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先生
两位领袖好:
中共的十七大会议确立了"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本人从2007年11月14日起,先后就"科学发展"、"和谐社会"两个主要方面在国内、国际事务的思考和运用,向两位领袖写过五封公开信。
虽然两位领袖没有直接给我回信,但两位领袖以其他方式表达了对我长期研究的"全民福利条件下多党竞选的民主政体"、"企业一次性买断工龄问题"、"复转军人的社会安置问题"、"21世纪中日关系新思维"等问题的高度关注。
特别让我欣慰的是我关注的"中石油中石化一次性买断工龄问题"和"复转军人的社会安置问题"在发出公开信后一周内,国家有关部门均派出了调查人员深入了解情况。在此,我代表我长期效忠、服务的千百万"企业断友"、"复转军人"感谢两位领袖的体恤和帮助。
去年12月,全国千百万"一次性买断工龄职工"、"复转军人"、"失地农民"、"民族商人"组建中国新民党,并推选我为代理主席。中国新民党致力于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党民主竞选道路","提倡人民有权组党并竞选,努力建设全民福利条件下多党竞选的政治体制"。中国新民党的宗旨是"祖国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消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专制制度"。
民主党,就是主张让人民当家作主的党。中国新民党就是这样一个爱国亲民的民主党。今天,我代表中国新民党接受全国"经租房"维权群众的委托,向两位领袖致信,要求彻底解决文革思维下的"经租房"问题。
"经租房" 维权群体是我长期关注、研究并积极协助的另一个人数更为庞大(初步统计是4000万)的维权群体。现将我这几年来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调查报告和对策研究,向两位领袖作一个汇报,并从社会和谐、人民幸福这一根本出发点出发,在以下六个方面,实事求是地提出我的策论。
一、什么叫"经租房"
二、什么叫"社会主义改造"
三、在"经租房"问题上"文革"还没有结束
四、为什么到21世纪了还要执行"文革"的罪恶政策
五、法律和政策之间,究竟谁该听谁的?
六、什么叫"以人为本"、什么叫"执政为民"?
执政党对人民而言,就是人民用手里的选票从很多要求执政的政党里选出来为人民服务的公仆。
这个公仆之所以被人民选择出来,是因为这个政党的方针政策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和条件下,可以作大多数国民的代言人。
人民需要的是一个稳定的、和谐的社会环境,以及人民幸福指数不断提升的经济、民主生活。这样的一个生存状态的必需条件是: 公平、信用、积累财富的延续性。
所以,任何一个政党都必须在这个层面进行比拼。政党竞选,其实就是各政党竞相取悦于民的一个承诺过程。人民评判各政党的承诺及其兑现的可能性,最后用手里的选票选择出一个最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政党来做公仆。
被人民选出来执政的政党的执政期间,其实就是对竞选承诺的兑现过程。一届任期结束,任期内无论兑现的好坏,都必须接受新一轮的人民选择。人民手里的选票,才是使得人民当 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任何政党都必须屈服于人民手里的选票。
但是,中国人民在中国看到了太多的人民屈服于执政党的事情,人民毫无办法,只能用怨毒的话语和目光诅咒。我每天在街上、在出租车里,在网络上满目所视、充耳皆闻的都是这样的同一个诅咒。
电视剧《裴家大院》的剧终挖出了祖宗的镇宅之宝--传说中的"金银财宝",打开一看,裴大爷连声赞叹道:"裴家老祖宗有高人啊!"原来所谓的"金银财宝"就是一块上面刻着大红的八个字的普通石头:家無孝子、片瓦無存。
现在,我长期关注、研究并积极协助的全国4000万人的"经租房"维权群体中,有些也已是片瓦無存。但是,造成他们"片瓦無存"的原因,并不是"家無孝子",而是不"以人为本"的专制政策。
一、什么叫"经租房"
1949年,共产党的军队彻底打败了中华民国的政府军,从而颠覆了中华民国。当时,由于共产党长期是一个革命党,1949年前根本没有参与过国家的国民基础建设,所以,当共产党的行政人员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大批进驻城市后,城市住房十分紧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动员私有空房出租的问题的决定》(1954年4月27日市府第十二次联合办公)。内容如下:(1)召开房主座谈会只是讲解政策进行动员,愿否出租以及租给谁,由房主自己考虑并选择,房管局不予介绍房客;(2)对每个房主召开座谈会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时间不要过长,并派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主持。
到了1956年,中共政府已经完全无法解决住房短缺这一非常现实的社会问题了。
为了缓解这一矛盾,1956年5月18日,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了一份名为《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文件,提出对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理由是:一、私房比例过大;二、不少城市居民住房困难;三、租金混乱、欠租情况多;四、二房东(房屋中介)多,从而得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矛盾日益尖锐"的极左结论,因此决定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这份文件说,经租房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其设定的改造形式是: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超过一定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再跟房主分享房租。
此文件出台后,全国各地都制定了经租房地方规范。比如北京在1958年6月4日出台了《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纳入改造起点为:出租房屋够15间或总面积达225平米以上者一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之列。但由于 "改造"没有对如何赎买及一定时期为多长做出具体规定,也就没有触及到房地产所有权变更。房主按月可领取房租20%~40%的租金,同时留有一定面积的自住房屋。
中共政府动员全社会力量,希望全国有多余房屋的城市居民将自家超过自家使用面积的房屋拿出来替政府排忧解难,并出台了强制性规定,例如:1958年2月 25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其中的第十八条规定:"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各城市在确定"改造起点"(自家使用面积)的标准也不一样,例如北京是225平方米,而其他大城市为150平方米、中小城市、小城镇为100平方米。中共政府在广播报纸等媒体上进行了广泛动员。全国各地广大的爱国居民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纷纷将超过自己使用面积的多余的房产拿出来替政府解决困难。
1958年,为了加强对这些房屋的管理,政府提出的由国家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租金,统一经营出租管理,定为统一国家私人经租房产。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超越"改造起点"(自家使用面积)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
私房主与国家签定的是不定期的房屋经营租赁合同,仅仅就是经租,而并没有什么其它含义,也不涉及到产权变更。所以当时有多余房产的全国城市爱国居民纷纷响应了政府的号召,为政府解决困难而出力。
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全国各城市大量不足改造面积或未出租空关房、代管房,甚至连自住房全部被纳入改造。当时,有的房屋业主,被强行挤占腾让或责令搬家,有的赴外学习支援工作或抗美援朝,而"保(建)国家,失小家"。无人看房者,遭破门而入连同家具纳入改造。最终家小只有栖身之地或赶出家门,至今漂泊租房为生,背井离乡者,沦落到有家无处归之境地。由于私房改造,很多普通的城镇居民失去生活来源,无法聊生。
那是一个闭嘴屈从者可全身而退,逆我者将人身灾难恶梦终身的"尖锐的两条道路斗争"的火红年代。
当时我国城市私房比例很高,如北京私有房产占总房源的53%;上海占66%;苏州占86%;全国被经租的房屋达1亿多平方米,涉及62.41万户。北京经租房共有24万间,380万平米,占当时北京住房总数的40%左右,涉及6千户左右。在解放初期,政府曾动员把多余的房屋拿出来出租,不少人有过顾虑,许多地方政府便给房主做工作,让他们放心不会剥夺他们的财产。于是响应者越来越多,结果1958年许多城市的大部分私有房屋被纳入经租范围。【注:这只是 1958年的统计。不包括1966年文革红卫兵抢夺的大量的经租房,经租房维权人士称之为"文革产"。】
1958年始,政府接管经租时,与产权人签订有"经营租赁契约"(现仍保存在房管局房屋档案中),而非买卖契约,且有关房地契证明仍在私人手中。这足以证明当时政府并未将经租房产收归公有。
随后,中共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例如:1961年对私房改造的政策性文件《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1963年《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关于对港澳同胞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等。
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由国务院批转)规定:"经租的办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这个文件并没有提到经租房的所有权发生变化。
但是,在9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在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964年6月19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时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6月19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收悉。现在答复如下:
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是否需要办理领取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如果广州市人委和房屋管理部门规定必须办理这种公证手续,则可以办理继承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对于公证费征收标准,请你院或广州市公证处与有关部门研究商定。此复。
这就是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8日)。这个批复现在也被很多人称为1964年9月1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
这个批复是极其违法的,而且最荒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用批复的方式将人民的财产收归国有,而根本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利益方面的听政会和双方谈判。所以,这个法律文书是完全的"霸王条款",是赤裸裸地对人民财产的剥夺。
到了1966年,不仅经租房的所有权被中共政府剥夺,文革爆发后,连经租房的定租也全部停发了。甚至,不少房主被从自己的自住房里轰了出去,使不少经租房主流离失所。
50年来,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一方面,中共政府非法不再发钱给经租房主并且把所有"经租房"全部收为国有,而另一方面,所有"经租房"的业主都继续持有"经租房"的产权证书。
这一状况,不可避免地为当今中国带来了大量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当今的执政党--中共来说,如何正确面对历史问题,如何为历史罪恶"埋单",这是检验执政党是否爱民亲民的唯一标准。
近十年来,全国"经租房"维权老人稍有文化者都写了文章要求政府退回"经租房"。但是他们知道写文章没有用。一些老人在临死前,手里都攥着50年代共产党政府颁发的《房产证》。他们临终前,最不能释怀的就是祖宗的家业他们没能保得住。于是,他们中的很多人,在生命的最后几年,拖着风烛残年的身躯,来回进京上访。他们都撑着一口气来争取自己的财产权。他们不屈不挠,他们被抓被关被打,但是他们坚定一条信念,那就是"一定要为祖宗的基业讨个公道"。很多长期吃米的南方的老人到北京上访,耗劲了钱财,开始倔强地啃起了北京的烧饼,吃不起菜,就咬榨菜和萝卜条。
尽管他们知道,他们会死在这条维权的路上,但是他们坚持为了祖宗的房产而奔走呼号。好在现在他们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孙组成全国联动的"经租房"维权群体接过了这一永不放弃的历史接力棒。
二、什么叫"社会主义改造"
建立一个受到法律限制,并最终对人民负责的公共权力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社会稳定和谐的根本保障。
但是,我们在第一节《什么叫"经租房"》的介绍里,根本看不到政府对人民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在那个时代对人民私有财产的剥夺时刻都在发生,一切都假以"社会主义改造"的名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国共产党认为财富私有的社会制度是不好的,于是,中共开始做起了"社会医生"。但是,中国共产党忘掉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所有的病人都希望大夫让自己变得健康起来,而不是让病人更羸弱或死亡。在私有房屋问题上,显然中共采取的是剥夺的方式,这种方式只能给人民带来痛苦和压抑。中共当时应该做的是发展经济,建设更多的房屋,养活更多的人,让所有的人都有幸福的家园,而不是"损有余,以补不足"。 好医生是不会这样做的。
唐名医孙思邈《千金方》里有一段话是介绍什么才是好医生的。他把好医生称为"大医精诚"。 孙思邈写道:" 凡大医治病,必先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蚩,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亦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吉凶,护惜身命。见彼苦恼,若己有之,深心凄怆,勿避崄巇、昼夜、寒暑、饥渴、疲劳,一心赴救,无作功夫形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含灵巨贼。"
执政也是如此!执政者,必须是苍生大医、天地公仆。任何属于"含灵巨贼"的执政者,都将被人民识破,任何来自强权的对人民财产的剥夺,都将在不远的将来受到人民的清算。
来自专制强权的剥夺,就如想要一只梨子,却砍倒整棵梨树,这是一种只知道结果而不懂得效益的制度,更何况任何历史的最终胜利者总是人民。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任何一个建立在对人民财产剥夺基础上的专制集权政党,都逃脱不了这一历史命运。
现在,到了对"经租房"这一特大私有财产剥夺罪行进行深刻反思和彻底清算的时候了。当年的第一代"经租房"业主已经去世大半,现在第二代、第三代都在期待着中共政府归还祖业。
中国古训有"祖宗基业,寸土必争;家無孝子、片瓦無存",请两位领袖能多想想中国人的传统美德。我们都是中国人,我们胸膛里跳动的是中国心!
中国人,这三个字,不是一个生理学或地理学概念,而是一个文化学概念。
既然在那个时代,一切对人民私有财产的剥夺都假以"社会主义改造"的名义,那么我现在来和两位领袖共同研究一下什么叫"社会主义改造"。
1952年底,毛泽东提出了中共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从总路线,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主义改造的三个对象是: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被统称为"三大改造",其中并没有城市"经租房"。
经租房的对象除了极少数占有大量的房地产业的公司、大资本家外,大部分都是城镇的普通劳动人民。
但是,1956年中共对城镇的普通劳动人民的私有房产也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就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了。
一个政策若以牺牲劳动人民利益,剥夺劳动人民财产为目的,这个政策必然是害国、害党、害民的政策。民为国之本,损害到民,岂由不损害到国?对经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讲就是这样的一个剥夺政策。
在农村,打土豪分田地,在当时还是能得到大多数人的理解的,但是,在城市里剥夺普通市民的私有房屋,在任何时代都是不得人心的。
中共对于私人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在"三大改造"完成后,鉴于国家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社会矛盾而展开的。中共政府不积极建设住房,却把目光盯到了城市普通市民的私有房屋上。例如,我查到了在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由国务院批转)中有"利用私房这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字样。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了!天下哪里会有这样的政府?自己不去创造财富,相反却剥夺黎民百姓呢?
中国的老百姓是最善良、最老实的,退一步海阔天空,就算只是"国家经租"(表现形式是由国家替房主进行统一租赁、统一维修、统一定价的国家经营租赁行为),人民也是能够理解的。这毕竟有房主与国家主管房屋的部门签订的"同意由国家经租的书面申请"为证,况且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
但是,谁会想到中共政府会在未来的几年里把人民自愿交给国家解决住房困难的"经租房"全部没收呢?而且还是用一个未经讨论、未经谈判的政策来剥夺的,这甚至在当时都是违法的。因为,变更财产所有权必须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
当时的人民为什么会对当时的中共政府这么麻痹呢?理由有三:
一是,中国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热爱;
二是,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所进行的"公私合营",是将工商业主私人占有的除"生活资料"外的"生产资料"的产权进行定价赎买。这个事情传达了一个"错误"的信息,即私有房屋是"生活资料",不是"生产资料",不会被"社会主义改造"。本来这个信息是正确的,但是,后来中共政府错误地把本是 "生活资料"的"私房"当成了"生产资料",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把人民的私有财产"改造"到了政府的口袋里。
三是,1957年6月毛泽东先生在一届全国人在第四次会议周恩来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初稿)上,在几处提到"社会主义改造"的前面都加写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九个字。(毛泽东的批示全文如下:在讲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等字为宜,以区别人的改造尚未完成。毛泽东)
鉴于以上三种情况,全国各地城市居民把私有房屋交给政府"经租"。
其实,在这一点上毛泽东是正确的。他认为"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对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改造",而不是生活资料。也就是说,毛泽东曾试图纠正对"城市私有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提法。
但是,从1956年1月18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到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由国务院批转),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8日),中共政府有关部门一直混淆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两个很重要的概念。
虽然1956年1月18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规定,"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但是1958年对私人出租房屋的改造,只是将"私人房产的使用权"进行了由国家统一经营的"征用"。即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统一经营管理、统一修缮维护、统一价格的国家经租行为。房契蓝图盖上了"国家经租"四个红字。1958年"国家经租行为"只是进行了"经营方式"的"社会主义改造"。物的所有权即房产权并没有转移。
但是,一切的罪恶从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份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开始了。这一文件其中有一句话,几十年来一直深深地刺痛着全体"经租房"维权人员的心,即"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逻辑中,开始经租时即已从原房主手中取得所有权,付给原房主的固定租金是国家给予其的补偿。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搞错了一个概念,即"所有制"不等于"所有权"。所有制是对一个国家、组织的经济制度而言的,例如中国是个社会主义所有制(公有制)的国家,但是不代表中国人民不可以拥有各自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所谓的"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并不一定意味着经租房所有权也应于经租开始后逐步(而非即时)发生转移。
那么,对"经租房"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应该是什么呢?这一改造,其实就应该是由国家来经营租赁,把房子收过来,由国家把它租出去,然后统一分配使用,国家来修理和维护。私有房主就签一个合同:我自愿把位于某地某地的房产交给国家经营,也就是委托给政府统一经营。然后政府负责修缮,安排租房子,60%- 80%的房租给政府,20%-40%的房租给经租房业主。这时,经租房业主就没有经营权了,只是财产的获利权(分享房租)。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份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里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必须加以纠正。
三、在"经租房"问题上"文革"还没有结束
中共政府从1949年以来,就不断地从"制定宪法"到"藐视宪法",最后发展到"践踏宪法",伴随着这个过程的是不绝于耳的苍生百姓的哭嚎哀恸。
只要我们研究同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政策,我们就会发现,中共的政策总是凌驾于宪法之上的。而且中共的政策变化之快让人觉得儿戏。
历史上,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宪法完全一致只在1949年正式执政前。
1949年8月11日的《人民日报》发表了《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一文中指出:"旧私有房屋来说,其所以不能和农村中的土地问题一样处理,是因为这两者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产生的这两者的剥削关系一般地是不相同的。......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和其他官僚资本以外的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地受到保护......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一、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于官僚资本的房产,在调查确实后必须加以接收;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判决,则加以没收,属于人民民主国家所有。 二、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 三、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四、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前的建国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其中第三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从上述两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此时的共产党政策和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关于私有财产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但是,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几年,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的第十、十一、十二条中,就分别规定了"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但是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所进行的"公私合营",是将工商业主私人占有的除"生活资料"外的"生产资料"的产权进行定价赎买。这一"赎买"政策,使得资本家丧失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只能获得少得可怜的"定息"。就是这个"定息"到1966年,也全部停止了。
中共政府还无视"1954年前后经政府审核后颁发的合法的房地产所有权证"这一根本事实,无视1954年颁布的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规定,于1956年5月18日,悍然出台了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将全国经租房业主推向苦难的深渊。以后不同历史年代对经租房政策的解释,也都违反了宪法中的私有财产保护规定。
1963年,四清运动爆发。四清运动是指1963年至1966年,中共中央在全国城乡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3年2月,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决定在农村开展以四清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5月,毛泽东在杭州召集有部分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大区书记参加的小型会议,制定出了《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 "前十条")。5月20日,中央把它作为指导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纲领性文件在党内传达。"前十条"对农村形势作了"左"的估计,认为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尖锐的阶级斗争情况,资本主义势力和封建势力正在对党猖狂进攻,要求重新组织革命的阶级队伍,把反革命气焰压下去。文件传达毛泽东的话说,如果不抓阶级斗争,少则几年、十几年,多则几十年,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全国性的反革命复辟,马列主义的党就一定会变成修正主义的党,变成法西斯党,整个中国就要改变颜色了。
1963年9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又讨论制定了《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后十条")。"后十条"贯彻 "前十条"的指导思想,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11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印发和宣传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问题的两个文件的通知》,规定将两个 "十条"印发全国农村每个支部,并在党内外宣读。此后,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在部分县、社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四清运动的内容,一开始在农村中是"清工分,清帐目,清仓库和清财物",后期在城乡中表现为"清思想,清政治,清组织和清经济"。四清运动对于解决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作风问题和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把多种性质的问题简单归结为阶级斗争或者是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致使不少基层干部遭到错误的处理和打击。
四清运动,实际上为"文革"的发动作了准备。
四清运动表现在"经租房"问题上的突出表现是: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务院1964年1月13日批转)
这个报告说:"目前,私房改造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为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
中共政府通过这个文件,把房产所有人合法维护私有财产的合法行为,定性为"私房改造中存在的尖锐的两条路线的斗争"。
从此,中国人民谁想要自己的私有房产,谁就是阶级敌人,就是"反攻倒算",就是"你死我活"的"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即"阶级斗争"。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在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964年6月19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时答复:"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从以上事件中,我们在看到公民私有财产被逐渐剥夺的过程中,根本看不到宪法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相反,我们只看到中共的政策在践踏宪法。
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就因为64年的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文件的宣布,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1966年文革爆发,又来了一个"消灭剥削"的制度,于是,所有社会主义改造的"定息"全部停止,人民不仅丧失了一切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最后连定息、定租都完全丧失了。
1966年文革开始。中国进入了剥夺一切私有财产的非正常状态。社会上的私有房地产一律被收归国有。没有任何法律程序,没有任何人敢于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辩护。
红卫兵"革命小将"贴出勒令状,让所有私房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上交房地产所有权证及房地契等材料,否则格杀勿论。从那时起,经租房主的私有财产所有权被剥夺,私有财产的证据被侵吞。当时"祖国山河一片红",没有一片瓦是私人的,许许多多的人家被抄,私人连自己住的房屋都要向政府交房租。
为了配合"红卫兵"小将的革命行动,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即《中发(1966)507号文》。文中这样说:"最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在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提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二)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
根据中发(1966)507号文精神,建设部国家房产管理局把对"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扩大到了"经租房"业主的头上。
建设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在(19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中对江苏省建设厅的答复批示如下:"我局接到东台县房管处电报一份,请示两个问题:(1)改造房主的定租是否暂停支付;(2)改造房主的定租如果暂停支付,少数改造户的生活困难问题如何解决,由民政部门按月补助还是由房产部门发给生活费用。现将他们的请示告你厅,请研究处理。我们意见: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后,对少数改造户的生活困难问题,最好与民政部门联系,由社会救济解决。"
该文件发布后,经租房主收取的定租随即被暂停支付,一直停到现在。
中国新民党认为,中国必须立即支付按现在货币价值兑现的全部"定租"和利息。
因为,从1966年的这两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经租房定租是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但是,时值今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也没有讨论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问题,就更别提"取消定租"了。
1976年,惨绝人寰、灭绝人性、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在全国人民的苦难声中和血泪控诉下终于结束了。
文革结束后,当时遗留的许多问题,经过30多年,基本得到解决,但仍然留有尾巴。
虽然,中国共产党否定文革,但是,中国共产党只对中共对公民进行的政治迫害进行了"平反",却对千百万人因为文革而家破人亡、死于非命的经济赔偿闭口不提。
在文革中被收归公有的原私人房产中并未全部返还,包括被经租的部分,迟迟未能得到解决。
更有甚者,文革结束到现在,中国政府还在执行文革对"经租房定租暂停支付" 的强盗政策。
文革后,中共为了其统治地位不因为文革而动摇,出台了落实私房政策,部分长期流离失所、沦为无房游民的经租房主得以回到房产所在地,收回自住房屋或部分自住房屋,但政府到今天没有归还被经租的那一部份私房,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定租"。
数以亿万平方米的"经租房"被政府捞进了口袋,每年数以百亿、千亿的"经租房租"全部算成了政府的GDP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在长达几十年的福利分房时代,我国各地都规定凡有私房者不得享受福利分房。解放半个世纪后,当绝大多数城市居民住房条件都大大改善时,经租房主及后代的住房条件却往往是最差的。
直到今天,由于经租房主与房管局之间没有发生过一分钱的买卖关系,所以它的的私产性质是勿庸质疑的。
那么,现在中国政府是如何在文革结束之后,仍然继续文革的思维和政策来剥夺全国广大"经租房"业主的大量私有财产的呢?
"经租房"即使是在文革也没有被确定为"国家所有",只是说"定租暂停支付",正式取消要等全国人大的最后决定。
经租房被宣布"归国家所有"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是在文革结束9年以后的1985年。非法侵害经租房产权的始作甬者是国家建设部,当时的名称叫"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国家建设部发文之前,没有一个与之同级或上级的党政文件宣布经租房"归国家所有",国家建设部堪称非法侵害经租房产权的始作甬者。
国家建设部通过三个政策性文件完成了对全国广大"经租房"业主的剥夺。
1982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现国家建设部)下发(82)445号文,文中提出"凡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可以宣布为国家所有"。
1985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现国家建设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人大至今也未作出取消"资本家定息"和取消"定租"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意见》里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这是中共政府建国以来首次如此明确宣布人民的私有财产"经租房"被国家剥夺,极大地侵害了广大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建设部(87)城房字575号文件又重复了这个说法。
最让人感到愤怒的是,建设部的这三份文件都援引了中发(66)507号文,即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建设部在其(85)87号文中提出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这真是在1985年落实了1966年"红卫兵"和"革命群众"的倡议。
建设部在其(85)87号文中,还提出未领取"定租"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而全国人大至今尚未确定改变经租房所有制的时期。
这些文件表明,"文化大革命"在"经租房"问题上还在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