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同胞如想回国,通过出入局管理事务所审查後,可领取返签证,自动回国的话,经过(3个月)後,可通过访问就业签证,再进入韩国。
法务部的说明是,考虑到当时进入韩国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因为长期在韩国居住在中国已丧失了生活环境基础等仁道方面,综合性的考虑。
之前法务部对於韩-中建交(1992年8月)以前进来的中国同胞中,只同意给下列几类人签发(H-2)签证:1949年10月1日前出生者;国内幼儿子女养育者;赡养公婆者;身心虚弱难以登飞机的人。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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