬到任后,对重庆采取重点治理的“丰收硕果”。而这样的“硕果”,让人真不知是该赞薄熙来治理有功呢,还是该叹中国社会的动荡不安,中国老百姓的生存危机呢?

重庆80天严打“硕果累累”

薄熙来6月下旬上任重庆市市委书记,这新官到任总也得烧他个“三把火”,这不,薄熙来一声令下“重点整治重庆”!立时在重庆全市掀起了严打风潮,成就斐然。

10月21日重庆市公安局通报夏季社会治安综合整治行动战果:为期80余天的整治行动中,全市公安共破获刑事案件32771起,执行逮捕9512人。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云生通报,7月10日—9月30日,全市公安共破获刑事案件32771起,破获年内案件25931起,查处治安案件52671件,执行逮捕9512人,打掉恶势力案件92起。

“仅9月份就破获案件11925起,打击处理7610人。”王云生称,此次严打斗争规模空前,是重庆1983年以来最大的一次整治行动,各项打击指标创重庆市单月历史最高。一时间让重庆公安监管场所关押量持续上升,部分看守所、拘留所爆满。

然而这“爆满”的背后,又有多少是让人百口莫辩,望洋兴叹的“冤假错案”呢?

“严打”之历史回溯


从1983年至今,中国进行过三次全国性“严打”,而各地区域性“严打”则至数百次之多。然而,“严打”的效果和它的“声望”似乎不成正比。权威资料披露,1983年中国首次“严打”后,刑事发案下降的局面只维持了两年,1986年就开始回升,一直持续上升到1996年,不得不再次进行全国性的集中“严打”;1996年第二次“严打”后,1997年刑事案件下降,但1998年以后又大幅度回升,直到2000年底又开展第三次“严打”。

至今我们并不清楚,历年的“严打”到底枪毙了多少死刑犯,又有多少是真正属于罪大恶极之徒。但是有一点非常肯定,严打中的绝大部分死刑犯都是中下层的老百姓,绝大部分死刑犯都罪不至死,绝大部分罪犯要么是无辜的要么是罪行很轻,甚至仅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之内。

“严打”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严打”有个著名的“三从”原则,叫做“从严、从重、从快”,这就给滥用法律,弃用法律开了最方便之门。 在第一次“严打”时,《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就规定了“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为滥用死刑打开了闸门。 从实体法意义上讲,原本许多不该判处死罪的被告,也因这种特殊时期被判处了死刑,《刑法》在根本意义上被悬置了。

“严打”还有违刑事司法的程序正义原则,它常常伴随着刑讯逼供,伴随着公检法取消分工。在一篇流传甚广的文章《严打幸存者左长钟》里,采访人老威说:“所谓‘严打’就是从重从快,公、检、法三家坐在一间屋,甚至一条板凳上审案,如果你要抵赖,不按承办机关的要求‘供认不讳’,就吊就捆,打断肋骨算便宜了。”这一叙述未必完全符合所有的“严打”司法程序,但无疑具有典型性,尤其是对第一次“严打”而言。著名诉讼法学家陈光中先生的《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一文也批判了这种破坏《刑事诉讼法》之举,他说:“‘严打’……不仅一度允许公安、检察、法院三家联合办案,实际上把侦查、起诉、审判三种程序合并进行。”

“严打”甚至还伴随着剥夺被告几乎所有的诉讼权利。在1983年9月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中规定某些案件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原规定的10天改为3天。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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