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导指出,在新法实施"两税合一"公布之后,企业界特别关注优惠中最大的一块,即高新技术企业可享 15%的优惠税率,如果在"5+1"地区(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 ,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福利,也就是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的定期优惠。
据了解,相关外国投资者收益税赋的过渡政策、资本弱化规则中的债权/股权比率等问题,都会在春节后公布的办法中逐步明确。
新法规定的高新技术门槛明显提高。德勤税务合伙人张宝云认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一个核心的要求,是企业要拥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对相应知识产权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并且必须拥有其主体和核心部分。至于知识产权的来源,不一定要自己研发,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投资,或者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获得。
在新税法实施条例里,尚未明确的几项具体指标,张宝云表示,将分不同的企业规模和不同行业来确定。基本确定的标准是,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5%左右,高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为 60%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为10%。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处长何俊雄指出,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程序上,新办法将有严格的标准和严谨的程序,由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三大部门确定一套流程,在认定的同时,还要加强对资质的审查管理。
具体的做法是,"先拿资格,之后要通过考核,资格和考核结合"。所有的企业每年都有申请的机会,本年度未申请成央A不影响次年的申请,只要符合标准就可拿到资格,经过一次认证获得的资格有效期为 3年。而 3年中,每年年底要进行资质审核,如果都能通过审核, 3年后再给一个有效期 3年的资格。满 6年后,则要重新进行资格申请。
按照新税法,外国投资者从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利息、股息等所得,要缴纳 10%的所得税,而这部分收入完全免税,因而也备受关注。
何俊雄表示,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初步意见会有过渡优惠政策,旧的收益实行旧办法、新的收益实行新办法。具体而言,新法实施(2008年1月1日)以前产生的利润,仍然给予外国投资人免税待遇,但是这些应分配利润,"也不能无止境地留下来,利润越滚越多"。
而在反避税方面,除了即将公布的《关联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管理办法》之外,税务专家透露,新税法关于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第45条)、资本弱化规则(第46条)和一般反避税条款(第47条)的规定,都比较简单,有待财税部门公布更细化的文件来明确。其中最紧迫的是,明确资本弱化规则中的债权/股权比率。
何俊雄说,国税总局很快会发文明确这个标准,基本思路是以注册资本作为基数来确定债权/股权比率,同时会结合投资总额的情况。在实施条例制订过程中,曾初步规定过一个比例,按照不同行业,确定在5-20倍之间,其中对自有资本比例较低的金融企业适用20倍的债权/股权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