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洁来到二审法院参加开庭!
应省高院的要求2007年11月7日邮寄给法官的材料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程序、主体和内容的说明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首先我说明,本案件历经4年审理,04年7月份上诉到省高院,05年5月份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发回重审,原告不服一审法院仍然不公平的判决再次上诉,07年4月份省高院没有依法改判,第二次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再次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以这份狗屁不通的" 合同"(没有经过质证)再次做出对原告不公的判决。原告第三次上诉后,省院法官要求原告对这份所谓“合同”进行说明,这是一份被告和案外人的(与本财产案没有关系)的“合同”,尽管不解,我还是按照要求说明如下: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城市房屋实施拆迁必须首先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双方签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被拆迁人在约定期限内搬家腾出房屋后才可以实施房屋拆迁!由于涉案房屋不属于强制拆迁,所以应该按照以上程序进行!
我家的房屋是怎么被拆迁的呢?是由不具备拆迁资质的政府部门(市委市政府工程指挥部、建设局城市开发管理办公室)直接进行的违法拆迁!是在市政府进行所谓的“拆迁”工作的前期准备阶段,为了威吓其他被拆迁人而采取的极其野蛮的违法“拆迁”!即没有发布动迁公告,也没有公示评估价位,更没有和房主进行协商,以“市长工程”“政府拆迁”的名义蒙骗周边单位和群众,趁着房主家中无人,砸门撬锁,私闯民宅,哄抢财产,强盗式的“掠夺拆迁”!该事件发生在2001年的双鸭山市。
稍微懂得法律懂得常识的人都知道,即使在久远的封建社会,即使是朝廷下旨抄家,那么也应该派大量重要官员到现场进行登记造册进行物品清点(我想,那个时候如果有现代的摄录设备更会留下现场的影象证据),因为朝廷也防备执行抄家的人员营私舞弊,中饱私囊,利用职权便利贪赃枉法的!那么在现代的中国,一个小小的双鸭山市在所谓拆迁过程中,而且是有地方党政领导挂帅的指挥部直接指挥,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竟然乱哄哄地没有秩序没有程序搞所谓“拆迁”!而且现场没有监管,没有公证程序,更没有保留任何证据,就那么稀里糊涂地把合法公民的家给灭掉了……这样的情形只有强盗才做得出来,和火烧圆明园如出一辙!
当我得知消息赶回来的时候,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已经被彻底毁灭了,我看见的是一片废墟!案件发生后,我多方控告四处维权!其中艰辛迷茫与精神伤害无法言表!我到公安机关报案,都以“案发现场灭失”“政府拆迁你找政府解决”等理由进行推搪!我到市委市政府各个相关部门质问,要求恢复我家原状或者给出合理的说法!可是工作人员都闪烁其词,毫无进展!无奈,我们起诉到市中级法院,由于房屋产权登记的名字是姚东江,所以按照立案庭的建议,关于房屋拆迁的诉讼是以姚东江为原告进行诉讼的,我一直做姚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而提起关于家产索赔诉讼,我爱人是以房屋使用居住人身份做为原告的。在漫长的等待煎熬中,在精神极度压抑下,2004年5月份我爱人得了脑梗死,住进了医院,期间,好心的政府副市长王凤春几次送来2700元钱支援我们!我爱人一住就是一个半月,仅住院费就花了38000元。家事的糟糕境况迫使他提前出院,一边照顾孩子一边支持我继续维权……直到现在他的身体也没有康复!几年刻苦铭心的奔走呼号,不仅耗费了大量的经济,更使得家人身心遭受了严重创伤。可以这样地说,如果没有我们家比较殷实的条件,政府的强盗行为早就把一个家庭摧毁了……2004年的7月份,法院同时做出了两个判决:关于房产诉讼(59号判决),仅支持了姚东江22万多一点(按照被告提供的房照面积和评估价格),这个数额怎么能够使我买回700㎡面积的楼房呢?简直是欺人太甚!至于家产索赔之诉求不可思议地驳回(58号判决)……
望着两份不公平的判决,我欲哭无泪!考虑到家中的状况,我们决定家产之诉继续上诉,房产走申诉之路。2004年7月22日,我交给市委书记湛胜田秘书一封转交给湛书记的控告信后,踏上了去哈的列车到省高院递交了家产案件的上诉状和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材料。就在同一天,我跑完了省人大、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可是我的申诉得到的仅是一句空话:回去解决!如果双市能够解决我找省里干什么?无奈,当天下午我就踏上了北京的列车!到北京不久,市委湛书记就和我通了电话,告诉我回来一定解决,我只好怀着希望回到双鸭山。回双后接待我的是市委付秘书长李昌海,他说市委决定房产和家产一并解决,让我提个底数。我说,如果能够尽快一次解决,不能少于180万。他说,再低些!我表示,这已经让步了,我不想陷在这个事情里才委曲求全的!我说,反正我家产案已经上诉了,房产你不解决我就继续上告!就这样,我第二次返回北京,在我控告的过程中,市委湛书记给我打来电话说:“不是答应给你解决吗?你怎么又去了?而且去中纪委和中组部干什么?”我气愤地说:“我来告共产党的官员以拆迁名义私闯民宅哄抢家产,事后造假,毁尸灭迹!扰乱国法,迫害群众!我要公道!” 双鸭山市委武凤呈秘书长到北京找到我说专门接我回去,同时来北京的还有一男一女两个警察,大有强押我回去之意!武秘书长还算和善,他同情地对我说:“回去吧,你看上次书记已表态了,你就好好商量呗,怎么又来了?……你看你爱人有病,孩子又小,都需要你照顾,你得多方考虑啊!这样,先从房款中拿出2万给你回去过个国庆和八月节吧,节后上班马上给你落实,房子按照一类地区补偿标准给付!”于是,2004年9月下旬的一天我回到了双鸭山!
十一过后,市委主动找我研究处理我家的案子。可是令我们意外的是,市委态度又变了。李秘书长提出:1)由于家产案子你们已经上诉了,暂时不予考虑,以后按照法院的裁决执行。2)房产的案子执行判决,由于担心其他动迁户找后帐,不能按照一类地区标准补偿,可以把没照的面积适当补偿上。可以说,每次都没有我说话的权利,这哪里是协商解决呀?面对市委领导的强硬意志,不容我辩驳,也没有我讨价还价的份!李秘书长看见我气愤了,表示你可以不急于表态,回去商量好再决定!不久,他又电话通知我们去他办公室,说有情况跟我们说。到了他的办公室,他说,决定还得改一改:如果简单执行判决后,你如果不服不是还得申诉吗?双方按照动迁办监制的合同样本签个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吧,主体是指挥部和产权人姚东江。我说,如果姚东江不再同意来参与怎么办?他说,你可以让他委托你代签,不是一样吗?我说可以!但是,既然是签定房屋补偿安置协议,那么我700㎡的房子按照市场价格至少得给补80万。李说等跟市委领导研究后通知我。后来,我到办公室找他询问市领导研究结果时,他说,暂时顾不上你的事情,市委书记要换了,一般下任领导不管上任的事情,所以我劝你趁湛书记还没走,如果我是你,就赶快把房子钱拿走,差不多就签了算了。反正家产你上诉了,如果你房子这么拖着,家产案子再拖你几年,你拖得起吗?打个比方,你现在拿走30万,和你 10年后拿到100万相比,哪个合适?你说你爱人是个病号,孩子还小,你怎么拖得起啊?我这是以朋友角度设身处地的为你考虑,你以后即使再去北京告,不是还得回来解决吗?那时候领导都换了!你回去好好考虑考虑吧!
这段时间我考虑再三,我还是决定按照李秘书长的意见去签房子补偿协议!04年12月9日,李昌海打电话通知我说,合同已经做好,让我带着姚东江委托书去大地公司签字拿钱。因为提取现金,我爱人不放心,他非要陪我一起去。到了大地公司,我看见的合同虽然封面是动迁办统一监制《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但是里面内容却是强加给当事人的,而且他们标明了项目和金额,而且对方经办人都签完字了,只有落款处留给我签字的地方,根本没有我协商的余地!对于此合同我抗议:
一.他们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在后三项条款前塞进不伦不类的两条霸王条款,对方篡改了标准样本条款:“1。由于2001年4月动迁,甲、乙双方对补偿有异议,后经法院裁决(指59号判决),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达成协议。”--- ---欲掩盖违法拆迁的事实真相(事实上拆迁的时候根本没有通过产权人,何来异议?),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这样虚假的不公平的条款是强加给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应该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二.他们把合同之外的内容,把风马牛不相及的房屋使用人家产权利与房屋产权人的动迁补偿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企图偷梁换柱,限制第三方的权利,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三.“2。甲方对乙方(姚东江)一次性补偿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向甲方提出因甲方动迁造成其商业损失误工损失孳息损失精神伤害损失,室内物品票据债权丢失等其他一切损失……”虽然表面在限制乙方姚东江,其实起到了给姚与我争权利的暗示(尽管姚不具备这个权利),给我和姚之间制造了矛盾,是不道德的!但是这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内容恰恰证明了房屋内物品存在的事实!
四.“……甲方补偿乙方后,乙方不得有无理取闹、上访等任何行为。” 无理取闹居然写在合同里,多此一举!荒唐之极!上访是公民的权力,政府无权剥夺!
五.虽然合同第二项按照59号判决的数额又依据事实增加了对没有登记房屋面积的补偿,不仅没有按照省政府文件批准的一类地区补偿标准进行计算,反而以他们制定的三类地区补偿标准的二分之一和四分之一进行计算,483㎡楼房144㎡平房30㎡车库总共近700㎡房产(室内四层楼梯价值没给计算)补偿才不到 30万,天下哪里有这样的补偿价格?如果说他们的拆迁是暗夺,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明抢!
我怀着不解及愤怒的心情给李昌海打电话抗议,他说,这又不是针对你的,合同主体不是姚东江吗?以免你把房款拿走后他再来找麻烦!你不要管那些,只管签字拿钱便是了!我坚决不同意!我说,这是彻头彻尾的卖国条约!我就是代表姚东江我也不同意签字!一直僵持到中午,对方2个女的财务人员已经从银行提回了现金,摆在办公桌上,室内就剩下了我们四人,其中一财务人员说:市委某领导说,如果王洁不签字,陈凤军签也行!签完就拿钱走,我们也好交差吃饭去了!我爱人说他不是姚的代理人,对方说领导都同意了,你不要管了。于是我爱人对我说,反正我不是代理人,怎么签也没有效力,既然他们这样不懂法,我们就先把这部分房钱取走,活命要紧!于是我爱人在几份合同上写了“代理人陈凤军”,为了表明我对这份合同否认的态度,也为了否定我爱人代理人的身份,我又在他的名字上面写上了 “not”!为了表示对补偿数额的不满,我在收款凭据上也写上“not”!“not”是否定的意思!这个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他们做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会连这点知识都不具备吧?之后,我想保存一份“合同”时,对方说协议还没盖章呢,而且市领导也指示不许给乙方!由此可见政府也明白此“协议”见不得光的(什么逻辑?)。所以至今我没有“合同”原件。
以上就是合同签订的详细经过,既然省法院要求我把合同的来龙去脉说明一下,我就再次强调我的观点:“not”就“不同意”这个“合同”!
严格地说,这份东西即便称之为“合同”,也是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的主体既不是本案原告的我们,合同内容和性质也与本财产索赔案无关!而且,这个案子前后已经若干次质证审理,省院法官也说这个所谓“合同”与本案无关!同时,我们也在诉讼中多次向省高院对59号房产判决和这份狗屁不通的“合同”进行了申诉和说明!案卷中都有记载。那么双鸭山市中级法院在省高院第二次发回重新审的第三次审理中,对这份所谓合同也没有进行质证,而被告每一次答辩仍然是 2003年的双民初字第58号判决书中的答辩内容!那么双鸭山市法院是怎么样领会省高院的裁决的呢?他们以没有经过质证的法院所谓“调取”的证人证言做为证据,指鹿为马!颠倒黑白!而且明明是与被拆迁人姚东江“签定”的合同(而且是没有姚东江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无效合同),竟然以此为借口(明明合同乙方是姚东江,却错误认定是与陈凤军签定)继续驳回我们的诉求!(2007)双民初字第19号判决书就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是非颠倒,歪曲事实,荒唐之极!
双鸭山市政府对我家实施的“拆迁”,纯粹是“先奸后杀,毁房灭迹”!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如今《物权法》已经实施,请省法院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物权,以法律的精神还我公道!对一个人的不公是对天下人的不公!为了公平公正,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我坚信法律是严肃而公正的!怀着对法律的崇尚我将勇往直前!
王洁:13664541059
我曾经有一个健全而温馨的殷实家庭,实事求是地说,我们的后半生都不会因为经济问题而担心!我爱人曾经是市政协委员,96年赞助过10个贫困儿童,我们没有做过寐良心的事情!我们与人为善,悉心经营着我们的生意---东北垦区的一个小型农场和深圳的一家东北大米批零公司!我们在当地曾经是市委(内参)树立的 "开辟农业产业"的先进典型!
可是,2001年我们还在外地做生意的时候,当地政府(政府领导大多更换)为了拿我这个"厉害"的人家下手,杀鸡吓猴,威吓其他动迁户!我家700平米的房产被"拆迁名义,私闯民宅!哄抢财产!夷为平地!"当我们得知消息赶回去讨要说法的时候,政府指挥部(由市政府各个委办局和公检法机关组成,总指挥是市长)干预和"指导"法院千方百计庇护违法犯罪行为!他们勾结一些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歪曲事实,指鹿为马,为了推卸罪责,硬是往死里整我们!我几次去北京上告,他们几次派公安人员到北京软硬兼施,往回截我.我被迫走诉讼程序,他们又从市中级法院省高法,上串下跳!致使我的案子从2002年起诉到现在的6 年时间里,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上诉----再发回---再上诉!市中院三次不公判决,省高院两次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发回责成重新审判!现在我还在上诉!可是面对这样的"流氓政府无赖法院"我能怎么办?!这样恶性循环的后果就是拖垮我们,迫害我们!直至我们丧失反抗能力,束手就擒!!
为了真理,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权利,我们早已经放弃了所有的生意,全身心地跟"流氓政府、无赖法院"进行不屈不挠的坚强斗争!由于身心遭受强烈打击,,我爱人得了脑血栓,失去了工作和维权能力!而我也是心力憔悴,面对两个上学的孩子,面对我们今后的生活道路,我真的不知道如何是好了!
请好心的人们帮助我,我现在也无以为报,只能祝好人一生平安!!
受害人: 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