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土地权属登记是国土部门的法定职责,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是所有单位和公民的法定义务。可是,江苏省沛县国土局局长邓运沛却宁可冒着被法院罚款和拘留的危险也不执行法院判决,拒不履行行政职责,理由只是“我有压力” 。
对这一解释,作出判决的法院不能理解,上级国土部门不能理解,记者也不能理解。这件事缘于当地一次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
“一女二嫁”引发行政诉讼
2001年,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贸公司)取得80亩出让土地后因经营能力问题,经沛县政府批准,金贸公司有偿转让35亩给徐州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子隆公司)开发。随后,子隆公司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办理了立项、规划、用地、施工、预售等相关手续,并在2002年建成房地产项目。
由于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矛盾,该公司又否认这次土地转让,要求沛县政府和县国土局撤销已给子隆公司办理的用地手续,同时向徐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3年10月27日,徐州市政府复议决定:沛县政府和国土局程序违法,撤销其办理给子隆公司的用地手续。
子隆公司对此感到非常冤枉,是国土局在没有依责收回金贸公司原80亩土地出让合同和履行权属变更的情况下,又和子隆公司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造成“一地两用”的状况责任在国土局。
子隆公司随即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国土局履行变更土地权属的职责。2004年4月 1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沛县政府和县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04年7月7日,沛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关于金贸公司与子隆公司土地归属权的纠纷,由县国土局依照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依法对土地权属进行变更登记”。
虽然,金贸公司和子隆公司以后又相继提起了民事和行政诉讼,但各级法院最终确认都是一致的:金贸公司转让土地有效,沛县政府和国土局应履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法院的强制措施也失灵
为执行生效的判决,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多次发出“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通知书”。但令人无法理解的是,在沛县政府书面明确“请国土局依法公正处理”后,沛县国土局却还是一直不给子隆公司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致使许多购买该公司房产的住户不能拿到产权证而一直集体上访,形成了当地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子隆公司盖好的商品房也因没有房产证而无法继续销售,同时面临着住户退房的压力。
对沛县国土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云龙区法院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了罚款决定,“处以每日人民币100元的罚款,直至其履行完法定职责时止”。遗憾的是,这一强制措施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同年5月9日,几名执行法官来到国土局局长邓运沛的办公室,再次要求他在第二天10点钟前履行法院的判决,否则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5月10日,县国土局终于注销了金贸公司原有80亩的土地使用证,但还是没有给子隆公司办理变更35亩土地使用的手续。子隆公司对此表示非常愤怒:5年中我们作为原告打的就是“变更之诉”,各级法院判的也是“变更之诉”,要求国土局依法履行自己的土地权属变更的法定职责,可是县国土局却还是不变更,公然对抗法院的生效判决。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有6大部分,子隆公司早已走完了前5部分,只差最后的“土地权属变更注册登记”: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然而就是这个简单的变更手续,竟让子隆公司“奋斗”了5年之久,法院执行了2年,最后还是无结果。
宁愿辞职也不执行判决
是什么让沛县国土局有如此大的胆量抗拒法律而拒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呢?
执行法院的判决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退一步讲即使以后有错需要承担责任也是法院的事,与国土局无关。为什么非要冒着被法院罚款拘留的处罚也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呢?记者百思不得其解,邓局长只是连连叹息道,下面情况复杂,你不知道我的压力有多大。
邓局长的这个解释,记者在徐州市国土局得到了证实。李治忠副局长告诉记者,邓运沛也和他说过“这件事压力太大,宁愿辞职也不愿意管这件事”的话。李副局长对此不能理解,他曾明确对邓运沛说,执行法院的判决没有你的错,你为什么非要把绳索往自己的脖子上套?江苏省国土厅有关部门也明确表示,沛县国土局应该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
“有压力”就能成为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理由吗?这个说法让所有接受记者采访的人都不能理解。有人还特别类推形容,如果这个理由成立,“有压力”的法官就可以不判罪犯死刑了,“有压力”的检察监察部门也可以不办案了。子隆公司的观点更为直截了当,怕压力完全可以辞职,怎么能拿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法律的尊严替你的“压力”埋单?
对沛县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没有任何过错的子隆公司已于近日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沛县国土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损失1000万元。
记者在发稿前得知,云龙区法院已在沛县国土局的账上执行了第一笔3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