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法西斯暴政是许许多多普通中国人人身灾难的根源。梁劲晖一家当初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一种对个体的修炼行为,会给他们全家带来如此深重的灾难。全家五口人,三人被枉法关进了监狱,一人流亡海外,唯有未修炼的老实巴交的父亲一人在家艰难度日。
任何一个政权,都必须有着自己的、支撑该政权架构的、使之赖以存在的、得以运转的法律基础。即便是黑社会组织,它也会有着保障其内部得以正常运转的“黑规矩”。对于常人社会而言,黑社会组织是最不讲规则的,而保证它这种在常人社会里的从不讲规则的行为价值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就是它的“黑规矩”。因此,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是绝不能、也绝不会逾越它的黑规矩底线。从这一点上讲,今天的中共,在这方面的“文明”程度是无法与黑社会组织机构匹敌。梁劲晖案中,我们看到的是,泸州市两级法院既不承认中共的宪法,更不承认中共自己的民事实体法律和刑事程序法律。律师在二审法庭上特别提醒法官:“承认今天中共现行的宪法和法律原则,才是法院审判本案正当性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法院背弃了这样的原则,法院就丧失了审理案件的资格”。但律师这些无奈的言语被法院当作耳旁风。
第一,两审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粗暴践踏了这个政权自己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原则。两审判决制造了人类法制文明史上的一个极其荒诞的“奇迹”,导致了梁劲晖现在是以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开了人类法制文明史上的一个旷世的荒唐先河。他将纪录这个时代,这两家法院恶意枉法裁判,滥用司法名义戕害人类普世文明共识价值,肆意践踏这个政权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原则的野蛮及无耻。根据两审判决书中均认可其效力的“川西南鉴(2005)精鉴字第511号”鉴定书纪录,梁劲晖是“2005年7月24日后出现精神异常,自言自语,行为异常,不能进行有效交谈,经服药治疗后好转。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梁劲晖对精神症状缺乏足够认识,存在思维散漫,其精神症状未完全缓解,目前无服刑能力”。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分析表明,梁劲晖在被羁押后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整个审判阶段都处于精神病的发作阶段。是完全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能力,按照中国的基本法律原则,梁劲晖在这种情况下的所有行为,都是法定的无效行为。两审判决赖以做出的梁劲晖在所有追诉程序中的问题,包括原审判决中所称的“被告人梁劲晖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依法都是明显的无效证据。令人惊异的是,公安、检察和法院的一审二审程序中,所有的法律工作者对如此重大的法律原则问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执意做出了这种让这个政权自己的法律及司法蒙羞的判决!
第二、法院在证据采信方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鉴定书中称:“被鉴定人梁劲晖患有精神分裂症;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19日期间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对其涉嫌组织、利用法轮功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其精神症状尚未缓解,目前无服刑能力”。鉴定书继续分析道:“被鉴定人梁劲晖精神异常11年,前后多次住院治疗,存在幻听、被害妄想、思维散乱、自语等异常行为,但经药物治疗,症状曾有所缓解。依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第三版,被鉴定人梁劲晖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梁劲晖自这次鉴定结论做出之前的十一年里是处于精神病时期,但这份鉴定书在分析客观正确的基础上,却“得”出一个背离了客观实际的错误结论,即在这十一年中间,唯独在2004年的3月至被抓的当天这个期间处于“精神病缓解期”,而这恰恰就是控方指控梁劲晖所谓实施犯罪的时间,但用这部分的结论不但有悖一般的常识共识,也违背了事物的一般发展规律,即梁劲晖十一年的精神病期间,唯独在被控方需要的这段时间里,精神病就处在缓解期,且就刚好缓解至被抓的当天,这真是令人饭喷的谎言,两审判决却肯定了这样的谎言!这个政权现阶段的不顾颜面之举已经到了这样的地步。
第三、两审判决公然违反中共现行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原审判决是公然践踏及颠覆了刑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同时,最终荒唐的判决也违反了刑法第二条、第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精神。这本身既是一份针对文明及法制价值的犯罪的判决。
另一方面,即便不存在梁劲晖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瑕疵,梁劲晖也并未实施任何违法、更谈不上是犯罪的行为。其一,传《九评共产党》,促请人们退出中共及其中共的其它组织并不构成犯罪。其二,梁劲晖没有实际实施传九评、促三退的行为。
第四、继续关押梁劲晖是违宪和违法行为。
司法鉴定已证明的结论:“梁劲晖目前无服刑能力”,本应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控方对此视而不见,两级法院更是装聋作哑。对“目前无服刑能力”的梁劲晖坚持非法关押,明显违反了中共的宪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更违反了具体的相关的法律规定。两审法院为什么对这个政权公布于世的法律原则如此的肆无忌惮的不管不顾,唯一“合理”的解释即是梁劲晖本人的法轮功修炼者身份!
我较早收到梁的亲人辗转交给我本案的材料。与其他同类罪名案件的不同之处是,这个案件中的被告人梁劲晖有一份在诉讼阶段由司法机关委托做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精神,这是一份有效的法律证据。我在关注着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方向。经了解,本案二审阶段又出现了两次更露骨的违法之举,其一,同一案数本卷宗,法院只象征性的“恩准”辩护律师查阅其中一卷,肢解了律师的程序权利;其二,通知的是七月三号开庭,经草草开庭后,休庭还不到二十分钟既宣读了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毫不掩饰法院是在未经开庭审理前即已做出了判决的丑行,从根本上剥夺了梁劲晖获得辩护的权利和律师的职业权利。
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再次向世人证明,中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流氓集团。捍卫法律基础就是捍卫政权基础,这对一个政权而言,它既是常识,又是它的第一本能。中共的价值是:只要需要,它会毫不犹豫地不承认自己制定的法律。泸州市两级法院的做法等于在法律上以判决的形式否定了现政权的法律基础。
2006年7月4日 在有特务围困的日子里于北京家里
(根据录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