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6-06-07 04:57:00作者:冷万宝
居民拥有的《宪法》和其它法律赋予的权利在野蛮及暴力拆迁中遭践踏
笔者在此之前曾经写了一篇《一个欺人太甚的拆迁方案将引发什么样的后果》的文章,笔者担心的野蛮及暴力拆迁的事情如今发生了。
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楼之13、14B街区居民所住的房屋几乎都拥有产权--说白了居民现在所住的住房属于私有财产,按《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又《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然而如今居住在长春市汽车厂家属楼之13、14B街区的居民的宪法权利及其它保护公民的法律正遭到严重的侵犯和践踏,长春市天茂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www.cckfb.gov.cn/credit/KFCorpbasicInfo.asp?corpno=CC-0375#aa)一家没有“资质证书”的开发商不顾广大被拆迁户的反对,开始对居民所住的楼房进行拆迁,在绝大多数居民还没有签所谓“协议”及搬走的情况下就把极少数搬走居民家中所有窗户进行拆除,而且还肆无忌惮的把居民楼中走廊的公共窗户也强行拆除,更有甚者,拆迁工作人员竟然把13街区中的155栋居民楼的房盖,用机械设备给掀开了,致使住在楼里的居民的生命安全受到的威胁。
开发商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想造成13、14B街区居民所住的楼房不可能不拆迁的事实,而同时也在制造紧张空气,迫使惶恐中的居民被迫签定不公平的“协议”,开发商这样做给居住的居民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开发商在拆除楼房的窗户时,不仅把砸窗户的声音搞得震天响简直整个楼房都在颤动,而楼房本来居住的退休及带病的工人就多,很多人的心脏都无法承受这剧烈的声响,而且楼房被拆除窗户后,下雨就自然而然的灌到楼里,而楼里上下楼层之间都有水和煤气管道及电线线路,而当雨下到被拆迁窗户的屋里就自然的流向楼下,致使造成多家居民财产受损。开发商这种殃及其他没有搬走居民的做法,显然是公开侵犯居民合法权益和践踏宪法。
开发商在进行野蛮拆迁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向居民实施暴力,在这2天里就发生了2起暴力事件,一户在14B街区之187栋姓蔡的居民因无法忍受开发商在楼上拆除窗户所发出的巨大声响,上楼去找野蛮拆迁的人去理论,但结果遭到殴打,造成姓蔡的居民被送进医院在急救室被抢救了半天。而且随后开发商找了50多人聚到这户人家的楼前,进一步制造紧张恐怖的气氛。另一起暴力事件是发生在5月31日上午,一个拆迁的工作人员随意窥视居民住户的窗户,把屋里一个小孩给惊哭了,家里的老人出来找拆迁人员理论,随后老人被年轻的拆迁人员打了三个耳光。居民报警后,警察把被挨大的老人带走。
随着开发商规定搬迁的时间越来越近,像这样殴打居民的行为,很难说不再发生,现在居民几乎都处于紧张和恐惧的气氛里。尽管被拆迁户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反应这里所发生的事情,曾经上千人3次到汽车厂总部讨公正,但结果都是无功而返,居民目前只能靠消极的方式,以拒签协议方式进行抵抗。
由于开发商打着政府的名义进行拆迁,在此之前就曾经以政府的口气发了2个告示,并把提建议的居民说成是“及少人”和“闹事”,说居民这样做的结果,“还会有社会稳定吗?”而此时的有关部门及媒体不但不到街区进行调查,反而多次发表文章为开发商进行辩护,说开发商的拆迁方案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实惠。中国的老百姓本来对生活的要求就不高,假如开发商的拆迁方案不那么欺人太甚及让人忍无可忍的话,哪怕是灰色的拆迁方案,居民也会忍气吞声的接受,然而利欲熏心的开发商只顾自己的利益,不惜损害居民的利益,甚至连《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保护公民权益的的规定置若罔闻,甚至连触犯《刑法》也不当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对强迫交易属犯罪之举的法律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构成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买卖与否、买卖时间、价款、买受及卖予对像这些买卖关系的基本确立因素都是被强迫接受的。也就是说那些强制拆迁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触犯了刑法。当然在如今的社会中,当那些既得利益者连《宪法》都无视及蔑视的情况下,《刑法》又能奈开发商如何,难听点说连擦屁股纸都不如。
在政府口口声声讲“依法治国”及“以人为本”的今天,房地产开发商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的大规模的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及侵占公民的私有财产,难怪居民愤怒的大骂黑心的房地产开发商的所作所为“和日本鬼子祸害百姓没有什么区别”、“比土匪和强盗还霸道”。一个被官方及开发商视为“为民谋福”及给居民带来“实惠”的拆迁工程,居民不仅没有感觉出来,反而却好像与遇到了重大的灾难没有区别。一个让居民感到带来灾难的拆迁方案就在野蛮的拆迁中实施,一个利民及给居民带来“实惠”的拆迁方案就在居民的恐惧之中实施,《宪法》赋予居民的正当权益及其它法规的保护措施就在房地产开发商的侵犯及践踏中丧失。
在房地产开发商规定的拆迁日期还有10多天的情况下,拆迁的工作人员就开始进行野蛮拆迁及毒打居民的现象不断的发生,而且在街区还经常的出现成群的光着臂膀及纹身的地皮无赖似的的青年人,他们手中还拿着对讲机不时的大声呼喊,显然他们的出现及所作所为是在制造紧张和恐怖气氛。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旦到了开发商所谓规定的拆迁日期,不知道将会发生什么样的灾难和悲剧。
为了避免房地产开发商的野蛮及暴力拆迁给居民带来灾难及悲剧,笔者在此再次强烈呼吁国务院及建设部有关官员出面制止房地产开发商的野蛮及暴力拆迁行为,保护居民拥有的《宪法》权利及践行其它法律保护公民的措施。在此笔者也呼吁国际社会关注生活在由被野蛮及暴力拆迁所产生恐怖气氛之中的弱势居民!
2006年5月31日于吉林
笔者在此之前曾经写了一篇《一个欺人太甚的拆迁方案将引发什么样的后果》的文章,笔者担心的野蛮及暴力拆迁的事情如今发生了。
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楼之13、14B街区居民所住的房屋几乎都拥有产权--说白了居民现在所住的住房属于私有财产,按《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又《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然而如今居住在长春市汽车厂家属楼之13、14B街区的居民的宪法权利及其它保护公民的法律正遭到严重的侵犯和践踏,长春市天茂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www.cckfb.gov.cn/credit/KFCorpbasicInfo.asp?corpno=CC-0375#aa)一家没有“资质证书”的开发商不顾广大被拆迁户的反对,开始对居民所住的楼房进行拆迁,在绝大多数居民还没有签所谓“协议”及搬走的情况下就把极少数搬走居民家中所有窗户进行拆除,而且还肆无忌惮的把居民楼中走廊的公共窗户也强行拆除,更有甚者,拆迁工作人员竟然把13街区中的155栋居民楼的房盖,用机械设备给掀开了,致使住在楼里的居民的生命安全受到的威胁。
开发商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想造成13、14B街区居民所住的楼房不可能不拆迁的事实,而同时也在制造紧张空气,迫使惶恐中的居民被迫签定不公平的“协议”,开发商这样做给居住的居民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开发商在拆除楼房的窗户时,不仅把砸窗户的声音搞得震天响简直整个楼房都在颤动,而楼房本来居住的退休及带病的工人就多,很多人的心脏都无法承受这剧烈的声响,而且楼房被拆除窗户后,下雨就自然而然的灌到楼里,而楼里上下楼层之间都有水和煤气管道及电线线路,而当雨下到被拆迁窗户的屋里就自然的流向楼下,致使造成多家居民财产受损。开发商这种殃及其他没有搬走居民的做法,显然是公开侵犯居民合法权益和践踏宪法。
开发商在进行野蛮拆迁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向居民实施暴力,在这2天里就发生了2起暴力事件,一户在14B街区之187栋姓蔡的居民因无法忍受开发商在楼上拆除窗户所发出的巨大声响,上楼去找野蛮拆迁的人去理论,但结果遭到殴打,造成姓蔡的居民被送进医院在急救室被抢救了半天。而且随后开发商找了50多人聚到这户人家的楼前,进一步制造紧张恐怖的气氛。另一起暴力事件是发生在5月31日上午,一个拆迁的工作人员随意窥视居民住户的窗户,把屋里一个小孩给惊哭了,家里的老人出来找拆迁人员理论,随后老人被年轻的拆迁人员打了三个耳光。居民报警后,警察把被挨大的老人带走。
随着开发商规定搬迁的时间越来越近,像这样殴打居民的行为,很难说不再发生,现在居民几乎都处于紧张和恐惧的气氛里。尽管被拆迁户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反应这里所发生的事情,曾经上千人3次到汽车厂总部讨公正,但结果都是无功而返,居民目前只能靠消极的方式,以拒签协议方式进行抵抗。
由于开发商打着政府的名义进行拆迁,在此之前就曾经以政府的口气发了2个告示,并把提建议的居民说成是“及少人”和“闹事”,说居民这样做的结果,“还会有社会稳定吗?”而此时的有关部门及媒体不但不到街区进行调查,反而多次发表文章为开发商进行辩护,说开发商的拆迁方案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实惠。中国的老百姓本来对生活的要求就不高,假如开发商的拆迁方案不那么欺人太甚及让人忍无可忍的话,哪怕是灰色的拆迁方案,居民也会忍气吞声的接受,然而利欲熏心的开发商只顾自己的利益,不惜损害居民的利益,甚至连《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保护公民权益的的规定置若罔闻,甚至连触犯《刑法》也不当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对强迫交易属犯罪之举的法律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构成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买卖与否、买卖时间、价款、买受及卖予对像这些买卖关系的基本确立因素都是被强迫接受的。也就是说那些强制拆迁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触犯了刑法。当然在如今的社会中,当那些既得利益者连《宪法》都无视及蔑视的情况下,《刑法》又能奈开发商如何,难听点说连擦屁股纸都不如。
在政府口口声声讲“依法治国”及“以人为本”的今天,房地产开发商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的大规模的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及侵占公民的私有财产,难怪居民愤怒的大骂黑心的房地产开发商的所作所为“和日本鬼子祸害百姓没有什么区别”、“比土匪和强盗还霸道”。一个被官方及开发商视为“为民谋福”及给居民带来“实惠”的拆迁工程,居民不仅没有感觉出来,反而却好像与遇到了重大的灾难没有区别。一个让居民感到带来灾难的拆迁方案就在野蛮的拆迁中实施,一个利民及给居民带来“实惠”的拆迁方案就在居民的恐惧之中实施,《宪法》赋予居民的正当权益及其它法规的保护措施就在房地产开发商的侵犯及践踏中丧失。
在房地产开发商规定的拆迁日期还有10多天的情况下,拆迁的工作人员就开始进行野蛮拆迁及毒打居民的现象不断的发生,而且在街区还经常的出现成群的光着臂膀及纹身的地皮无赖似的的青年人,他们手中还拿着对讲机不时的大声呼喊,显然他们的出现及所作所为是在制造紧张和恐怖气氛。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旦到了开发商所谓规定的拆迁日期,不知道将会发生什么样的灾难和悲剧。
为了避免房地产开发商的野蛮及暴力拆迁给居民带来灾难及悲剧,笔者在此再次强烈呼吁国务院及建设部有关官员出面制止房地产开发商的野蛮及暴力拆迁行为,保护居民拥有的《宪法》权利及践行其它法律保护公民的措施。在此笔者也呼吁国际社会关注生活在由被野蛮及暴力拆迁所产生恐怖气氛之中的弱势居民!
2006年5月31日于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