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民部:首批枫叶卡将到期 请换卡(图)

作者:刘娜 发表:2007-05-19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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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万人曾领取“枫叶卡”



加拿大全国有200 万人曾领取俗称“枫叶卡”的永久居民卡,首批领卡人5 年有效期将于下月届满。联邦移民部长芬利(Diane Finley)日前在蒙特利尔市新唐人街一个社区活动上,公开提醒第一批枫叶卡持有人应及早更换新卡。

“太空人”或失身份

对于不符合换卡条件的“太空人”来说,换卡意味着如果申请前5年里,他们如果未在加拿大住满730天(两年),则丧失了永久居民身份。5年在加拿大住满730天的含义,是指移民官审查身份资格时,往前倒数5年,看被审查人是否符合住满2年的要求。

早在今年2月移民部曾发出指引,重申现行移民法下永久居民不按规定在任何5 年时间内住满2 年,将因此丧失移民资格。移民部的解释是,旧版本移民法中有关“申请人没有放弃加拿大意图”的条款已经不存在。现在实际在5 年内住满2 年的永久居民,不能再向移民部以没有放弃加拿大为理由,申请延续永久居民的资格。

蒋先生的遭遇

近期不少“太空人”入境时的遭遇,已经验证了移民部对持有枫叶卡的永久居民居住时间要求严格。40多岁的蒋先生夫人和孩子都在温哥华。他自己则做“太空人”回到中国继续事业。不久前,蒋先生再次入境的时候,被移民官查问为何长期不在加国。蒋先生据实回答:“回中国赚钱”。移民官告知他未符合5年内住满2年的永久居民资格要求,他的永久居民资格将会被取消。不过他可以提请上诉。结果蒋先生上诉失败,被迫离境,也丧失了辛辛苦苦申请来的“加拿大身份”。

另外一名持有还剩3年多有效期枫叶卡的台湾移民也在不久前入境加拿大时,被移民官员威吓,说他在过去5年只住了1年多,没有符合最少住2年的要求,当时给他两个选择,一是缴出枫叶卡、放弃永久居民资格;二是坐飞机回去,吓得该台湾移民最后选择放弃永久居民资格。

保“身份”不容易

温哥华律师周武强向本报表示,像蒋先生一样面临丧失“加国身份”的“太空人”遭遇并不少见,自己今年以来接手的很多案件都和“太空人”枫叶卡到期如何继续保留“身份”问题有关。而周律师则表示,给“太空人”的最好建议是“早做安排和准备,在有充足时间准备的情况下,与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士会面,根据自身不同情况,为能保留身份进行充分的准备。”

周律师说,很多移民以为成功申请到移民加国的移民纸,登陆之后就万事大吉了。这其实仅仅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很多人由于对加国的管理制度不清楚,在没有把生活问题、安家问题以及资产管理问题等移民问题全面安排好就盲目移民,结果导致辛苦得来的“身份”很可能因不符合居住条件而轻易失去。

一旦永久居民资格被取消,那么当事人即使因为子女、妻子的关系再次申请亲属移民,也会因为留有先前取消永久居民资格的记录,会被申请地移民官质疑有无批准新申请的必要。所以周律师的建议新移民尤其是“太空人”在落地后,应及早就包括生育、税务、身份保留等在内的家庭安排,全面系统地咨询专业人士。

不够条件怎么办

周律师同时表示,移民部在有关如何保有永久居民资格的指引中说明,一旦永久居民无法住满规定时间,那么,若永久居民人在加国,移民部官员可以发出离境令(departure order),要求对方自动离境。口岸移民官员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权力衡量对当事人的处理方式。收到离境令的人士,依法可以在30 天之内提出上诉,如果不在期限内提出上诉,则以后不得再上诉。

如果永久居民当时是在海外,移民部官员将会写信告知其永久居民资格已经丧失,事主收到信后,可以在60 天内向移民部提出上诉。通知信中会附有如何上诉的指示。从法律上来说,那些未依时间居住的永久居民,他们一旦被发现未在5 年内住满2 年,无法换卡时还不算丧失永久居民资格,而是等到他们不去上诉,或是上诉失败后,才算丧失资格。

根据移民法,有3 类人士可以得到豁免,分别为:本人不在加拿大,但有具公民资格的配偶陪伴在海外;或受雇于加国企业或是加国政府;或是配偶是永久居民,但受雇于加国企业或是加国政府。这3 类人士不会因为不在加拿大居住即丧失身分,但在海外居住时间,并不能计算在申请成为公民所需时间内。

律师建议,如果出现和蒋先生一样的情况,“太空人”在入境关口和移民局官员交涉时最好采取“少说为佳”的原则,可以向移民官提出在见过自己律师后再回答问题的请求。



来源:环球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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