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7-01-30 08:20:33作者:刘正有
这是一份迟递交的行政起诉书说明:1、自已在06年6月被非法拦截参加“国际人权会议”被押送回自贡不服,就请求公安机关赔偿经济损失、遭拒绝。该起诉书在06年8月2日就己经写好了的起诉书未向法院递交,因为06年7月22日6位护地农民被非法拘留不服,正在为6位被拘留的农民代理诉讼,向法院起诉状告公安机关。2、06年12月5日,市公安局故非法不批准自已申请护照延期,进行打击报复,经过自已向自贡市中级法院和自流井区法院的不断努力依法诉讼,维护自已权益。自流井区法院于07年1月25日,才接收了该起诉书,法院是否受理正在研究,7日内才知晓。
行政起诉书
起诉人:刘正有,男,民族,汉,出生于1952年3月10日
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丹桂街白果居委会16组
身份证号码:51030419520310231x
联系电话:0813-8791056
被起诉人:自贡市公安局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
法定代表人:王冰<局长>
起诉人刘正有不服自贡市公安局2006年6月16日,对自己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赴瑞士日内瓦参加国际人权会议,被非法拦截造成经济损失赔偿诉求不作为,与2006年12月5日既无编号、也无字号《对不批准刘正有护照延期的诉求告知书》的处罚决定。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对起诉人造成的从自贡至北京和赴瑞士日内瓦返程飞机票、车旅住宿费、办理签证费、误工费、侵权费、名誉侵害费、精神损害等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
2、请求法院依法撒销2006年12月5日既无编号、也无字号《对不批准刘正有护照延期的诉求告知书》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向起诉人给予办理护照。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将起诉人从“禁止出境入境黑名单”上给予除掉,依法保障起诉人自由出境入境权利,公开向起诉人赔礼道歉,并承担其起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5月12日,起诉人收到瑞士日内瓦、具联合国社经理事会谘询地位的非政府组识“国际人权服务”邀请函,在联合国新的理事会召开会议之际,前往日内瓦参加于6月17日至25日主办的训练课程,并同”国际人权服务”代表团参与理事会的会议。
6 月5日,我从四川自贡至重庆机场乘机前往北京,到瑞士驻华大使馆办理签证手续。6月16日上午,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乘坐荷兰皇家航空公司约10:40分航班,飞往阿姆斯特丹并转机去瑞士日内瓦参加国际人权会议和训练课程,9点左右,当我在首都国际机场通过安检时,被安检警察以检查证件为由将我拦下,并被带入警察办公室。在那里,警察将我的护照、登机证等一切出国证件全部收去验证、复印,同时还有2名警察对我严加看管,使我失去人身自由达1个多小时之久。
之后,警官李伟进来对我说:“你的一切出国手续合法、有效。是你们自贡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厅打电话给机场要求我们协助,拦截你出境的。至于什么原因,我们也不清楚,所给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请你回去找自贡市公安局赔偿。”
我当时对李伟警官说:我这次出国,是受非政府组织“国际人权服务”邀请,参加在日内瓦召开的人权会议,既然出国手续合法有效,你们就没有理由阻止我。连我这样一个去参加人权会议的参会人员的人权,都得不到保障,中国还有人权吗?这会给中国政府造成非常恶劣的政治影响,你们是要负责的。对我的抗议,李警官说: “我们只是接到四川省公安厅的电话,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配合省公安厅截下你,具体怎么个情况和损失,你回去找自贡市公安局吧,他们应负责赔偿。”
随后我被首都机杨警官李伟转交给自贡市政法委、市公安局汇东国保、政府驻京办等这些早已等候在大厅的人手中。当天即被市政法委、国保、政府等部门官员3人,从北京押解回四川自贡,关押在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公安分局内。起诉人在失去人身自由约37小时后,汇东新区分局才签写传唤证,以“犯罪嫌疑人”的罪名,由市公安局、汇东分局刑警、国保等6人,对我非法轮翻审讯至深夜两点多钟。期间,我不断提出抗议,拒绝回答一切所谓“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最后,经他们内部请示上级,才放我回家。我被从北京押解回来,一直要求被起诉人和汇东新区分局对本人造成的侵权、经济损失费给予赔偿。至今却一拖再拖,杳无音信,故不作为。
2006 年12月5日上午约10:30分,我接到自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警察电话,请我去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延期护照问题。我急忙赶到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处,一名警察拿出盖着自贡市公安局公章《不批准通知书》,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不予批准护照延期。这位警察翻着第二章第八条,向我解释。我反复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1-5款之规定,本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1-5款之规定,并对警察故意不批准本人办理护照延期行为,提出严正抗议!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陈处长及副处长解释说:汇东公安分局认定你是”犯罪赚疑人”在立案侦查,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批准你的护照延期或重新办理护照。我问警官陈处长,定的罪名是什么?陈处长说:我也不知道。请你们给我不予批准护照延期的实事与理由、法律依据的书面告知书。我不服,将依法维护自已的权益。陈处长和副处长立即表态同意了,并叫另一位警察去打印、盖市公安局公章。我对市公安局无理也无法律依据,不批准自已护照延期或重新办理护照的行为,非常之气愤!又深感无奈。在约 12:20分,陈处长将《对不批准刘正有护照延期的诉求告知书》给我,该告知书也没有告知不批准刘正有护照延期的实事与理由,只增加了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享有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综上所述:1995年起,我凭着对《宪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诚信,带着自已和乡亲们的冤情,开始上访。从自贡告到省城,从省城告到中央。从南告到北告遍了国家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而结果却是国法败在土法脚下。我们满含冤情,争取被剥夺了的合法权益,却在民告官12年的历程中,饱受耻辱遭到非人的无理打压,问题不但没能解决,却反遭被起人和有关部门的人员长期打击报复,侵犯人权。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后召开第一次大会之际,起诉人能够被国际人权服务组织邀请参加国际人权会议,是作为一个被遭受侵犯了公民人权的人的荣幸。被起诉人对此所表现的却是违反《国际人权法》中国《宪法》人权保障规定。被起诉人非法拦截、阻止我赴会,甚至将我非法定性为“犯罪嫌疑人”为由,故不批准我的护照延期和重新办理护照,也不赔偿侵权损失。被起诉人故强加给起诉人“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不祥,再次进行加重迫害了起诉人人权。为此,起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七条,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正有
2007年1月22日
行政起诉书
起诉人:刘正有,男,民族,汉,出生于1952年3月10日
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丹桂街白果居委会16组
身份证号码:51030419520310231x
联系电话:0813-8791056
被起诉人:自贡市公安局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
法定代表人:王冰<局长>
起诉人刘正有不服自贡市公安局2006年6月16日,对自己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赴瑞士日内瓦参加国际人权会议,被非法拦截造成经济损失赔偿诉求不作为,与2006年12月5日既无编号、也无字号《对不批准刘正有护照延期的诉求告知书》的处罚决定。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对起诉人造成的从自贡至北京和赴瑞士日内瓦返程飞机票、车旅住宿费、办理签证费、误工费、侵权费、名誉侵害费、精神损害等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
2、请求法院依法撒销2006年12月5日既无编号、也无字号《对不批准刘正有护照延期的诉求告知书》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向起诉人给予办理护照。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将起诉人从“禁止出境入境黑名单”上给予除掉,依法保障起诉人自由出境入境权利,公开向起诉人赔礼道歉,并承担其起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5月12日,起诉人收到瑞士日内瓦、具联合国社经理事会谘询地位的非政府组识“国际人权服务”邀请函,在联合国新的理事会召开会议之际,前往日内瓦参加于6月17日至25日主办的训练课程,并同”国际人权服务”代表团参与理事会的会议。
6 月5日,我从四川自贡至重庆机场乘机前往北京,到瑞士驻华大使馆办理签证手续。6月16日上午,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乘坐荷兰皇家航空公司约10:40分航班,飞往阿姆斯特丹并转机去瑞士日内瓦参加国际人权会议和训练课程,9点左右,当我在首都国际机场通过安检时,被安检警察以检查证件为由将我拦下,并被带入警察办公室。在那里,警察将我的护照、登机证等一切出国证件全部收去验证、复印,同时还有2名警察对我严加看管,使我失去人身自由达1个多小时之久。
之后,警官李伟进来对我说:“你的一切出国手续合法、有效。是你们自贡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厅打电话给机场要求我们协助,拦截你出境的。至于什么原因,我们也不清楚,所给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请你回去找自贡市公安局赔偿。”
我当时对李伟警官说:我这次出国,是受非政府组织“国际人权服务”邀请,参加在日内瓦召开的人权会议,既然出国手续合法有效,你们就没有理由阻止我。连我这样一个去参加人权会议的参会人员的人权,都得不到保障,中国还有人权吗?这会给中国政府造成非常恶劣的政治影响,你们是要负责的。对我的抗议,李警官说: “我们只是接到四川省公安厅的电话,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配合省公安厅截下你,具体怎么个情况和损失,你回去找自贡市公安局吧,他们应负责赔偿。”
随后我被首都机杨警官李伟转交给自贡市政法委、市公安局汇东国保、政府驻京办等这些早已等候在大厅的人手中。当天即被市政法委、国保、政府等部门官员3人,从北京押解回四川自贡,关押在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公安分局内。起诉人在失去人身自由约37小时后,汇东新区分局才签写传唤证,以“犯罪嫌疑人”的罪名,由市公安局、汇东分局刑警、国保等6人,对我非法轮翻审讯至深夜两点多钟。期间,我不断提出抗议,拒绝回答一切所谓“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最后,经他们内部请示上级,才放我回家。我被从北京押解回来,一直要求被起诉人和汇东新区分局对本人造成的侵权、经济损失费给予赔偿。至今却一拖再拖,杳无音信,故不作为。
2006 年12月5日上午约10:30分,我接到自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警察电话,请我去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延期护照问题。我急忙赶到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处,一名警察拿出盖着自贡市公安局公章《不批准通知书》,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不予批准护照延期。这位警察翻着第二章第八条,向我解释。我反复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1-5款之规定,本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1-5款之规定,并对警察故意不批准本人办理护照延期行为,提出严正抗议!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陈处长及副处长解释说:汇东公安分局认定你是”犯罪赚疑人”在立案侦查,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批准你的护照延期或重新办理护照。我问警官陈处长,定的罪名是什么?陈处长说:我也不知道。请你们给我不予批准护照延期的实事与理由、法律依据的书面告知书。我不服,将依法维护自已的权益。陈处长和副处长立即表态同意了,并叫另一位警察去打印、盖市公安局公章。我对市公安局无理也无法律依据,不批准自已护照延期或重新办理护照的行为,非常之气愤!又深感无奈。在约 12:20分,陈处长将《对不批准刘正有护照延期的诉求告知书》给我,该告知书也没有告知不批准刘正有护照延期的实事与理由,只增加了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享有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综上所述:1995年起,我凭着对《宪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诚信,带着自已和乡亲们的冤情,开始上访。从自贡告到省城,从省城告到中央。从南告到北告遍了国家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而结果却是国法败在土法脚下。我们满含冤情,争取被剥夺了的合法权益,却在民告官12年的历程中,饱受耻辱遭到非人的无理打压,问题不但没能解决,却反遭被起人和有关部门的人员长期打击报复,侵犯人权。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后召开第一次大会之际,起诉人能够被国际人权服务组织邀请参加国际人权会议,是作为一个被遭受侵犯了公民人权的人的荣幸。被起诉人对此所表现的却是违反《国际人权法》中国《宪法》人权保障规定。被起诉人非法拦截、阻止我赴会,甚至将我非法定性为“犯罪嫌疑人”为由,故不批准我的护照延期和重新办理护照,也不赔偿侵权损失。被起诉人故强加给起诉人“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不祥,再次进行加重迫害了起诉人人权。为此,起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七条,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正有
200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