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戎﹕请停止阻挠我们的书在台湾发行

发表:2007-03-20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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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鲜为人知的故事》是我们积12 年心血研究写成的书,目前已有近30 种文本,全球销售量逾百万册。去年9 月,香港开放出版社出版中文版(简称《毛传》),在台湾上市后,立即得到媒体的广泛报导,读者回响强烈。正当热销之时,《毛传》在台湾的发行突然被中断,迄今已达 4个月之久。

去年11 月3 日,开放出版社告诉我们,负责在台湾经销《毛传》的联经公司通知他们:「王荣文向联经发行人说:要求现在存书卖完,不再从香港进货。」联经决定中止我们的书在台湾的发行。据联经表示,王荣文给他们看了一封他的律师写给我们的信。

王荣文是台湾远流出版公司董事长,曾在2005 年与我们签约出版《毛泽东:鲜为人知的故事》中文版。但就在去年4 月出版前夕,他单方面毁约,使我们不得不另找开放出版社出版。

《毛传》的发行中止后,台湾书业谣传,说《毛传》有法律问题,卖《毛传》有可能会犯法。结果是《毛传》从台湾的书市消失了,有书店甚至取消了大量读者订单。

《毛传》真有法律问题吗?据我们所知,王荣文没有在任何法院提出任何起诉,更没有得到任何法院的裁决。没有任何法庭判决台湾不许出售《毛传》。

王荣文不过是教他的律师给我们写过三封信,声称远流公司对《毛传》拥有「著作权」,或「衍生著作权」,把我们因他毁约而不得不另找出版社出版《毛传》,叫做「著作权侵犯事件」。

我们要请问王荣文先生:你的「著作权」从何而来?你的律师信曾附上清单,罗列远流公司当初准备出版《毛传》时做的编辑工作。请问,那些编辑工作,哪一项不是一个出版社出书的份内工作?难道远流做了些份内的编辑工作,就能对我们十几年的心血结晶拥有「著作权」?

正如我们的律师在给王荣文的律师的信里指出,王荣文的律师信「没有任何一点可以构成指控我们的客户(指张戎、乔.哈利戴)侵犯《毛传》著作权的理由」。「《毛传》是我们的客户用英文写成,并由我们的客户翻译成中文的。」「我们想象不出,您们的客户做为出版社,怎么可能对《毛传》著作权享有任何权利──无论是对《毛传》原文,还是对《毛传》中文版。您们的信中提到的所谓『衍生著作权』,在英国法律里根本不存在。」

即便在台湾,王荣文的律师提供的「台湾著作权法」第六条第一项,对「衍生著作」的定义是:「就原著作改作之创作为衍生著作」。远流所做的编辑工作,能谈得上「就原著作改作之创作」吗?

远流不仅没有「改作」《毛传》的内容,也没有「创作」《毛传》的封面和版型。中文版封面是芬兰文版封面的翻版,由芬兰出版社授权给我们使用,与芬兰文版的不同只是换上了中文字,而字形和摆放位置都是开放出版社按照我们的要求制作的。至于版型则是开放出版社设计的横排版,与远流先前设计的竖排版风马牛不相及。

王荣文声称对《毛传》拥有「著作权」,不仅荒谬可笑,而且毫无法律根据。我们衷心希望,真相大白之后,台湾的书业、媒体和读者都能主持公道,让《毛泽东:鲜为人知的故事》中文版重新出现在台湾书店的书架上。

张戎 乔.哈利戴
2007 .03 .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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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戎声明稿回应

王荣文:「我们要维护编辑著作权。」

针对张戎与乔.哈利戴的声明,远流出版公司董事长王荣文表示,并未如同声明内容所指,要求联经发行人不再进书,只请律师将给张戎的信件附本寄交联经,继续进书与否,由联经自行判断。

王荣文并再次强调,他并未声称拥有《毛传》「著作权」,而是远流曾经与张戎针对书的内容讨论、往返近八个月,「对于编辑所付出的知识劳动,不该在未经知会的状况下,就拿着最后的定稿与其它出版社合作,这样的行为可说是相当不礼貌的。」也因此,最新一封由远流发出的律师信中,除了要求与张戎和解,并希望以赔偿的方式,要求张戎退回《毛传》与《鸿》二书的预付版税(共 3 万2 千元美金),但「倘若远流公司此一和解姿态竟被误解成远流公司坚持索回预付版税本身,将令人感到遗憾。」

王荣文并指出,他认为远流与张戎解约,张戎绝对有权利另寻出版社合作、发行,但不该忽略远流编辑与美编曾付出的心血,至今未向法院提出告诉,乃因为不想牵涉其它无辜单位如开放出版社、田园书屋、联经,「这是出版社和作者之间的纠纷,我们希望私下和解,而非得对簿公堂。」

在远流法律顾问萧雄淋去年 9 月所寄出的律师信中,则清楚罗列出所有经编辑讨论修改等事项,包括:更正错别字、配合台湾地区用语习惯更换若干用字遣词、统一繁、简字体及数字、补充若干事实记载、部分外文译名加附原文、采访名单总览、查阅档案馆一览表、中文征引文献书目之翻译、制作译名对照表(中国译名、台湾译名与外文之对照)等多项。这也正是王荣文所想要捍卫的,他说:「我们要维护编辑著作权。」

林载爵:「未来如果问题解决,也绝对继续代理发行。」

对于张戎提出「声明」,代理经销《毛传》的联经出版社发行人林载爵表示:「王荣文将他们传给张戎的律师信亦寄交联经,虽然目前在台湾尚未对此书有任何法律上的动作,包括起诉或裁决,但基于同业间的默契与惯例,只要有书涉及法律纠纷,我们就暂停代理;未来如果问题解决,也绝对继续代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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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血的垄断与霸权

记者邓蔚伟/特稿

远流出版社与《毛泽东传》作者之间所引发的争议,与其说是争议,不如说这是出版界的一件丑闻。

远流出版社片面毁约在先,王荣文却指责对方「不礼貌」,有点像恶人先告状,就像做生意的甲方不顾诚信、毁约在先,还要对正当保护自己权益的乙方说:「唉,你很不礼貌耶!」还不止于此,当乙方跟丙方另外采取合作后,毁约在先的甲方又回过头来向乙方索回订金,而这个订金不仅是合约规定,乙方有权利不予退还,而且甲方这个应付的订金根本只付了一半。如果乙方根据合约要求甲方全部付清,甲方是赖不掉的。

所以,王荣文向张戎索回订金(其实是一半),用了一个理由,叫做「维护编辑著作权」,不论从法规、逻辑上来讲,要对所有编辑负责任的,应该是雇用他们的老板王荣文,绝对不会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作者张戎,这是王荣文在处理一件生意中,自己毁约所造成的损失,自己就必须全部承担,这岂能把「工作八个月」的员工权益附加给受害人?

《毛泽东传》因政治因素被中国政府封杀,但是在民主化的台湾社会,政府已经不可能做出这种事,诚心希望台湾的大出版商千万不要用「默契」来形成不见血的垄断与霸权,让台湾真正有出版自由、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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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编辑著作权」?

蔚理法律事务所郭承昌律师针对所谓「编辑著作权」一词表示:由于国内对于智慧财产权的相关法律仍在发展中,因此,现今明文条例中,关于编辑人的权利,共有两类型。

第一种类型,依著作权法第11 条、第12 条规定,编辑人将文稿加以排列、组合,形成一种特殊的编辑排列(比方编辑年度散文选),这种「编辑」物,依著作权法规定,本身也享有「编辑著作权」。

第二种类型则是编辑人所写的文稿,除非编辑与雇主另有约定,否则,著作人及著作(财产)权就归属编辑人自己。

在「编辑著作权」的相关纠纷中,需经「认定」与「程序」两部分,倘若双方对此「认定」有落差,就得进入「举证责任」。因此,如远流公司所称之「编辑著作权」为上述两类型之外,台湾尚无明文规定,或许未来会渐渐发展完整。 (记者孙梓评)

—— 原载台北《自由时报》2007 年3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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