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眼里,性骚扰就是某些女人的过敏反应,只怪她们不守妇道,自取其辱。”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分析,“中国传统文化对好女人的评判标准就是不惹是生非。”
郭建梅所在的中心经常收到性骚扰受害者的求助,不过,绝大多数性骚扰事件没有步入司法程序。不少受害者只能在姐妹间吐露苦处,交流“应对技巧”,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也不敢公之于众。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通过的第二天,北京某美院的头像模特张某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其所在美院油画系学生木某对其性骚扰,要求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元。但张某以“性骚扰”为案由的请求未获法院同意,最后被以“侵权纠纷”立案。
张某的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告诉本报记者,在等待开庭的过程中,被告木某通过律师多次表达了庭外和解的愿望。尽管此案证据确凿充分,但原告张某觉得胜诉后直面公众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比性骚扰本身对自己的伤害更大。几经犹豫,最终接受庭外和解。
郭建梅对此案最终没有开庭审理深感遗憾,在她看来,这是一次对社会进行反性骚扰法律宣传的绝好机会。
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原告何颖志也说,性骚扰官司对她最大的影响就是基本上没有了朋友圈。
大量的性骚扰事件处于地下状态。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实际发生的性骚扰诉讼到目前为止只有8起。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国,性骚扰诉讼则数以万计。
10年前,《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杂志曾对美国社会未来20个最好的职业作过预测,代理性骚扰官司的律师赫然在列。10年后,该杂志的预言成真。在性骚扰诉讼风起云涌的上世纪90年代初期,有人戏称,美国人随处都会遭遇性骚扰。
例如,市政厅的一个雇员认为在市政厅展出的半裸妇人油画对其构成性骚扰,随即对雇主提起诉讼,法院判令雇主马上将油画撤走。
在这个性骚扰诉讼屡被提起的国家,总统也为性骚扰判例库添砖加瓦,状告克林顿总统的性骚扰案就有两桩。除了闻名于世的莱温斯基案之外,此前琼斯也对克林顿发难,称克林顿曾在她面前脱下自己的裤子。
一幅画、一张照片、一个眼神、一种笑意惹来性骚扰官司,在美国并不显得奇怪。而中国这8起诉讼的原告遭遇的性骚扰,无一例外都有严重情节,不是行为上直接的搂抱、抚摸,就是高频率的言语侵扰。
研究跨地域性文化的外国学者发现,这种差异与不同文化中对个人意识的强调有关。在个人主义盛行的国家和地区,个人权利保护的意识较强,性骚扰诉讼被提起的几率相应也高。在这种文化观念里,性骚扰和其他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同。
性社会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的潘绥铭教授认为,性骚扰与性的关系不大,性只是一个载体。它实际上剥夺了对方的个人尊严。性骚扰受害者的痛苦不仅仅是性问题,而是因为她受到鄙视、纠缠、威胁、欺辱,由此感到痛苦和恐惧。如果是一个尊重她的男人向她求爱,即使行为上再进几分,也不会产生像性骚扰带来的痛苦和恐惧。
中国人普遍的文化心理中,很少将性骚扰与个人尊严、个人权利挂钩,更多地将它引向“好女人,坏女人”之类的道德评价,无形中增加了受害者的道德压力。整个社会在性骚扰方面权利意识的淡漠,则容易导致某些性骚扰行为习惯化、正当化。
北京学者唐灿曾对169名妇女做过调查,其中47.93%的妇女遭受过男同事以性事为内容的玩笑、谈论、辱骂。时下,办公室里讲“荤话”、说“黄段子”、对同事的身材或性特征评头论足已见怪不怪。重庆市民何女士对本报记者说,如果这也是性骚扰的话,法院的门会被挤破的。
2001年8月,台湾地区高等法院第一次承认言词性骚扰,判决一经常对女护士讲“黄段子”的医生赔偿受害者45 万元新台币。
有学者认为,中国性骚扰的地下现象和长期以来性保守倾向有关。比如,传统观念中的“男女授受不亲”,使一些受害者对所遭受的身体侵犯羞于启齿。
另外,不同性文化传统对性骚扰行为的界定和容忍度也有差异。在亚洲,当众喂奶不被视为性骚扰,但在欧美人看来,这种行为可能被提交法院裁断。拍拍异性的屁股在欧洲人看来是种调情,如果碰上美国人就可能吃官司。中国各地带有强烈性意味的闹洞房,常常让新人面红耳赤难以忍受,也未见人诉诸法律。
撇开文化上的差异,中西方对性骚扰的界定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不过问动机,只考虑受害者的感受。
197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将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行为”,并将其作为一种性别歧视加以禁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性骚扰就是违反被骚扰人的性意志,对其进行性方面的挑逗、触摸以及其他形式的性行为。学者唐灿认为,只要骚扰了他人并且让他感到不舒服,都属于性骚扰。
JohnCloud曾在《时代》周刊撰文指出,何谓“不受欢迎”,一千个律师可能有一千种解释。琼斯的那句“ 他(克林顿)的行为让我觉得很恶心”,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克林顿的行为“不受欢迎”,在法院判决之前也没有个准数。
在中国,重庆文静案和此前几起性骚扰官司一样,都发生在上下级之间。文静的代理律师徐维华主张,胡国文是校长,处于控制文静的地位,加上他有多年的与人相处的经验,应该由他举证没有实施性骚扰。
但在郑明洁法官看来,任何单位都有上下级,如果单纯因为被告的身份、地位就轻易下结论,加重他的举证责任,正常的交往恐怕无法进行。文静如果认为自己不是回应骚扰,而是委曲求全、附和,那要有证据证明,但该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这种隐秘的心理状态。
2005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一起短信性骚扰案。在那起案件中,原告除了出示被告所发的短信外,还把被告所作的不再骚扰的保证书作为呈堂证供,最终赢得了官司。如果单凭短信,那么案件的认定将困难得多。
郑明洁已有十几年的审判经验,但文静案还是她第一次碰到性骚扰案。她对本报记者说,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对性骚扰的内涵和具体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有关内容对司法操作的实用性很小,文静案中,法官只能依据民法通则有关侵权方面的条款进行裁判。
“我们毕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还是希望成文法能给法官办案提供具体、明白的操作规范。”郑明洁说。
但杨立新教授告诉本报记者,并不存在法官只管对号入座的事,法律是死的,需要法官创造性地运用,性骚扰官司也是如此。
长期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的徐维华则认为,社会对妇女法的认识存在误区。有人认为妇女法是边缘的法律,不具操作性,以致司法解释没有跟上。为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相关报告,建议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立法决策主流。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有关反性骚扰的原则性规定屡遭指责,有人认为这只是道德宣示式的立法,没有任何实际作用。潘绥铭也曾撰文质疑这是“忽悠”中国女性的“作秀法”。
尽管如此,杨立新认为,这样的规定表明了我国立法对性骚扰的立场,司法机关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制裁就有了法律根据,对社会大众也有一般警示意义。至于在性骚扰立法方面应该作何努力,他建议在将来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性骚扰行为是侵权行为及其构成要件和制裁方法。
反观美国,因为职场和校园是性骚扰多发区,立法主要集中在反就业歧视法和教育法中,并随着判例实践逐步加强雇主责任,像沃尔玛、通用汽车等大公司都指定了“零忍受”制度,禁止员工在来往邮件中发送黄色网站的地址,禁止他们使用带有性意味的语言,等等。
在欧美国家,许多学校都有专门的机构受理校园内的性骚扰投诉。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了解校园内可能发生的性骚扰行为,一些大学在其校园网上专设性骚扰网页。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校园网列出了性骚扰的具体例子。比如,教授以性暗示的方式表达的一个拥抱、轻拍、接触,使你感到不安或不舒服,导致你可能要退选该门课程;你的导师以性方面的喜好满足为条件,应允给你一个更好的分数或学术方面的机会,等等。
潘绥铭教授曾预言,随着女性自主程度越来越高,平等意识越来越强,中国的性骚扰案只能越来越多。让法律、企业、校园、社区都为性骚扰设置监控器,在社会系统内开辟投诉、诉讼等多条渠道,美国应对性骚扰的成熟做法可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