⑻、对“应该”的思辩
“应”就是在计划。“应”指向未然。
计划中的事是还未发生的,所以“应”指的是未然。从表面上看在那里作计划的(即在“应”的)是人,其实在“应”的是心。条件是人已从纯存在物进化出心灵,心是自由的、选择的,所以才能“应”。选择表示可以肯定也可以否定,可以发动也可以中止;因而说选择就是“响应”。
“该”是既定;只有不可抗力造就的才是既定。
“该”里没有一丝一毫的自由。不可抗而有的生命是既定的,始原的,从生命存在里析离不出任何自由。自由是感觉的一种质量,只属于意志。生命与心的关系是:心从生命里进化而来,所以是对生命的占有,由于心占有了身,心就来体验和享受生命;当然它就得服从和服务于生命--因而生命的性质也就是心所“应”的“该”--生命和它的性质都不来于自由而来自不可抗,是既定的,既定的就是“该”。“应该”就是自由的、能响应的力量(心)去遵守既定的、不可抗而有的生命性。
生命就是自由的心所要实现的“该”!
只有这样的实现行为才是合法的。合法性就是心所“应”的,也正是所“该”的。道理很明显:心虽是自由的,但它所实现的生命却是不可抗的,因而自由的心就必须以不可抗的生命性质为不可动摇的原则。自由的心就座落在不可抗的生命上;是不可抗的生命性里发育出自由的能力,不是相反,这联系不能动摇不可更移。这种关系就是存在世界发展成社会联系的机理。这个机理表现为:人只活动在“做人”的世界,能直接经验的是意志;但人却是存在世界的,是人的存在性在发生作用却又不被经验,所以经验是肤浅的,有效性直接而短暂。共产主义不是从人的生命里自然发育出来的,而是浅薄经验的唯意志论。所以,功罪的始原就是理性。或者说功罪就是理性的一定质量。
⑼、“罪”是理性的一定品质。
理性不同于自然:自然是是其然;理性却是知其然和知所其以然,并且还应其然。无论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和应其然都是联系。一旦有了理性人也就从是其然上升到知其然和知其所以然--从存在进华到实践。从“是人”上升到“做人”,做人就是应其然。共产党以“共产”为主张,在共产主张下实施的那一切:邓小平的“四原则”、反“资产阶彼自由化”、发动的“六四”屠杀;江泽民的“四句活”、“三讲”、“三代表”;胡锦涛的“和谐社会”、“先进性”、“科学发展观”、“八荣八辱”……再包括上我们反对派对他们的斗争,揭露和批判,我孙丰的这些阐述……虽是对立的,但所关乎的却都是如何做人,他们和我们都是在应其然,只是各选择和坚持着一种“应”的立场,只是立场是对立的。社会问题也只发生在“如何做人”这个限度内。共产党也只是在如何做人方面陷于在困境,证明它所用的那个“如何”不符合人的自然品性。而我们也只是在“如何”做人方面与共产党发生了冲突,而且是尖锐不可统一的。
在“是人”方面我们与共产党没有冲突,“是人”不属于人的势力范围。“是人”由自然所造就,是绝对平等、无差无别的。
用什么去“做人”呢?答曰:用能动能力。做人意味的又是什么?答曰:意味着用能动能力去回答和解决所碰到的问题,困境。因而只有在“做人”的限度内才有功罪,才需要法律。法律是做为安全和秩序的条件被人发现和完善。因而只有社会意义的人--即有了心灵的人才有对“功罪”的把握。“功罪”既是心灵的一种把握(通过观念),就有一个人是通过什么才达到这种把握的?被把握到的又是什么?
心灵借助什么形成,功罪就借助什么被把握到。我们已阐明--心是借助语言而形成,那么功罪是由于语言而把握到的。
实践就是用能动力量去实现生命,因而实践就是克服所遇到的困难。在实践中,首先被面对的是那些直接的和具体的问题,但实践却是个不间断的流射,在实践的延续中被解决了的问题总是以更深层和更间接的方式再度显现,这才迫使人从直接有效性趋向普遍有效性。各民族的历史也都是先有实际立法(人所直接遇到的是安全和不公平的挑战),而后才是对立法原理的探究(进化使旧秩序失去有效性)。立法原理则是从个体行为的合法性向着国家制度和立法合法性的过渡。立法原理的探索所遵循的路径仍是从具体有效性向普遍有效的迫近。
共产党把持下的中国也有立法,但中国并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国家--虽有法,那法却不合法。中国的法律只想到让国民来遵守--只用在对人的约束上,却没有对国家和法律应遵守的是什么的包含。法律本身不合法是原因,履行者不依法行政就是必然,这些法律的实施就陷实践于深刻危机--人不是据于制度和法律,而是据于本性而行为,制度和法律的违法就破坏了行为与人性的关联,失去秩序就是必然。可见法治或合法性说的的确是国家制度和立法的合法,而不是说人。因为客观世界的事物(包括人)都来是始原的,是不可抗事实,做为本原的人既由不可抗力造就,法治的根据就必须出于不可抗性,符合不可抗性。只有守法的人自由选择的就是自己的不可抗性,守法才是必然。人在世上不是来守法的,大自然造出人来,也不是以命人守法为宗旨,而是以让享幸福为目的,为了这个目的才需立法来做保证,所谓享幸福就是生命能量获得完满,人的一切性质都在生命里不是在立法里,所以人的守法所守的是自己的固有本性,不是为守法而守法,是为守卫本性才守法的,制度、立法对人性的符合就是首先的和根本的。
孙丰能问共产党的是:民众必须遵守四项基本原则,那么四项基本原则呢?它遵守什么?邓小平和共产党凭什么不回答这个问题?胡锦涛说的共产党能不能交上的那份答卷,就是这个问题--共产主义、共产党是不是出于人性自然性这个宇宙的唯大法?如果是,你们就碰不上危机,如果陷于了危机那就不是!既然不是我们就一定能能把你们扫进历史的垃圾里去!且手打鼻子眼就见,你们已在悬崖!
这种条件下,是①人的选择能力②通过立法环节达到与③自然的不可抗性的(三者)统一。
让人区别于万物的是理。所以说制度、法律都是用“理”制定的,又所以说制度、法律也就是“理”。若不是理人又怎么理解它,遵守它?是理性使世界成为相联系的,在联系中才能把握到安全、秩序、功罪……这一切都以心灵所创造的概念为条件。这个“能把握到”只指出了把握的可能性,并没讲清被把握到的是什么,即被理性把握为“罪”的究竟是什么?“罪”做为一种特殊质量的联系并不是因为被把握,而是因为它有可被把握的客观性征。从始原考察:“罪”就是选择性对始原性的违抗。因为理性能够预先计划,能据于原则的理性所造成后果是对始原的妨害,就证明所据于的不是“人人是人”这个普世原则,这种行为所隐藏的用心,当然地被认定为侵犯、攻击--犯罪。
犯罪就是对“人人都是人(平等性)”的违抗。
理性是后天,但“人人是人”不是后天,而是天然事实。所以,人对“自己是人”的把握并不需要故意--人人在天然上就是人,那知道自己是人的能力也是从天然性里发育出来,发育出来后还存在在天然性里,所以人的自我意识一经形成就同步地包含着对同类的对等知觉,即“人人是人”。它的被把握不是出自故意,先天地属于意识的内容。在用于把握世界的理性的成熟的同时,那用为行为的不移原则“人人是人”也与理性同步地健全着。人在知觉到自己是人的同时也知觉到“人人是人”。这段论述阐明“人人是人”是人类理性的先天原则。只是:在理性没健全时,什么都不能把握,所以“人人是人”也不能做为原则被把握,理性一旦健全,“人人是人”便不由分说的同步地被把握。理性里才有正与邪,善与恶,功与罪的把握。正邪、善恶、功罪……是理性内容。至此,我们澄清了什么是“罪”,并区分了它的心理意义和它的客观性状。但,我们的任务不是证明共产党在犯罪,因它犯的罪是存在世界上的事实,是人人看得见,记得住的,不需我在马后放炮,在蛇肚皮来上画脚。
我要证明的是共产党为什么必然罪恶!
不是因为毛泽东个性流氓,邓小平个性残忍,江泽民个性轻狂,胡锦涛个性无创建,而是因为“共产主义”必致罪恶不是从实践上开始的,共产主义之成为人类中的事实也不是始于实践,而是始于语言中这个单词,做为语言中的一个单词它含着的就是个罪恶之理。因而“原罪”指的就不是事实,而是造成事实的机理。
那让人具有能力的材料是什么呢?
是语言。
罪恶是“共产主义”做为概念的内在矛盾的必然之果。语言的功能就是造成理性,理性的功能之一是构建意志。因而在概念本身是思想上的矛盾,思想矛盾进入实践就演化成事实中的罪恶。共产党是用“共产”为材料造成的集团,而“共产”是个致罪之理。对致罪之理遵守和运用造成的果实能不是罪恶吗?
用鸩浸的酒能不是毒液?跟上来的就是对“原”的研究。共产主义首先是一句话,是话就表达道理,通过道理才能构建出人工事实,正确的道理所构建的是可靠事实,可靠事实呈显的秩序就是和谐;错误或矛盾的道理构建出来的就是罪恶的秩序。共产主义就是矛盾着的道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事实上的人是个体独立的,你把个体独立的人给“共”起来,它们的个体独立性就丧失了,个体性的丧失,共产主义就是一产主义了。难道“共”不是相当于一吗?而“党”字内涵着对峙和多元,共产党吴质上就成了“唯一的又是杂多的集团”。让共产党里的人自己来说说:“唯一的又是杂多的集团”能不在实践中陷于予盾吗?
社会不和谐就因共产党是个“唯一的又是杂多的集团”。
这么说吧,哲学上有句著名的悖论--“使圆为方”,或那个既圆又方的东西。其实“共产党”做为名词就相当于使圆为方、又方又圆:它是党就是相对的,是相对的必是多元的;而共产却直接就是唯一。共产党做为一个道理,它揭露的就是“既是唯一的又是多元的”,它怎么能不在实践里陷于矛盾呢?矛盾不就是危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