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泉:探讨“彻底解决文革思维下经租房问题”的策论(下)

作者:郭泉 发表:2008-02-28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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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226号文根本反对"尊重历史,实是求事"的精神。

中共中央在1956年1月18日文件中确定的私改基本方针政策为:"对城市房屋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226号文将其高度概括为:"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份。"这就使得"私改"的原貌完全失真,以此概括只能起到对下一级政府误导的作用,因为非专业人士或非当事年轻人对经租房的来龙去脉,不甚了了。而被概括掉,被省略的内容恰恰是经租房问题的关键,是媒体质疑、群众呼声强烈,同时也是建设部不能忽视、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汇报的问题。

如:中央关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被226号文省略了"资本主义"。当年作为"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才进行了改造,而建设部取消了定语"资本主义",还需要改造吗?如需要改造,当前蓬勃发展的私营工商业又该如何?该定语不论省略与否,都是一个令建设部难以回答而又不容回避的问题。况且当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是对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而作为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除作为有一定规模的私人房地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改造外,大部份经租房主的私房是作为生活资料而存在的,比照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合适吗?

同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共政府对当前中国居民不规定"100平方米的居住面积"限制,这作何解释呢?

中共政府对当前中国城市的大批量出租房不再进行"经租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又作何解释呢?

那么为什么在50年前,中共政府要剥夺中国居民的私人住房呢?难道不是同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吗?难道不是同一个中国共产党吗?如果不是同一个共产党,那为什么现在的中国共产党继承了政权,却抛弃了罪责和债务呢?

天下哪有这样的便宜事?

把这样伤天害理的债务让人民承受,我们于心何忍啊?亲爱的主席、亲爱的总理!请你们听听人民的哭天抢地的怨声吧!

再回到226号文,文中概括省略掉了原中央文件中的重要规定:"对城市房屋占用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赎金应由国家支付,定租由承租百姓所付房租的20%~40%(即"依租定租")取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这国家不花钱的"赎买",国人早有质疑。

一般经租房主领取的"定租"与其当时的房价比率,远远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此"赎买"绝非公道。另外,中央所称"在一定时期内",至今未明确这个"时期"是多长,难道支持红卫兵的要求、截止于1966年9月文革中能算数吗?

"文革"的历史事实值得尊重和肯定吗?

胡主席,我研究过您在文革中的经历和现在您对文革的思想。

您在文革早期也被冲击过,当时您在清华大学做辅导员。

您现在对文革的思想是:"文革不仅深深伤害了中国人民,也伤害了中国共产党。"

我有渠道获得一般国人无法获得的您的思想,我想,对文革,我和您的心是相通的。相通的思维是:文革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人的思想"的改造,但是手段不仅是错的,更是反人类的!

现在,我们的任务是,把一切错的事情改正!

早改早主动,迟改就被动!

经租房问题可以说是涉及千家万户的一个重要的大问题,近几年来,特别是"保护私有财产"、"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后,面对民众对这一问题的诉求,包括报刊报导、评论的, 访民(特别是北京访民)投诉质询的许多意见,或支持或反对,建设部要不要有自己的见解?

对此重大问题如不能提出合理合法的见解,又如何能提出妥善处理问题的办法?
国家建设部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任何针对性的答复,这就叫不实事求是!
226号文省略掉有关经租房的重要历史规定,这就叫不尊重历史!

国家建设部作为房地产方面最高的政府职能部门,尚且不能回答报刊和访民提出的问题,又如何要求下一级政府"高度重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呢?

这难道不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何以体现求真务实、促进安定和谐?

第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就必须坚持有错必纠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党和政府必须执行的原则。

对于私改、经租房问题,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大搞阶级斗争"灭资兴无"的年代,原认定"房主收取房租就是剥削"是极其错误的!

将生活资料当作生产资料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更是极其罪恶的!

将房屋租赁经营方式的改变、代替了所有制的改变;将"定租"视为"赎金";至今仍在执行文革红卫兵倡议、停止发放定租;强行改变经租房产权等等,这些都是对人民财产的巧取豪夺的行径。

这些反对人民的政策,必将遭到历史的唾弃,人民的审判!

我们再来看一个在网络上遭到中国人民普遍唾骂的国家建设部于2006年12月下发的建住房(2006)308号《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308号文题为"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名不副实。文中既未对妥善解决经租房问题提出一条具体措施,又未对旷日持久的纠错纠偏工作提出一项具体要求,也未对多年来访民和媒体提出的经租房问题作出任何解释。在"全面正确理解经租房有关政策"的官话、套话、空话背后,是以偏概全的非法推定,是对文革中"左"祸冲击经租房原政策的默认,以及越权解释忽悠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先斩后奏到"同意"相隔20年(从该部1985年87号文到 2005年226号文,才出现所谓"经国务院同意"字样),再次越权(并无授权证据)且无法律依据,第二次宣称经租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值得重视并保持高度警惕的是,这份308号文认为,"近期有的媒体""公开报导经租房问题","引发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上访增多"。所以,要求媒体不得报道相关事件。

308号文完全是本末倒置,颠倒了因果关系。无视客观事实,堵截冤民上访,限制媒体报道,捂盖子、回避矛盾的作法,无法化解矛盾和消除不和谐因素,只能适得其反。

经租房业主依法维权上访,是受宪法一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保障人权"入宪和《物权法》等条文的鼓舞;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为了维护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是因为经租房政策在决策上受到"左"的影响,存在先天的缺陷和疏漏且有悖于宪法而形成,是因为一些地方在政策执行上,各自为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对访民依法按政策提出的诉求置之不理,官官相护,与民争利所导致。

而308号文对此却以"防火、防盗、防记者"、"防人之口胜于防川"的心态,采取不是"疏"而是"堵"、"捂"和"压"的做法,闭口不提抓紧和督促解决应当解决的信访问题,相反, 308号文坚持文革冲击私改经租房政策的错误,扭曲了私改经租的历史,背离了中央有关否定文革的方针政策!

308号文的下达,是为地方房管部门中坚持各自为政、政出多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暗箱操作,与民争利的种种劣行打气鼓劲;是为拒绝批评,不琢磨事,专琢磨人,办事无力,整人来劲者支招解围。使所谓"善始善终做好城镇房地产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将长期停留在建设部(89)431号文件的纸面上,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308号文不是要按照《国家保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解密、公开的问题,而是其有悖于宪法和法律规定,需要撤销,是主动还是被动撤销、何时撤销的问题。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打造阳光工程,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才能得到民心!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古代皇帝都能明晓的浅显道理,到了21世纪的中共政府,却不懂得了,这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法律和政策相比,法律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政党不听法律的,以政策代替法律,或用政策凌驾于法律,老百姓还信任什么呢!

现在,中国人民走上了古代封建皇帝制定的上访道路,这实在让法律感到羞愧难堪。

就是老百姓视为救命稻草的上访,也因为臭名昭著的"马家楼"(关押上访群众的场所)而使得人民和国家领导人咫尺天涯。

在如今这个"政令不出中南海,民意不过长安街"的中国国情下,中国访民是全世界最苦难的人民。

现在中国要靠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人大、政协、新闻等一切所谓的"监督"手段,都因为一党专制而全部失效。

所以,根据中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中国新民党倡导的"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政治体制",应该是最符合中国实际的政体模式。

六、什么叫"以人为本"、什么叫"执政为民"?

作为一名西方社会学硕士和中国哲学博士,我很开心地看到中国共产党终于知道了要"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了。

"以人为本"是中国传统文化"仁学"的伦理基础之一。"执政为民"却是多党竞选制度的全部政治基础。

"以人为本",我们中国人探究的比西方人深刻,而"执政为民"的选举政治却是西方人的强项。这两样好东西结合在一起,我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当指日可待。
这两样的合体,其实就是"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政治体制。

人乃是天地之心,人心乃是体物而不遗之广大之心。仁者爱人,这只是仁学的第一步,爱鸟兽是第二步,爱草木是第三步,爱瓦石是第四步。其中的顺序是,人与鸟兽皆为生灵,人有文化而鸟兽没有,故人为有生之最尊也;草木瓦石非外力皆不可移动,但草木枯荣生生不息也,而瓦石为无生之物也。以有生之最尊,爱无生之瓦石,方为世间大爱。

以上仁爱之阶渐次第,见阳明先生言:"是故见孺子之入井,而必有怵惕恻隐之心焉,是其仁之与孺子而为一体也。孺子犹同类者也,见鸟兽之哀鸣觳觫,而必有不忍之心,是其仁之与鸟兽而为一体也。鸟兽犹有知觉者也,见草木之摧折而必有悯恤之心焉,是其仁之与草木而为一体也。草木犹有生意者也,见瓦石之毁坏而必有顾惜之心焉,是其仁之与瓦石而为一体也"。

是故,理气心人我,贯通无二。万物一体之说,仁学之善体也。

仁者爱人的内涵和指标,乃"以人为本",爱民、亲民、体恤怜悯。

而爱鸟兽草木瓦石则涉及动植物保护问题、植被森林保护问题、环保问题、资源再利用问题、旧城改造问题、文物保护问题,这些问题我都派遣大量调查人员进行过深入的调查,调查报告堆积如山,容我以后再就相关议案与两位领袖探讨。

今天,在这里,我想和两位领袖谈如何用"以人为本"的"仁学"思想来解决"经租房"的问题。

仁者爱人,此人为总体之人,非分殊之人。孔子言:"泛爱众,而亲仁",当是此意。立人我之别而以一己生意凌驾别人者,必将丧失畅达流行之自然之道,反倒天理枯死。

在"经租房"问题上,我看不到"泛爱众",看不到"无异无分别",我看到的是,中共政府发还了"华侨"和"国民党高官"的"经租房",普通人民的"经租房"却被中共政府牢牢地抱在怀里。

"华侨"、"国民党高官"、普通人民,皆人也,何则不同礼相待呢?这是"以人为本"吗?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了退还文革中被挤占的私人住房问题,并且提到经租房问题中"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我们再来看几条消息:

2001年,由于南方的华侨要求归还私人房产的声音非常强烈,当地政府在请示国务院之后,开始认真落实。目前广东、厦门、福建、海南等地均已把经租房归还给了华侨,已拆了的便赔钱。

广州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的文件规定:凡是房屋代管和经租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港澳同胞身份的,只要房主或者代理人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件和房契,房屋产权全部发还给业主。

广州市海珠区、越秀区国土和房屋管理局的文件还规定:无论华侨还是国内业主,只要能提供有效证件,都可以发还经租房产权。

改革开放以后,海外的知名华人,国民党的高级军官、将领,他们如果原来有房子成为经租房,由国家代为出租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落实政策的。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在人大常委会议上表示全国清退了四千万平方米的华侨私房(简称乔产房)。

考虑到招商引资的任务,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开始对原私人被经租的房产进行退还在政策上现在开口子开的包括华侨、国民党军队人员、少数民族、所谓的有特殊贡献者。

他们的财产是私人财产,普通民众的财产就是中共政府的?

他们是人,普通民众就不是人吗?

"以人为本"在"经租房"问题上,难道是"以对中共政府有用之人为本"的吗?
人民果真没用吗?看看历史上,欺负人民的,有谁有过好下场?

那么,在"经租房"问题上,政府到底应该怎么做呢?

中国新民党认为,个人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基础。而保护私有财产是政府的目的。议会主权、政治自由主义和分权原则全都为这一目的服务的。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次修订版都强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根本原因。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上的自由经济与宪政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财产权为宪政提供了一个最为牢固的基础。

宪政在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它必须建立在公民个体的独立之上,为每一个个体提供平等的保护;而财产权成就了公民的个体独立,并构成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并进而构成整个人权的基础。

财产权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属于个人物品的支配权,它意味着一个可以由主体自行决定的范围。这一方面为主体提供了自由--一个人的财产有了保障,他的基本自由就有了保障;另一方面也为自由界定了的空间范围--这个范围是个体独立的界限。一定的财产是生命的物质基础,因此,一个人的财产有了保障,则他的生命也就有了保障。

因此,政府对财产权的保护,还充分体现了宪政对人性的尊重和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同时,财产权还是公民实现其他一切自由与权利的主要工具。

人的精神存在固然重要,但它必须以一定物质形式作为其依托。

当时的中共政府对待"经租房"问题的失误,其实就在于缺乏我和中国新民党的上述思想所造成的。当时的中共政府认为"人的思想"的改造,就是去掉人对物质财产的迷恋,这是反科学的。

以上说的是"以人为本",下面我和两位领袖谈谈"执政为民"的问题。

执政,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为己,一是为民。

为己执政的,那是专制统治。为民执政的,必然是民主制度。当然,也有专制集权打出"执政为民"的口号的,但是很快就被人民发现其实是用华美的衣裳包裹着一颗肮脏的心。

那么为什么只有民主制度,才可以真正实现"执政为民"呢?

因为,民主制度的多党竞选,其实就是人民在选一个可以在现阶段代表大多数民意的政党。这样选出来的执政党,必然"执政为民",而且也必须"执政为民",因为,人民的选票决定了这个执政党是否还能继续执政下去。为了监督执政党对人民的服务,人民还用手里的选票,票决出了宪法。于是,一切政策都必须在这个宪法之下,这就叫宪政。

宪政即限政,它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而财产权为公民个体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权力限制和干预的领域,为公民个体制约政府权力提供了最有效的手段。

公民没有了私人财产,就沦为了政府的奴隶。所以,财产权成为了对抗政府权力恣意的最坚固的屏障。18世纪英国的皮特首相曾这样强调财产权的重要性: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王权:"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正是财产权的这种制度装置,促进了宪政在民主国家的兴起。

但是,要使财产权从纸上的规定变成现实的保障,还必须籍由以下三方面的津梁:

第一、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将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行为确定为无效并予以排除,最终使宪法的规定能够在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那里得到贯彻。从"经租房"问题来看,中国就是因为没有建立起一个违宪审查制度才使得中共政府凌驾于宪法之上。

第二、推进宪法的司法化。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和状态。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几乎一直被排除在司法适用之外。这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在普通法律法规未对宪法有关规定具体化或者普通法律法规违宪情况下,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若遭侵害将无法通过法院得到救济。英国有句谚语是,"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为使财产权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须使宪法在法院得到完全、全面地适用。任何法律的制定,其最终的指向都是法院,宪法也不例外。就宪法的司法化而言,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特别是建立宪法诉愿制度,以保证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在没有其他法律依据时直接依宪法条文提起宪法之诉。

中国新民党认为,必须在中国建立宪法法院,来杜绝政府用强奸宪法的方式来强奸民意。

第三,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就是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核心是要确立程序本位观念,赋予程序以独立的价值。这对财产权的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主要针对政府,用以排除政府随意剥夺、恣意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你要剥夺我的财产权,必须依据事先确定的、公正的法律程序。只要你的程序不合法,你的行为就会被宣布无效;而不管你的动机是多么高尚,目的是多么合理!

现在"经租房"也是这个情况,所有经租房维权人士手里都有当年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或经租协议,同时也未经过任何合法的手续变更这样的证明和协议,而中共政府却说,经租房在文革开始那年(1966年)就算是国家的了,这怎么能让人不感到愤怒呢?

综上所述,我认为,"经租房"问题的解决惟有取消现在实行的"经租房国有"的政策,确认"经租房"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然后积极进行"还房于民"的工作。

由于目前之"经租房"的存在状况分为三种情况,所以"还房于民"工作也有三个途径:

一、原房屋完好可住,且政府还需要继续租用的,政府应该补足从暂停发放"定租"("经租费")之日至今的房租。房租按2008年市价为依据进行测算。

二、原房屋完好可住,且政府不需要继续租用的,应该立即退回,并补足从暂停发放"定租"("经租费")之日至今的房租。

三、原房屋无法修缮不能住人,或原房屋已经坍塌或被拆迁,应该就近退给"经租房"业主原面积的房屋,并按2008年市价测算支付拆迁补偿费。

胡锦涛主席、家宝总理,以上只是我的一些粗浅的法律认识,如果两位领袖认为我说的在理,认为我说的是民意,认为我是忧国忧民的肺腑之言的话,请两位领袖思忖定夺。如有用的上我的话,我将全力协助两位领袖和贵党一切爱国亲民之才俊,为国效力。

在我向两位领袖介绍了我对"经租房"问题的法律问题后,我想借此机会,与两位领袖探讨一下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问题。

我于去年底被中国广大维权群众推选出任中国新民党代理主席,并起草了中国新民党章程,想来两位领袖都阅读过了。我想,两位领袖与我的心,与人民的心是相通的。

明眼人读过中国新民党章程的都知道,中国新民党提出的"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政体"其实就是"民主社会主义"。中国新民党,其实就是中国的"社会民主党"。

马克思、恩格斯青年时代是共产主义者,而晚年是民主社会主义者。他们解散共产主义同盟后,并没有成立过共产党,相反,他们建立的是社会民主党。"共产主义"是马克思、恩格斯晚年抛弃了的口号。

列宁与第二国际的争论,第二国际是正确的。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问题上,考茨基、卢森堡、普列汉诺夫对列宁的批评是中肯的。第二国际所属政党,百年来坚持马克思学说的正确方面,通过多党竞选、议会斗争、群众维权,走改良主义道路,从而促使了社会的进步,在消灭三大差别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欧洲民主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正统!

我用12年时间阅读大量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我认为,马克思一生只写过两本书,一本是让人贫困的书,一本是让人富裕的书。他们先写了让人穷的书,后写了让人富的书。前者叫"阶级斗争理论",后者叫"社会民主思想"。

不幸的是,我们可爱的中国,选取了一本"让人穷的书",而欧洲多党万幸选择了"让人富的书"。每晚睡觉我一想到这个问题就无法入眠,揪心裂肺之痛难以言表。

所以,我才在2007年11月给胡锦涛主席上书探讨"什么叫社会主义"、"什么叫社会主义民主",并把这个理论重新命名为"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理论。

中国新民党与中国共产党的初衷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一切来自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但是中国新民党和中国共产党在由这个初衷出发的手段和途径不一样。中国新民党提倡人民组党、多党竞选、走向全民福利;而中国共产党却认为可以一党带领人民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的愿望是好的,但是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参政议政)在监督制衡方面有先天的不足。因为,中国共产党人不都是如两位领袖这样光明磊落、无私奉献的!

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参政议政的政党制度,无法解决两个根本的制度问题,一是当中国共产党最高领袖出现类似"毛泽东思维"的人时,几千万中国共产党党员毫无制止之力。 "文革"的发生和肆虐,就是如此产生的。第二、执政资源垄断,各自为政,导致"政令不出中南海,民意不过长安街",对此两位领袖深有感触吧。

最后,我要和胡锦涛主席说几句话,请允许我称呼您为胡叔叔,因为您是我母亲在省泰中的高中同学校友。您和我母亲在同一片土地上成长,这是我们江苏人的骄傲。我曾经在国企、政府、法院工作,但最后选择了做学问的道路。学业未精,却又被人民群众推上了民间维权政治的道路,真是世事难测啊!

21世纪,中国正在全面转型,政治体制改革也被人民推到了紧迫的层面。中国共产党在21世纪如何应对历史变革,将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全世界现在都在高度关注着中国发生的一切事情,全世界都在高度关注着中国共产党的每一个进步。
就中国目前体制看,可以推动中国和平发生伟大的历史变革的人,只有一人,那就是胡叔叔您。

我曾在3年前,带着一书包马克思论民主社会主义的书籍和两包香烟坐在省泰中的门口,吸烟读书,想着您曾经在这个门口进进出出,以及我能通过各种渠道得到的所有关于您的思想,最后,在我快吸完两包烟里的最后一枝烟的时候,我再次翻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第八十一页,阅读马克思的一句话。马克思说: "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我想,如果马克思在天有灵,看到列宁、斯大林、毛泽东把恩格斯屏弃的"1848年的斗争方式"当作旗帜挥舞,从"左"面修正了马克思主义,看到列宁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帜要在小生产的经济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的时候,看到斯大林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帜专制独裁滥杀无辜的时候,看到毛泽东把祸国殃民的"文化大革命"说成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性的发展"的时候,马克思一定会气愤地说,"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当我揿灭手里的最后一根香烟的时候,我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必须走上正统马克思主义的道路,即民主社会主义道路。而在这一历史转折点上可以让中国人民永远感谢的,只有一个人,这就是胡锦涛先生。

胡叔叔您担任过中央党校的校长,您不仅是行政长官,您也是卓越的理论家,我上面说的关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您一定耳熟能详。

另外,我的同志、同行中国共产党人李锐先生和谢韬先生也著述甚丰,他们是国内民主社会主义理论的专家学者,我只不过是帮助他们做了他们理论的实践工作而已。

另外,我要告诫千百万中国新民党党员,最近在网络上快速流传着两幅照片。一幅照片的两边写着"立党为公款、执政为民膏",横批是"共产党万岁";另一幅照片的两边写的是"立党为正义,执政为民生",横批是"新民党万岁"。前者的照片是胡主席,后者的照片是我。

我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所有历史问题、以及腐败等体制问题,让胡锦涛主席承担是不公道的。胡锦涛主席的大名必将载入史册,但是绝对不是这样的界定。
我们拭目以待!

以上全部文字连同附件,请4000万"经租房"维权群众和中国新民党人在传播时,请一字不落地全文传播。切记!

郭泉,男,1968年5月8日生。原中国民盟盟员(2007年12月17日因提倡"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政体"被开除盟籍),现任中国新民党代主席。曾任国企干部、南京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秘书、法院干部、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研究生导师。

1996 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社会学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博士学位。1999年至2001年在南京师范大学做博士后研究。 2001年博士后出站之后,留校任教,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历任文学院研究生班主任、成人教育办公室主任,院长助理、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等职务,南京大屠杀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资料室资料员。

联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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