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民主版本VS专制版本

作者:反专制独裁同盟会 发表:2005-03-17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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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民主版本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专制分裂势力、反动政治集团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全中国的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民主中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大陆、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大陆也是中国的一部份。国家绝不允许专制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或大陆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中国的统一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实质是民主自由与专制独裁的斗争问题,焦点在于一个完整国家的合法政府应该是强权人治还是民主法治的问题。

解决分裂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大陆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坚持民主法治方针,驱除专制独裁集团一已之私,消灭反动政治力量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民主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民选合法政府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或少数民族地区依据宪法精神,根据特殊地区特殊情况可以实行高度的民主自治。

第六条 民选合法政府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两岸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全体中国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以两岸人民意愿、大中华民族利益为基础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统一中国的原则;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中国民主宪政的实现纲领;

(四)台湾当局、大陆当局的政治地位、统一后中国民选合法政府的产生;

(五)台湾、大陆地区在野党与执政党之间的监督、制衡;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任何专制独裁分裂势力、任何反动政治集团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大陆或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或大陆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民主合法政府依据人民授权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人大、中国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体中国人民、联合国及一切爱好和平的民主法治国家阵线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平民和在战争区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全体中国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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