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胡锦涛
国务院 温家宝:
杨佳一案,举国震动,亦必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杨佳一案,如同瓮安事件一样,是中国社会矛盾的聚焦反映。
杨佳及其一案所有死伤者,都是制度的受害者。
我为双方的悲戏而深感痛心。
如果二位视天下百姓为子民,亦当反躬自问、反躬自责!
全国人民关心杨佳一案的审理是否公正?是否依法?民心所系,关系重大,不可不慎!
我在此必须指出:对于杨佳一案的审理,目前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管辖、回避与辩护三方面的规定!
一、违背《刑诉法》【管辖】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二章《管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杨佳一案货真价实是十足的"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
--由此依法显而易见,对杨佳一案的侦察,应当依法由公安部进行,至少应当依法由杨佳户口居住地北京市公安机关进行,而不能由被刺警方的上海公安机关进行。何况,
二、违背《刑诉法》【回避】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三章《回避》如下明文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同样由此依法显而易见,因为杨佳一案事由起于上海警方误将杨佳当作偷窃自行车者......终于杨佳在多次和上海警方交涉无果而到上海闸北警方首脑机关刺杀上海警察。因此。依据《刑诉法》有关【管辖】与【回避】的上述明文规定,杨佳一案绝对不能交由上海警方侦办!坚持由上海警方侦办杨佳案,就是坚持有法不依、非法办案!
三、违背《刑诉法》【辩护与代理】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如下明文规定: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同样由此依法显而易见,由上海警方指定与受害人单位闸北警方属同一"老板"的作为上海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做杨佳的辩护律师是非法的!同样由冒名杨佳母亲的名义或者逼迫或者胁迫杨佳母亲给杨佳请上海的辩护律师,也是非法的!
...... ......
因此,我特此明确表达以下四点显然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诉求:
1. 强烈要求胡温二位曁中共中央、国务院,体察民情,尽快依法把杨佳案的侦察移交公安部或者由杨佳居住地北京市公安机关办理,杨佳案必须依法由最高法院直接受理第一审!
2. 充分依法保护杨佳行使辩护权,以杨佳父亲聘请的北京律师为杨佳辩护律师。如果以杨佳母亲聘请的律师为杨佳辩护律师,第一,必须由杨佳母亲出面澄清和证明确实是杨佳母亲聘请--原则上亦应告知杨母注意《刑诉法》有关【管辖】和【回避】的规定,以聘请杨佳居住地律师为上;第二,必须在告知杨佳关于被告人辩护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之后,征得杨佳本人的同意!
3. 必须依法公开审理杨佳案!
4. 必须依法立案追究杨佳母亲失踪--非法羁押杨佳母亲案!维护法律尊严,以正视听,抚慰民心!
警告:
杨佳案是整顿警风挽回民心的一个机会,也是放纵恶警,进一步丧失民心,激起民怨造就出千千万万陈胜吴广胡文海杨佳的契机!何去何从,取决于胡温对待本文呼吁和要求的决定!
本人希望中国实现和平的民主化转型,而不是玉石俱焚的动乱局面!故以此文致胡温,依法正告利害关系!
拜托广大网友,将此文转帖国内外所有中文网站,以彰正义!
陈泱潮(陈尔晋)
200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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