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个还有良知的市民的举报信

发表:2005-03-05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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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兰州市普通的市民,现就受害人安基衡被有关部门滥用职权,无视法律迫害的经过详细如下,请予以详查和给受害人一个公正合理的答复。

安基衡,男,1975年8月9日出生,系兰州市石油化工机械厂一研究所助理工程师,现下落不明。

安基衡于1995年学炼法轮大法,以“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却在2000年11月19日在兰州大学校园被兰大保安绑架,以莫须有的罪名被有关单位送到大沙坪看守所,呆了一个多月,2001年11月19日解除非法劳教。

自安基衡被解除非法劳教之后,单位又非法取消安基衡本单位职工住房待遇,以种种借口不予分房。不仅如此,还非法扣发受害人的50%的工资,不给婚假。单位还逼迫受害人写三书,使受害人难以正常上班,与此同时,在其评选工程师考试合格的情况下,不予办理。

2003 年12月7日在安基衡的妻子怀孕7个月多时,受害人被国家安全局的人绑架至今,受害人也从此再未见过自己的妻子和孩子,还非法剥夺家人探视的权利。受害人曾于2004年7月7日在七里河法院被非法开庭审理,开庭时间恶人也不通知其家属,受害人在被送往法庭之前用脚镣手铐铐着,头上蒙着黑布,警察还动不动打人。受害人只为了炼功做一个好人,不偷不抢,不杀人放火,究竟犯了什么罪,被国家安全局随意绑架,这还有没有法律?从安基衡被抓至今,其家属去看守所探视时,恶警根本不让见人,到现在孩子已一岁,没有见过父亲。无论怎么说,即使安基衡真犯了法,也应该有家属探视的权利。非法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还没有停止,难道这就是中国人权最好时期吗?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3条,第251条,《劳动法》第46条,第9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迫害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人,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依法向贵单位举报上述非法行为,请予核实,并给受害人一个合理的说法为盼!

自1999年至今,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各个单位及个人以自己是执行命令为由,开脱自己,不想去面对自己的良知,人人都以“法轮功给我钱吗?”来作为自己不关心法轮功学员死活的理由。从1999年7月中共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以来,打死、打残了那么多人,流离失所的,家破人亡的不计其数,难道面对这一群好人被恶人肆意迫害,我想只要有一点良知与正义的人都不会坐视不管。人不治天治,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谁也逃不了历史的审判。我想用我的真心告诉我们人民的公仆,用自己的良知和正义来判断是非、善恶,作出正确的选择,不要为短暂的小利而毁了自己的未来。

举报人:一个还有良知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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