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这些怪现象都源自现行户籍制度既违宪又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两大要害问题。一是对居住和迁徙自由的限制。这种自由或者说权利,应是政府权力止步之处,在我国当代却成了政府权力涉足最深之处。
二是贯穿着“人有差等”的等级原则。由户籍制度划出的等级差别不仅在城乡之间,还广泛存在于“京城”与其他城市、大城市与中等城市之间。
对等级关系的强化,即使近年在放开户籍管制中仍然以隐蔽或公开的方式继续着。北京入户条件很典型地体现了这一点。2001年,北京出台新政策,外地投资者连续3年每年纳税达80万元人民币,或近3年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可办理进京户口。另还有务工数量等引导性条件,比如城区私企安排本地工达到100人,或者本地工占总职工人数90%以上,符合条件者可给予办理私营企业法人代表、配偶及子女共计3个进京户口指标。该政策要求的高昂纳税额意味着外地人中只有富豪可以入户北京;而这位富豪要想家庭团聚而不受夫妻子女分离之苦,还得符合诸如解决北京人口就业人数达百人之类其他一揽子附加条件。
说到家庭团聚,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户口在京,另一方要想来京,这位有幸拥有北京户口的人就不得不跟户口管制的等级原则遭遇上了:双方必须干部编制、在京一方必须中级以上职称。这些附加条件令大多数人不得不断了进京团聚的念头。如果有京户的是一位父亲,虽然有子女户口随父的政策,但要想接未成年子女来京,同样有附加条件使这一政策对大多数人来说有名无实,因为,这位有北京户口的父亲必须要能出示房产证,就是说,如果父亲靠租房住,未成年子女就无法获准到父亲身边,得到父亲照顾。
附加在解决这两大基本人道问题上的所有这些条件,无一不体现着赤裸裸的和极端复杂的等级原则:吃皇粮的高于自己创业或就职于私企、外企的;吃皇粮者被纳入所谓干部编制的高于工人;已在干部编制的还得分个职称高下。而一个房产证附加条件则一下就排斥了许多不富裕的人。
然而,夫妻共同生活也好,未成年孩子对父母的需要也罢,古往今来在任何社会体制下,哪怕等级最森严的制度下,都不分等级、贫富,是属于所有人的天然权利,根本不在国家权力范围之内。现时代,人权已经成为普世价值,各国儿童的权利更是超越国界成为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至今给这样一些天然权利设置障碍,而且所有发明出来使人最基本的人伦关系横遭阻碍的附加条件无不体现着和强化着“人有差等”的原则,不能不说是整个社会的耻辱。
我不否认,每个城市对人口的容纳都是有限的。但是,解决之道不是设置种种限制,更不是按等级原则决定城市对外来人口的取舍。这些做法只会酝酿出更深刻的社会问题。在世界上那些建立了健全市场经济秩序的国家,相对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劳动力市场对人口有充分的调节能力。这个事实为我国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基本思路。不过,由于使我国城市如今深感压力的农村人口大批涌入,根子在城市居民和农村人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上的极端不平等,解决问题恐怕得先从这个源头着手。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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