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原告、沈阳人史某曾在2002年4、5月间,先后给了袁宝璟投资款人民币70万元、港币50万元、美元11万元。2003年,袁宝璟因雇凶杀人被羁押后,其妻卓玛向史某承诺如若不能按时还款,就把她和袁宝璟在马甸的3套住房过户给史某抵债。袁宝璟被执行死刑后,史某起诉卓玛,要求以3套房产抵债。案件审理中,法院追加了袁宝璟财产的继承人——同父异母的两个儿子作为被告。
法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现在3名被告都未表示放弃继承,所以也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法院没有支持史某要求的直接以房产抵债,因为此约定违法,应属无效。法院判决3名被告直接偿还这笔总额约220万元的债务。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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