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7-06-08 00:14:42作者:
曾经震惊大连上下乃至全国的特大房产诈骗案——“梁红案”,在“沉寂”了近三年之后,最近再一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5月28日,数十名“梁红案”受害者来到大连市政府信访办,就该案善后事宜要“说法”,在过去数年中,他们从未停止过为此维权。
2003年2月,“梁红案”主谋梁红被大连警方刑事拘留,一个疯狂诈骗30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7000多万元的“全国房地产业第一合同诈骗案”由此浮出水面。2004年10月,梁红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40万元人民币。
三年来,“梁红案”的阴影仍未散去,围绕着此案善后事宜的利益各方矛盾日趋激烈。5月末,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赴大连,对“梁红案”相关当事方进行了采访。
“空中楼阁”引出惊天大案
“我没有被骗!”面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周连富仍然显得十分执拗。
“我买这个房子是善意取得的,即使有错,也不是我的错。”5月27日,周连富——这位“梁红案”的受害者向记者述说了他买房的详细经过,他说,“我的产权证不是骗来的!”干了一辈子的公安,无论如何,他都无法将自己大半生付出换来的房子与“赃物”联系在一起。
在一份长达781页的刑事判决书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认定梁红犯合同诈骗罪及贷款诈骗罪。大连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梁红(主犯)等在代理销售大连市香二街、同香山庄以及莲花山庄三个楼盘过程中,伙同孙吉侃(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工作人员,另案处理)预谋后,指使手下员工伪造印章,并对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公司3个(银行除外),被害人336人,诈骗数额高达7000多万元。
梁红在这一诈骗案中,除采取一房多卖(最多时,一套房子卖给了13人)以外,同时骗取银行贷款以弥补低价销售房屋的亏空,先后有20多家银行与此案有牵连。也就是说,梁红与上述被诈骗人签订的合同全是虚假合同,这些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则如同“空中楼阁”。
2007年3月初,大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在发给周连富的《房屋权属注销登记通知》中称,他持有的证号为2001110184的《房屋所有权证》被注销。到这时周连富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梁红出事以后,陈女士去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查询,结果令她大吃一惊:她在香二街购买的房屋,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备案的购房者竟然不是自己,而是一个叫做李国义的人。
程女士也是香二街的住户,当初,程女士通过梁红在香二街买房子时花了18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梁红案发以后,程女士被告之她在银行贷了19万元款,而程女士却一直被蒙在鼓里。
其实,周连富等人在“梁红案”中还算是幸运的,因为他们现在至少还有房住,而另一部分花上数十万元买房的业主,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名下”的房子而无家可归。
受害者普遍质疑:房产系赃物
今年三四月间,一些受害者相继收到通知,通知的内容基本相似:注销这些受害者从梁红手中购买的房屋产权;认定相关房屋系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并依法处理;按照49.31%的比例返还购房款。如果要房子,受害者需按2003年的价格评估后重新购买。
由于很多受害者都是在2000年、2001年买的房子,房子都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升值。同时,上述通知还责成这些受害者限期与开发商联系,商谈解决善后事宜,否则,将被诉上法庭。因此,大连市公安局梁红案件专案组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上述善后方案遭到了受害者的普遍质疑。
“我干了一辈子的预审,没有遇到过这么干的,把所有购房者都弄成被害人。”周连富说。
周连富算了一笔账,他2000年在香二街购买的房子面积近100平方米,单价2100元,总房款近21万,如果按照大连市公安局梁红案件专案组确定的善后处理方案,只能返还他9万多块钱,如果要想重新得到这套房子,按2003年的价格,房价每平方米已经上涨了500元,这样一经过重新卖买,他将至少损失十五六万元。
周连富说,他所在的单位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曾分给他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为了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他把单位分给他的那套房子卖了,得到11万元全都投入到了购买香二街的房子上。如此一来,自己“多年的积蓄,一下子连老本都没了。”
他当初虽然也是通过梁红买的房,但他并不认为自己的房子是所谓“赃物”。“我当初买房子时没有觉得不正常,一切都是按合同和正常程序进行的。”周连富回忆说,他当初买房时到香二街梁红卖房子的售楼处看过,相关资质都在墙上挂着,‘五证’齐全,梁红是开发商聘任的经理,一切看起来都合理合法,在这种情况下才和梁红签订了协议。
“合同诈骗主要看四个要件。”周连富说,有没有虚构单位或冒充主体身份,梁红是开发商聘任的销售经理,其主体身份合法,同时,梁红具备销售香二街商品房的资质,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未携款潜逃。他说,他不是为“梁红案”翻案,而是对善后处理有意见。梁红案件专案组不应不分青红皂白,搞一刀切。
“梁红案”受害者曾多次到大连市、辽宁省等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但是至今没有令他们满意的答复。5月28日,听说大连市政府某位领导要亲自接待他们,一批“梁红案”受害者去了大连市政府信访办,但这位领导最终并没有出现,他们也没有得到一个答复。
#p#
公安部门三缄其口
“梁红案”错综复杂,其中许多内幕一直是受害者乃至外界关注的问题。
比如,购房者善意取得的房子算不算赃物,是否存在“买赃”?“梁红案”审结之后,追赃工作一直在继续,迄今到底追回多少赃款?有关部门制定的49.31%的“返赃”是否合理?开发商与梁红之间有没有勾结?作为当事方的政府房管部门该不该承担责任?等等。
“梁红会骗这么多人,我想都没有想到。” 5月28日下午,香二街开发商天虹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作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承认,当初香二街的房子确实不太好卖,与合作有关的事情是梁红主动找他谈的。黄当时见梁是日光装饰工程公司法人代表,对她另眼相看。
值得一提的是,在梁红给香二街购房者的名片上,梁红的身份赫然是天虹公司总经理,她对购房者声称自己负责香二街的房屋销售工作,但在庭审中出示的一份委托书显示,黄梁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关系。
“看来像是委托,其实不是,她只是起个中介作用。”黄说,按照他和梁红之间的约定,凡是涉及开票、签订合同等方面事宜都以天虹公司名义操作,梁红只是从中提取1.5%的佣金。黄作升对记者表示,直到2002年末,也就是梁红被捕两个月前,他才发现不对,因为“有几套房子卖了,钱没交来。”
黄对记者说,梁红听说他起诉她了,还找他吵了起来,在这之前,他没有发现梁红行骗的任何蛛丝马迹,更没有发觉她私刻天虹公司及他本人印章的事。
东窗事发后,法院扣押了天虹工业园区土地一块(梁红实际投入129万元)。知情人士则向记者透露,莲花山庄开发商焉海曾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合作开发一25层商住两用楼盘,而且该工程就在沙河口区分局大院内。该知情人士表示,焉海急于想卖掉莲花山庄的房子就是为该工程酬款,梁红以代理销售该项目为手段大肆诈骗也是为了投资该工程。梁红案发后,2006年11月,原沙河口区分局一位副局长被双规。
5月28日上午,记者就“梁红案”赃款追缴以及“按49.31%返还赃款”等受害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找到沙河口区分局经侦大队主办“梁红案”的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同时也是大连市梁红案件专案组负责人之一),但这位负责同志表示不能就此擅自发表任何意见。他告诉记者,要采访“梁红案”必须征得分局政治处同意,由分局政治处安排才能接受采访。记者随即来到该分局政治处,一位王姓负责同志告诉记者,由于事关重大,该分局政治处无法满足记者的采访请求,他建议记者去找大连市公安局宣传处。
当天,在大连市公安局宣传处,工作人员听说记者特地前来采访“梁红案”,随即表示该处负责人不在,不予配合。
这位工作人员同时告诉记者,该处不能给记者安排采访,也不能就“梁红案”发表任何意见。“上周(辽宁)省公安厅刚开了一次电视电话会议,凡是涉案涉警的案件一律不准安排采访报道。”这位工作人员还说,记者来自中央媒体,到地方公安机关采访必须经公安部同意,持公安部的采访介绍信他们才能接待。记者要求对方拿出载有上述规定的文件,但该处没有提供。
众多接受记者采访的受害者一致认为,梁红一案早已结案,“大连市公安局梁红案件专案组”的历史使命早已结束,专案组不应再插手干预善后处理工作,因此建议由市政府牵头成立“梁红案件善后处理工作组”,由法律和政策水平较高、思想作风正派、善于体察民情,能依法处理善后工作的人员担任。
由于当地公安部门拒绝表态和正面接受采访,许多问题至今仍然是一个谜。
谁对“梁红案”负责?
2002年,梁红利用开发商焉海提供的“五证”不全的房子,竟也能神奇地办出房产证来。大连市某房产局下属一房地产经营公司从梁红处就买了60多套房子,低进高出,从中牟利。作为专业房地产公司,梁红的房子是否合法,是否允许销售他们是再清楚不过的,如此专业的房地产公司都可以在梁红处大量购房,这给老百姓以严重误导。
梁红案发生以后,除了相关违法人员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外,据记者了解,没有任何一个部门主动出来承担责任。
一位被牵涉进梁红案的购房者说,如果大连房地产交易所不给他假合同备案,他是不会上当的,因为道理很简单,只有交易所把大印给盖上,他才会交钱。香二街的购房者李玉清则一再强调说她没被骗。“如果被骗,是大连房地产交易所和发证中心被骗,是它们导致了我损失。”李玉清也认为,假合同能办出真证才是梁红能成功诈骗上百购房者的根源所在。
另有相似遭遇的购房者则指出,众所周知,梁红诈骗案给诸多方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可是有关部门却把造成这些损失的责任强加给住户,经济损失全部由住户来承担,这未免太不公平。
“梁红案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不是我们把关引起的问题,还是梁红诈骗的问题,这个公安机关有专案组,而且司法已经判完了,这个案子的事,我讲不太清楚,请你上专案组或者法院去了解。”5月28日,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而对于该所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把关和监管的责任,这位负责人一直避而不谈。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这位满姓负责人才说:“我不回答你这个问题。”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他是在梁红案之后才到这个单位的,对于登记备案有没有问题,他同样强调应由公安机关和法院来判定。
记者问,为什么会发生一房多卖的情况,这位负责人则回答:“我不清楚。”最后,谈到注销产权证这一问题,他说:“注销产权证不是我这个单位的事,为什么注销房产证,是公安机关给大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发的函,这是他们的事。”
当天,在大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该中心办公室葛主任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葛主任告诉记者,发证中心主要是负责后期的房产证发放工作,当然,发证中心也要对申请房产证的资料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主要是对要件进行审查,但问题的关键是前期交易所的备案环节,这个环节如果严格按照要求做,一般不会出什么问题。
在梁红案中,发证中心给购房者发放了房屋产权证,同时发证中心后来又注销了部分产权证,后者被梁红案受害者认为是推卸责任的一种表现。对此,葛并不回避发证中心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说不好,也不能一点责任没有。”葛说,发证中心是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运作,如果工作中确实出现了错误,应按这个办法来纠正。
不过,葛同时谈到,梁红的诈骗手段其实也有很多漏洞。“从法院判决书上就能看出来,一套房子值多少钱,有的十万八万就能拿,这可能吗?有的合同上是四五十万,但实际交的钱与发票、合同都不符。”在葛看来,贪图便宜也许才是一部分老百姓轻易上当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3年2月,“梁红案”主谋梁红被大连警方刑事拘留,一个疯狂诈骗30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7000多万元的“全国房地产业第一合同诈骗案”由此浮出水面。2004年10月,梁红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40万元人民币。
三年来,“梁红案”的阴影仍未散去,围绕着此案善后事宜的利益各方矛盾日趋激烈。5月末,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赴大连,对“梁红案”相关当事方进行了采访。
“空中楼阁”引出惊天大案
“我没有被骗!”面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周连富仍然显得十分执拗。
“我买这个房子是善意取得的,即使有错,也不是我的错。”5月27日,周连富——这位“梁红案”的受害者向记者述说了他买房的详细经过,他说,“我的产权证不是骗来的!”干了一辈子的公安,无论如何,他都无法将自己大半生付出换来的房子与“赃物”联系在一起。
在一份长达781页的刑事判决书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认定梁红犯合同诈骗罪及贷款诈骗罪。大连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梁红(主犯)等在代理销售大连市香二街、同香山庄以及莲花山庄三个楼盘过程中,伙同孙吉侃(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工作人员,另案处理)预谋后,指使手下员工伪造印章,并对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公司3个(银行除外),被害人336人,诈骗数额高达7000多万元。
梁红在这一诈骗案中,除采取一房多卖(最多时,一套房子卖给了13人)以外,同时骗取银行贷款以弥补低价销售房屋的亏空,先后有20多家银行与此案有牵连。也就是说,梁红与上述被诈骗人签订的合同全是虚假合同,这些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则如同“空中楼阁”。
2007年3月初,大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在发给周连富的《房屋权属注销登记通知》中称,他持有的证号为2001110184的《房屋所有权证》被注销。到这时周连富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梁红出事以后,陈女士去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查询,结果令她大吃一惊:她在香二街购买的房屋,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备案的购房者竟然不是自己,而是一个叫做李国义的人。
程女士也是香二街的住户,当初,程女士通过梁红在香二街买房子时花了18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梁红案发以后,程女士被告之她在银行贷了19万元款,而程女士却一直被蒙在鼓里。
其实,周连富等人在“梁红案”中还算是幸运的,因为他们现在至少还有房住,而另一部分花上数十万元买房的业主,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名下”的房子而无家可归。
受害者普遍质疑:房产系赃物
今年三四月间,一些受害者相继收到通知,通知的内容基本相似:注销这些受害者从梁红手中购买的房屋产权;认定相关房屋系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并依法处理;按照49.31%的比例返还购房款。如果要房子,受害者需按2003年的价格评估后重新购买。
由于很多受害者都是在2000年、2001年买的房子,房子都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升值。同时,上述通知还责成这些受害者限期与开发商联系,商谈解决善后事宜,否则,将被诉上法庭。因此,大连市公安局梁红案件专案组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上述善后方案遭到了受害者的普遍质疑。
“我干了一辈子的预审,没有遇到过这么干的,把所有购房者都弄成被害人。”周连富说。
周连富算了一笔账,他2000年在香二街购买的房子面积近100平方米,单价2100元,总房款近21万,如果按照大连市公安局梁红案件专案组确定的善后处理方案,只能返还他9万多块钱,如果要想重新得到这套房子,按2003年的价格,房价每平方米已经上涨了500元,这样一经过重新卖买,他将至少损失十五六万元。
周连富说,他所在的单位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曾分给他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为了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他把单位分给他的那套房子卖了,得到11万元全都投入到了购买香二街的房子上。如此一来,自己“多年的积蓄,一下子连老本都没了。”
他当初虽然也是通过梁红买的房,但他并不认为自己的房子是所谓“赃物”。“我当初买房子时没有觉得不正常,一切都是按合同和正常程序进行的。”周连富回忆说,他当初买房时到香二街梁红卖房子的售楼处看过,相关资质都在墙上挂着,‘五证’齐全,梁红是开发商聘任的经理,一切看起来都合理合法,在这种情况下才和梁红签订了协议。
“合同诈骗主要看四个要件。”周连富说,有没有虚构单位或冒充主体身份,梁红是开发商聘任的销售经理,其主体身份合法,同时,梁红具备销售香二街商品房的资质,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未携款潜逃。他说,他不是为“梁红案”翻案,而是对善后处理有意见。梁红案件专案组不应不分青红皂白,搞一刀切。
“梁红案”受害者曾多次到大连市、辽宁省等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但是至今没有令他们满意的答复。5月28日,听说大连市政府某位领导要亲自接待他们,一批“梁红案”受害者去了大连市政府信访办,但这位领导最终并没有出现,他们也没有得到一个答复。
#p#
公安部门三缄其口
“梁红案”错综复杂,其中许多内幕一直是受害者乃至外界关注的问题。
比如,购房者善意取得的房子算不算赃物,是否存在“买赃”?“梁红案”审结之后,追赃工作一直在继续,迄今到底追回多少赃款?有关部门制定的49.31%的“返赃”是否合理?开发商与梁红之间有没有勾结?作为当事方的政府房管部门该不该承担责任?等等。
“梁红会骗这么多人,我想都没有想到。” 5月28日下午,香二街开发商天虹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作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承认,当初香二街的房子确实不太好卖,与合作有关的事情是梁红主动找他谈的。黄当时见梁是日光装饰工程公司法人代表,对她另眼相看。
值得一提的是,在梁红给香二街购房者的名片上,梁红的身份赫然是天虹公司总经理,她对购房者声称自己负责香二街的房屋销售工作,但在庭审中出示的一份委托书显示,黄梁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关系。
“看来像是委托,其实不是,她只是起个中介作用。”黄说,按照他和梁红之间的约定,凡是涉及开票、签订合同等方面事宜都以天虹公司名义操作,梁红只是从中提取1.5%的佣金。黄作升对记者表示,直到2002年末,也就是梁红被捕两个月前,他才发现不对,因为“有几套房子卖了,钱没交来。”
黄对记者说,梁红听说他起诉她了,还找他吵了起来,在这之前,他没有发现梁红行骗的任何蛛丝马迹,更没有发觉她私刻天虹公司及他本人印章的事。
东窗事发后,法院扣押了天虹工业园区土地一块(梁红实际投入129万元)。知情人士则向记者透露,莲花山庄开发商焉海曾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合作开发一25层商住两用楼盘,而且该工程就在沙河口区分局大院内。该知情人士表示,焉海急于想卖掉莲花山庄的房子就是为该工程酬款,梁红以代理销售该项目为手段大肆诈骗也是为了投资该工程。梁红案发后,2006年11月,原沙河口区分局一位副局长被双规。
5月28日上午,记者就“梁红案”赃款追缴以及“按49.31%返还赃款”等受害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找到沙河口区分局经侦大队主办“梁红案”的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同时也是大连市梁红案件专案组负责人之一),但这位负责同志表示不能就此擅自发表任何意见。他告诉记者,要采访“梁红案”必须征得分局政治处同意,由分局政治处安排才能接受采访。记者随即来到该分局政治处,一位王姓负责同志告诉记者,由于事关重大,该分局政治处无法满足记者的采访请求,他建议记者去找大连市公安局宣传处。
当天,在大连市公安局宣传处,工作人员听说记者特地前来采访“梁红案”,随即表示该处负责人不在,不予配合。
这位工作人员同时告诉记者,该处不能给记者安排采访,也不能就“梁红案”发表任何意见。“上周(辽宁)省公安厅刚开了一次电视电话会议,凡是涉案涉警的案件一律不准安排采访报道。”这位工作人员还说,记者来自中央媒体,到地方公安机关采访必须经公安部同意,持公安部的采访介绍信他们才能接待。记者要求对方拿出载有上述规定的文件,但该处没有提供。
众多接受记者采访的受害者一致认为,梁红一案早已结案,“大连市公安局梁红案件专案组”的历史使命早已结束,专案组不应再插手干预善后处理工作,因此建议由市政府牵头成立“梁红案件善后处理工作组”,由法律和政策水平较高、思想作风正派、善于体察民情,能依法处理善后工作的人员担任。
由于当地公安部门拒绝表态和正面接受采访,许多问题至今仍然是一个谜。
谁对“梁红案”负责?
2002年,梁红利用开发商焉海提供的“五证”不全的房子,竟也能神奇地办出房产证来。大连市某房产局下属一房地产经营公司从梁红处就买了60多套房子,低进高出,从中牟利。作为专业房地产公司,梁红的房子是否合法,是否允许销售他们是再清楚不过的,如此专业的房地产公司都可以在梁红处大量购房,这给老百姓以严重误导。
梁红案发生以后,除了相关违法人员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外,据记者了解,没有任何一个部门主动出来承担责任。
一位被牵涉进梁红案的购房者说,如果大连房地产交易所不给他假合同备案,他是不会上当的,因为道理很简单,只有交易所把大印给盖上,他才会交钱。香二街的购房者李玉清则一再强调说她没被骗。“如果被骗,是大连房地产交易所和发证中心被骗,是它们导致了我损失。”李玉清也认为,假合同能办出真证才是梁红能成功诈骗上百购房者的根源所在。
另有相似遭遇的购房者则指出,众所周知,梁红诈骗案给诸多方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可是有关部门却把造成这些损失的责任强加给住户,经济损失全部由住户来承担,这未免太不公平。
“梁红案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不是我们把关引起的问题,还是梁红诈骗的问题,这个公安机关有专案组,而且司法已经判完了,这个案子的事,我讲不太清楚,请你上专案组或者法院去了解。”5月28日,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而对于该所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把关和监管的责任,这位负责人一直避而不谈。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这位满姓负责人才说:“我不回答你这个问题。”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他是在梁红案之后才到这个单位的,对于登记备案有没有问题,他同样强调应由公安机关和法院来判定。
记者问,为什么会发生一房多卖的情况,这位负责人则回答:“我不清楚。”最后,谈到注销产权证这一问题,他说:“注销产权证不是我这个单位的事,为什么注销房产证,是公安机关给大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发的函,这是他们的事。”
当天,在大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该中心办公室葛主任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葛主任告诉记者,发证中心主要是负责后期的房产证发放工作,当然,发证中心也要对申请房产证的资料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主要是对要件进行审查,但问题的关键是前期交易所的备案环节,这个环节如果严格按照要求做,一般不会出什么问题。
在梁红案中,发证中心给购房者发放了房屋产权证,同时发证中心后来又注销了部分产权证,后者被梁红案受害者认为是推卸责任的一种表现。对此,葛并不回避发证中心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说不好,也不能一点责任没有。”葛说,发证中心是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运作,如果工作中确实出现了错误,应按这个办法来纠正。
不过,葛同时谈到,梁红的诈骗手段其实也有很多漏洞。“从法院判决书上就能看出来,一套房子值多少钱,有的十万八万就能拿,这可能吗?有的合同上是四五十万,但实际交的钱与发票、合同都不符。”在葛看来,贪图便宜也许才是一部分老百姓轻易上当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